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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洗钱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起草遵循的原则

  •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
  • 2013-09-25
    最高人民法院刑二庭负责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介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洗钱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起草遵循三原则:
 
    第一,充分借鉴国际经验,准确把握洗钱、恐怖融资犯罪的发展趋势和打击趋势,确保《解释》规定的科学性和前瞻性。比如,非通过银行类金融机构特别是通过金融机构以外的其他途径实施的转换、转移、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行为,应当以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还是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理论上和实践上均存在严重分歧。经研究,从公约文件规定看,基于掩饰、隐瞒财产非法来源或者帮助上游犯罪人逃避刑事追究之目的而转换或者转移犯罪所得的行为,以及掩饰、隐瞒上游犯罪所得的真实性质、来源等的行为,均属于洗钱行为,具体行为方式上的差异不影响行为性质的认定;从国外洗钱犯罪的立法例看,多数国家都存在不断修订增补和多法条并存的现象,都涉及到对既有法律条文作重新解释和整合的问题,在这一问题的处理上,重行为性质轻行为方式,是一个普遍趋势。为避免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三百一十二条两个条文规定出现遗漏或者重叠问题,确保两者之间关系清晰、逻辑周延、法网严密,方便实践把握和操作,《解释》根据立法本意将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和第三百一十二条的关系定位为特别法与一般法的关系,强调两者区分的关键在于上游犯罪的不同,明确针对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项下上游犯罪的所有洗钱行为,均应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立足国情,重在解决国内实际问题,确保《解释》规定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一方面,对于公约文件的规定注意结合国内情况进行甄别取舍,不盲目照搬。另一方面,对于公约文件没有具体要求但国内司法有实际需求的问题,认真研究并加以解决。比如,公约文件仅规定,主观明知可以根据客观实际情况推定,但对于如何推定以及推定的具体依据,公约文件没有进一步的说明,而这恰恰是当前严重制约洗钱犯罪司法处理,实践中反映普遍、较为棘手的一个问题。为此,在大量分析、总结各类洗钱犯罪案例的基础上,我们在《解释》第1条对此提出了具体的认定意见。
 
    第三,严格依法、积极理性、循序渐进,确保《解释》规定的合法性和稳妥性。一方面,在现有的法律框架内可以通过司法解释解决的问题,尽可能解决。比如,上游犯罪未经判决确认的情况下,能否对洗钱犯罪依法进行审判,实践中存在顾虑。经研究,是否存在上游犯罪,是否属于特定上游犯罪的犯罪所得及其收益,主要是一个实体判断问题,法律对此未作出程序要件限定,故《解释》明确提出,上游犯罪事实是否存在,可以在洗钱犯罪的审判中一并予以审查,而不必依赖于上游犯罪的有罪判决。另一方面,对于需要通过修订立法解决的问题,本司法解释不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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