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文:
案情简介:
刘某于2012年2月6日晚盗窃停放于重庆某路段无人看管的货车内的柴油为己所用,后又以同样方式盗窃其余货车内的柴油,共计盗窃柴油250升,用于自己驾驶的皮卡车使用。经鉴定,刘某盗窃的柴油价值人民币1685.25元。据此认定刘某构成
盗窃罪,应予追究刑事责任。
在
取保候审期间,因刘某长期浏览淫秽色情网站,在国际互联网上开办淫秽色情网站供网民浏览,待网站访问量和知名度提高后从中赚取广告费。公诉机关认为,刘某以牟利为目的,创建互联网淫秽色情网站,传播电子信息,构成
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辩护方案:
承办律师在接案后会见了刘某,查阅了本案案件材料,结合本案证据以及庭审情况得出以下意见:
第一,刘某不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应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两罪的根本区别除了主观上是否以牟利为目的外,还要考虑其法益侵害性。首先,从刘某前两次的询问笔录中可以知道,刘某开设网站只是出于好玩和方便自己看,均没有反映出刘某具有牟利的主观目的。第三次笔录中显示,刘某设立该网站是为了赚取广告费用,但没有其他证据印证。并且第三次笔录中很可能存在诱供的可能。其次,要证明刘某是否具有牟利目的,应当有相应的客观事实加以证明。刘某设立色情网站,注册会员不收取费用,观看内容也都不收取费用,网站上也没有广告业务的推广,整个犯罪过程中都不存在任何牟利行为,因此不能单凭某次笔录来认定其主观目的。
第二,从刑法的谦抑性和刑罚的均衡性来看,对被告人定罪量刑的同时应当考虑到当时社会的发展程度和对该犯罪行为的容忍程度,依法判处。
第三,刘某的盗窃行为并不一定达到定罪数额标准,即使达到,也应当属于犯罪情节显著轻微。
第四,刘某在其涉嫌的传播淫秽物品罪中具有自首情节。刘某在未被采取任何强制措施和未被接受任何询问的情况下,接到公安机关的电话后自愿、主动到案并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可见刘某的选择余地还是很大的,但是他选择了主动归案,表明其认罪悔改,愿意接受惩罚的良好态度。
第五,刘某在盗窃一案中积极赔偿了受害人损失,并且是初犯、偶犯,家中还有一岁多幼女,是家中的经济支柱,若法庭对被告人判处实刑,必将对家庭带来毁灭性的影响。
案件结果:
刘某因一时糊涂走上了犯罪道路,但是也认识到了自己的行为带来的危害,法院采纳了部份辩护人意见,委托人对承办律师的辩护表示肯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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