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李某某,男,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侯马市XXXXXXX社法定代表人,住山西省侯马市XX街XXX号XXX区1号楼4单元XXX号,因涉嫌对单位
行贿罪,经侯马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6年11月10日被侯马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对单位行贿罪,经侯马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6年11月17日被侯马市公安局
取保候审。
本案由侯马市检察院反贪污贿赂部门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对单位行贿罪,于2016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12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7年1月2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7年2月2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7年2月28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7年3月14日补查重报。。 。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初,被告人李某某在侯马市XX村搞肉羊养殖,听说侯马市农委有养殖贷款扶持项目,找到时任侯马市农委书记兼亚行贷款侯马市河川流域农业综合开发项目领导组项目办主任葛某某。葛某某向李某某说明亚行有养殖贷款项目,政策是企农共建,以合作社的形式带动农民一起搞养殖,让李某某申报资料,项目验收后,才能取得亚行贷款和政府配套资金,葛某某和李某某商量,称单位经费紧张,如果项目搞成,给单位返还50%的配套资金,李某某表示同意。2013年4月被告人李某某假冒与农民共同搞养殖的资料上报了肉羊养殖项目工程,5月通过了验收。2013年11月,李某某去侯马市工商局核准了侯马市珍祥养殖专业合作社名称,2014年5月20日,该合作社取得政府配套资金123508元,5月28日取得亚行贷款870506元。2014年6月,李某某给农委会计李某某送去63000元,李某某按葛某某的指示入了自己管理的单位小金库。2014年3月李某某借用侯马市神农养殖专业合作社和侯马市丰穗养殖专业合作社的营业执照,分别以养肉牛和养母猪为名,上报养殖基地项目。2014年9月李某某用侯马市史店村战友哥哥的养牛场,侯马市某村卫金玉的养猪场为养殖基地,通过了验收。2015年12月李某某取得肉牛养殖项目亚行贷款626821元、生猪养殖项目亚行贷款1015391元,2016年1月20日李某某取得肉牛养殖项目政府配套资金69784元,生猪养殖项目政府配套资金113146元。之后李某某给农委会计李某某送去现金50000元,李某某按葛某某的指示将50000元入了自己管理的单位小金库。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已退回骗取政府配套资金1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书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在实施政府扶持的养殖项目中向侯马市亚行项目办行贿11300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对单位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侯马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丽
2017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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