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2015年10月,被告人张某向蒋某购买毒品4.5公斤后,将部分毒品加价销售给陈某,陈某在返回重庆后被公安机关抓获,并从陈某驾驶车辆中查获3.5公斤。
二、接受委托:
张某家属得知张某涉嫌犯罪,为了帮助张某,多方打听,得知智豪律师事务所是专业办理刑事案件的事务所,并且办理了很多大案要案,确定良好效果,专程从云南来到重庆。通过双方深入交流,张某家属审慎判断,认同智豪律师办案理念,委托智豪律师为张某辩护。
三、团队讨论:
根据智豪律师事务所“每案必议”办案承诺,为争取最好辩护效果,在张智勇主任主持下,智豪团队对本案多次进行论证,逐步完善辩护方案。确定“对于部分毒品,被告人的行为系代售(帮助销售)毒品,是否应认定为犯罪未遂。同时被告人的行为系居间倒卖,作用地位相对较小”的辩护意见。
四、律师辩护:
根据智豪团队办案标准化操作流程,律师第一时间前往
看守所会见当事人了解案情。律师首先就嫌疑人基本情况进行了解,并与之攀谈,并对自己及律师及律师团队进行介绍,让嫌疑人充分信任智豪律师和智豪团队;然后对本案的详细过程进行询问,并结合亲办案例进行介绍分析,听取嫌疑人陈述与辩解;最后就其关心的问题提供专业的法律意见。
智豪团队对本案多次进行论证,逐步完善辩护方案。确定“对于部分毒品,被告人的行为系代售(帮助销售)毒品,是否应认定为犯罪未遂。同时被告人的行为系居间倒卖,作用地位相对较小”的辩护意见。
智豪律师一方面积极准备本案阅卷笔录、质证意见、发问提纲等,另一方面,律师开庭前会见被告人,就庭审程序,辩护思路,案件走向,发问策略,法庭表现等与被告人深入沟通和交换意见。庭审中,律师与公诉人就本案关键事实和证据展开激烈辩论,并就事前团队讨论的辩护意见充分阐述观点。
五、案件结果:
该案一审宣判,法庭采纳辩护人意见,对被告人从轻处罚。被告人及其亲属对于智豪律师“毫厘必争”认真负责的态度以及精湛的、专业的辩护技巧表示钦佩和感谢。
六、关联法律法规:
《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确保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均由律师专业团队集体讨论,共同制定团队辩护代理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