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犯罪人所犯罪行是应当判处死刑,也就是论罪应当处死,这是适用死缓的前提
条件。不具备这样的提条件,就谈不到适用死缓的问题。所谓论罪应当处死包括两
个方面的含义:
(1)犯罪人所犯之罪:在本法分则条文中明文规定有死刑
如果本法分则条文中对某种罪没有规定死刑,这就从根本上否定了对犯罪人适用
死缓的可能性,这是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要求。曾经有人提出,死缓并不是立即执行
死刑,而是对犯罪人最后的严厉警告,适用死缓的目的是督促犯罪人走悔过自新之路,
实际的结果也是绝大多数死缓犯都被减为无期徒刑甚至有期徒刑,因此,可以考虑凡
是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的,都可以把死缓作为一种威慑,以利于对犯罪入的改造。这
种意见看起来似乎有一定的道理,实际上是完全背离了本法的基本原则,使刑罚成为
惩罚犯罪人的任意性手段。这样做的结果只能意味着对犯罪人可以在法定刑之外判处
刑罚。犯罪入论罪应当处死,首要条件是犯罪人所犯之罪在该罪条文的法定刑中规定
有死刑。
(2)犯罪人所犯之罪必须是特别严重,只有判处死刑才能罚当其罪
犯罪人的罪行严重,不判处死刑不足以与其所犯之罪相适应,这是对犯罪人适用
死缓的法定前提。对犯罪入究竟判处何种刑罚,这是由犯罪人所犯之罪的多种因素决
定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罪刑相适应的原则,在刑法分则条文所规定的刑种和刑度之
内确定应当判处的刑罚。只有所犯之罪特别严重,才能依法判处死刑。那么,究竟什
么情况才能算特别严重,本法并未作出规定,只有由人民法院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做出
判断和认定。
2. 虽然罪该处死,但还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
犯罪人论罪应当处死,这只是适用死缓的前提,还不能确定就一定能够适用死缓。
在论罪应当处死的犯罪人中,有一部分是必须立即执行死刑的,不存在缓期执行的问
题;还有一部分犯罪人虽然应当判处死刑,但还不属于必须立即执行的,对这些犯罪
人才可以适用死缓, 这就是适用死缓的实质性条件。对于什么是“不是必须立即执
行”,从实践情况来看,主要考察犯罪人的以下几个方面:罪行的严重程度、犯罪的具
体情节、犯罪的起因、犯罪人的自身情况、分化瓦解共同犯罪人以及其他各种有关因
素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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