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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阎某为自杀释放天然气引发爆炸,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死缓

  •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
  • 2024-02-05
  • 死刑
【编者按】很多人因一时冲动,轻身自杀,但当死亡来临前,却心生留念。自杀如果没有影响到他人,即便自己改变想法,也就当从未发生过,继续过生活,但给他人带来伤害,恐后悔莫及,比如,相约自杀,又比如本案,自杀方式选择不恰当,后悔之际,被判死刑。
 
基本案情:
2012年2月15日9时许,被告人阎某在天津市河西区某小区家中,为自杀而持刀割断厨房内天然气软管,致使天然气长时间泄漏。当日11时20分许,该楼xx室居民做饭时引发爆炸。11时35分许,阎某触动厨房电灯开关,再次引发爆炸,致楼内居民詹某某当场死亡,3人受轻微伤,多名居民家中财产遭受不同程度的损毁,该栋楼房构成局部危房。爆炸的坠落物造成附近停放的众多车辆损坏,损失共计9.4393万元。
一审法院人民法院认为:
被告人阎某为求自杀在家中释放天然气,致使天然气发生爆炸,给周围邻里的生命、健康及财产造成重大损失,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被告人阎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二审维持,死刑复核未核准,发回重审。重审结果为: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判处被告人阎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关联性法律问题:
1.为何没有核准死刑?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阎某明知天然气是易燃易爆气体,为求自杀而故意释放家中天然气进而引发爆炸,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阎某的犯罪行为致1人死亡、数人受轻微伤,并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罪行严重,应依法惩处。鉴于阎某系为自杀而实施犯罪行为,主观上属间接故意,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对阎某可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第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第二百三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五十条第五项、第三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不核准并发回重审。
2.室内、室外的数次爆炸,如何认定因果关系?
从实施释放天然气的行为到他人人身财产遭受损害,一般要经历较为复杂的过程,包括长时间释放天然气、空气中天然气达到一定浓度、天然气被引燃、燃烧过程中引发爆炸、爆炸造成人身财产损失等一系列环节。同时,天然气系日常使用的易燃易爆气体,在发生爆炸的场所可能有多个用户在爆炸前使用天然气,确定引发爆炸的天然气来源于行为人故意释放的天然气,需要排除其他用户泄漏天然气引发爆炸的可能性,故认定过程有一定复杂性。
本案是比较典型的在居民区故意释放天然气引发爆炸,致居民楼及其他住户遭受损害的案件。被告人阎某为求自杀而在家中割断天然气软管致使天然气大量泄漏的事实,有充分的证据证实,认定上并无疑义。而对于先后发生在阎某楼上住户的小规模爆炸和阎某家中的大规模爆炸,是否均由阎某家中泄漏的天然气引发,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存在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根据在案证据尚无法认定阎某持刀割断天然气软管释放天然气与两次爆炸有因果关系,存在阎某楼上住户或其他住户天然气泄漏的可能性;同时,亦无法认定两次爆炸系天然气爆炸,不排除其他易燃易爆物质爆炸后引发天然气燃烧的可能性。另一种意见认为,根据在案证据足以认定两次爆炸均由阎某家中泄漏的天然气引发,其持刀割断天然气软管释放天然气行为与两次爆炸有因果关系。
因天然气泄漏引发爆炸的案件比较罕见,证实此类犯罪的证据体系也与抢劫、故意杀人等常见犯罪明显不同,审理时既要全面审查、判断证实行为人实施故意释放天然气行为的相关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也要综合运用在案证据排除由其他因素引发爆炸的可能性,同时还要对有关疑问作出科学、合理的解解释,最终得出唯一的结论。
以上案例及结论,来自刑事审判参考110集119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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