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汪某某,女1971年4月11日生,四川武胜人,小学文化,无业。2005年4月16日因收购赃物罪被检察院提起公诉。
案情回放:被告人汪某某明知张某朱某等人所售货物系盗窃所得,仍以每公斤8元价格收购铜棒,以每公斤10元价格收购铝件,其行为以构成收购赃物罪。智豪律师团队接受委托后,经了解情况,在法庭上提出被告犯罪情节较轻,且在庭审中能认真悔罪,认罪态度较好,向法院提出酌情从轻处罚,被法院采纳,最终轻判有期徒刑八个月。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版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智豪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