被告人戚某某,男,汉族,本科文化程度,原上蔡县**投资有限公司经理,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上蔡县,住上蔡县**家属院。因涉嫌介绍贿赂罪,经上蔡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7年7月31日被上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上蔡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7年8月15日被上蔡县公安局
取保候审。
被告人戚某某涉嫌介绍贿赂罪一案由本院侦查终结于2017年9月6日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7年9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上蔡县**置业有限公司总经理耿某某(另案处理)在承建上蔡县中心城区拆迁安置房建设工程中为多退2000万的保证金及在每个阶段拨付工程款中能够得到上蔡县某某局局长兼上蔡县某某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张某某的支持。耿某某为了感谢张某某,并与上蔡县某某投资有限公司经理戚某某商议,为张某某购买一辆轿车。被告人戚某某与张某某沟通后,张某某答应由被告人戚某某垫资购买一辆轿车。 2015年10月份,耿某某从驻马店市明扬汽贸有限公司以233900元价格购买一辆帕萨特轿车,由被告人戚某某将该车提走,交给张某某并由张某某一直使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戚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戚某某在行贿人与受贿人之间沟通关系、撮合条件,使贿赂行为得以实现,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贿赂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蔡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付四全
代理检察员:张 维
2017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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