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darkblurbg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只要我决定受理这个案子,摆在面前的就只有一个日程——打赢这个官司。
    我将全力以赴,用一切合理合法的手段把委托人解救出来,不管这样做会产生什么后果。
  • darkblurbg
    团队讨论
    全部刑案—律师团队—集体讨论
  • darkblurbg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邰某某、**市人民医院**科涉嫌单位受贿罪,检察院作出不予起诉的决定

 被不起诉人邰某某,男,1963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10831963********,汉族,大学文化,中共党员,**市人民医院**科原主任,住**市**号楼**室。被不起诉人邰某某因涉嫌单位受贿犯罪,于2015年1月31日,经我院决定并由兴化市公安局对其执行取保候审;因取保候审满十二个月,已被我院依法解除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邰某某涉嫌单位受贿案由我院反贪污贿赂部门侦查终结,于2015年12月10日进入审查起诉阶段。本院于2015年12月10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分别于2016年1月6日、2016年3月24日、2016年6月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分别于2016年1月25日、2016年4月8日退回本院反贪局补充侦查,2016年5月8日重新进入审查起诉阶段。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2月至2014年12月,**市人民医院**科,经被不起诉人邰某某决定,利用管理上的职务便利,多次非法收受试剂供应商郑某某、陈某某给予的贿赂计人民币625000元、价值11000元的超市购物卡,合计价值人民币636000元,且为他人谋取利益。分述如下:

一、**市人民医院**科,经被不起诉人邰某某决定,于2013年2月至2014年10月期间,多次收受试剂供应商郑某某给予的贿赂计人民币560000元及价值11000元的超市购物卡。合计价值人民币571000元。具体分述如下:

1.2013年2月28日,被不起诉人邰某某收受郑某某给予的超市卡,价值人民币11000元。

2.2013年6月19日,被不起诉人邰某某收受郑某某给予的贿赂计人民币101200元。

3.2013年12月5日,被不起诉人邰某某收受试剂供应商郑某某给予的贿赂计人民币101200元。

4.2014年1月3日,被不起诉人邰某某收受郑某某给予的贿赂计人民币8000元。

5.2014年5月12日,被不起诉人邰某某在办公室收受郑某某给予的贿赂计人民币119600元。

6.2014年7月15日,被不起诉人邰某某在办公室收受郑某某给予的贿赂计人民币119600元。

7.2014年10月29日,被不起诉人邰某某收受郑某某给予的贿赂计人民币110400元。

二、**市人民医院**科,经被不起诉人邰某某决定,于2013年6月至2014年1月期间,多次收受试剂供应商陈某甲给予的贿赂计人民币65000元。具体分述如下:

1.2013年6月15日,被不起诉人邰某某在办公室收受陈某甲给予的贿赂计人民币15000元。

2.2013年9月11日,被不起诉人邰某某在办公室收受陈某甲给予的贿赂计人民币15000元。

3.2014年1月18日,被不起诉人邰某某在办公室收受陈某甲给予的贿赂计人民币35000元。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邰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所犯罪行;上述收受款项,被不起诉人邰某某以补助费或加班费名义,全部发放给检验科职工,其本人未参与分配。**市人民医院**科已退出全部赃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本院反贪局提取或制作的常住人口登记表、个人档案材料、扣押决定书、组织机构代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合作协议、个人笔记原件、记账凭证及银行账证等书证。

2.证人唐某某、郑某某、陈某甲、余某某、钟某某、沈某某、朱某某、邓某某、汪某某、王某某、陈某乙、陈某丙的证言。

3. 被不起诉人邰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本院认为,邰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百八十七条规定的行为,涉嫌单位受贿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邰某某不起诉。

**市人民医院**科于2015年2月2日退出的赃款人民币625040元、于2015年12月30日退出的赃款人民币10960元;邰某某于2015年5月8日退出的1部“苹果6”手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将提出检察建议,移送其主管机关**市人民医院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来源于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确保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均由律师专业团队集体讨论,共同制定团队辩护代理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
免责声明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版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智豪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处理。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