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而根据2016年的贪污贿赂解释的规定,职务侵占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数额起点,按照关于受贿罪、贪污罪相对应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五倍执行,即6万元为“数额较大”,100万元以上为职务侵占的“数额巨大”。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 主任
2014年5月23日,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刘汉、刘维等36名被告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
辩护意见:失控不实,李某客观上不具有相关职权;本案属于单位受贿;李某仅起到保管财物…
辩护意见:金额有争议,提出排非申请,讯问过程存在非法取证行为,相应供诉应排除,被告…
辩护意见:金额有异议,部分金额不应计入受贿金额;提出排非申请,讯问过程中存在非法取…
辩护意见:被告有自首情节,系在未被采取强制措施前通知到案,应当认定为自动投案;有检…
辩护意见:被告认罪态度好,有坦白情节;到案后主动交代了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绝大部分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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