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公诉刑诉〔2015〕212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321221993********,回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西宁市城中区*大街**号*号楼*单元***室。住西宁市城西区五四大街力盟*号楼***室,因涉嫌
传播淫秽物品罪,于2015年5月27日被西宁市公安局城西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1日经本院批准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宁市公安局城西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罪,于2015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6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4年8月,被告人马某某利用其腾讯QQ账号:554013902建立昵称为“西宁水会6”的QQ群,以管理员的身份先后多次添加他人为该群成员,至2015年5月8日该群成员人数已达343人,主要用于传播图片、影音和文字等电子淫秽信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书证;
2、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
4、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利用互联网建立主要用于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的QQ群,成员达343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传播淫秽物品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邓华玮
书记员:赵元智
2015年7月21日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确保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均由律师专业团队集体讨论,共同制定团队辩护代理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