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王某某,男,1965年1月22日出生。
因涉嫌寻衅滋事,由延津县公安局决定,于2011年1月5日被
取保候审。
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由延津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1年1月27日被取保候审。
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由延津县人民法院决定,于2011年2月25日被取保候审。
延津县人民检察院以延检刑诉(2011)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11年2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因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在征得延津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某的同意后,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简化适用刑事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延津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常建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2010年11月10日晚上,在延津县司寨乡尹柳洼村村委南的十字路口,被告人王某某无故朝被害人齐XX脸上扇了一巴掌。
经鉴定,齐XX耳部之伤情属轻伤。
被告人王某某于2011年1月5日赔偿被害人齐XX经济损失248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齐XX的陈述;证人王XX、孙XX、李XX等人证言;鉴定结论书;调解协议书、收条、撤诉书;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
延津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
被告人王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齐XX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确保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均由律师专业团队集体讨论,共同制定团队辩护代理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