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陈某甲,男,汉族,大专文化,武夷山市**局技术工程师,住武夷山市**路**号,户籍地武夷山市**巷**号。因涉嫌
受贿罪,于2015年3月10日经南平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同日被南平市公安局监视居住;同月17日经本院决定,同日被武夷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受贿罪,同月31日经南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武夷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甲涉嫌受贿罪、
单位受贿罪一案,由本院侦查终结,于2015年5月29日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依法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侦查机关于2015年7月23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受贿罪
2003年-2014年间,被告人陈某甲在武夷山市**局任技术工程师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多次收受工程承包方的贿赂款共计163000元人民币(下同)。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04年初-2007年10月,被告人陈某甲在担任武夷山市省道303线B段道路工程技术负责人期间,先后6次收受该工程承包方负责人蔡某某的贿赂款共计33000元。
2、2011年3月,被告人陈某甲在担任武夷山市省道205线吴屯段道路工程技术负责人期间,在陈某甲家楼下收受该工程承包方负责人胡某某的贿赂款10000元。
3、2011年10月-2014年6月,被告人陈某甲在担任武夷山市公馆大桥工程技术负责人期间,先后5次收受该工程承包方项目经理袁某某的贿赂款共计90000元,先后5次收受该工程承包方技术总工毛某某的贿赂款共计3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工程承包合同、进度款审批表、武夷山市交通局出具的情况说明等书证;
2.证人蔡某某、胡某某、袁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二、单位受贿罪
2013年-2014年间,被告人陈某甲受武夷山市**局局长邹某某(另案处理)的指使,向武夷山市公馆大桥项目经理袁某某索要576380元,用于支付武夷山市交通局的接待费用。
2015年3月9日,被告人陈某甲被本院电话传唤到案,归案后,退出赃款20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公馆大桥工程承包合同、会计凭证、接待费用表等书证;
2、证人袁某某、陈某乙和同案人邹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认定全案事实的证据还有:
被告人陈某甲的户籍证明、归案经过、暂扣款票据等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利用职务便利多次收受他人贿赂款共计16300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武夷山市交通局向工程承包方索要576380元用于支付接待等费用,被告人陈某甲为直接责任人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单位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犯有数罪,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夷山市人民法院
2015年8月12日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确保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均由律师专业团队集体讨论,共同制定团队辩护代理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