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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王某某收购赃物罪经智豪刑事律师网辩护获轻判

  •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
  • 2014-03-18

被告人王某某,女,1973年6月2日,四川人,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因涉嫌犯收购赃物罪于2004年10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日被依法逮捕。

案情回放:被告人王某某经营一个废品收购站,2004年4月,几名盗窃犯运来赃物铝件150余公斤,铜棒50余公斤,并告知王某某该物来路不正,要其尽快脱手,王某某明知系盗窃所得财物,依然全部收购,终因涉嫌收购赃物罪被逮捕。

王某某被刑事拘留后,其家人委托我们智豪刑事律师网作为王某某的辩护人,接受委托后,鉴于案件尚在起诉阶段,我们通过会见被告人和查阅卷宗,与检察机关交换了意见,庭审中提出了被告人王某某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请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辩护,最终王某某获得了有期徒刑八个月的轻判,由于先期羁押,判决生效10余天后,王某某即重新获得了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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