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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看守所民警睡岗、未及时发现在押人员上吊自缢,被控玩忽职守罪

核心提示:按《拘留所执法细则》规定,巡视监控工作必须要有两名以上民警,其中一名民警负责在监控室视频监控,另一名民警则负责到监区进行巡视工作。每次巡视间隔时间不超过三十分钟,两人可以相互交替巡视和监控工作。在夜间负责巡视的民警没有特殊情况下,不允许长时间(半个小时以上)到内值班室上网或者休息。
本案中,负责巡视监控的值班民警未正确履行职责,在值班期间不按规定巡视、不认真监控,且存在睡岗现象,忽视在押人员躁动不安的异常神态,未能及时发现在押人员撕扯布条的异常举动, 自缢时未能及时发现,其行为构成玩忽职守罪
 
 
当事人:
公诉机关大化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某。
被告人李某。
公诉机关指控:
大化瑶族自治县(以下简称大化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8月4日,大化县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大队办案人员将涉嫌非法入境的越南籍女子范某送押大化县拘留所执行拘留审查,范某被拘留于治安拘留所4号拘室。
2015年9月1日2时至9月1日8时,时任大化县公安局看守所民警的被告人黄某、李某值守巡视监控班,负责监控看守所和拘留所各监区的情况,依照工作职责实行全方位监控和定时巡视。期间,被拘留人员范某一直在其拘室内来回走动、无法入睡、情绪不稳,于凌晨4时许通过对讲机向黄某询问其何时能被放出去,凌晨5时08分扯床单撕成布条,5时27分将布条绕在自己脖子上又拿下。然而负责巡视监控的值班民警黄某、李某未正确履行职责,在值班期间不按规定巡视、不认真监控,且存在睡岗现象,忽视范某躁动不安的异常状态,未及时发现范某撕扯布条的异常举动,致使范某于2015年9月1日5时45分爬上窗台自缢身亡。经鉴定,确认4号拘室死者范某为自缢死亡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某、李某任大化县公安局看守所民警值守巡视监控班期间,严重不负责,不认真履行职责,造成被拘留人员越南籍女子范某自缢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玩忽职守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经审理查明:
2015年8月4日,大化县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大队办案人员将涉嫌非法入境的越南籍女子范某(音译)送押大化县拘留所4号拘室执行拘留审查。
2015年9月1日2时至8时,时任大化县公安局看守所民警的被告人黄某、李某值守巡视监控班,负责监控看守所和拘留所各监区的情况,依照工作职责实行全方位监控和定时巡视。期间,被拘留人员范某一直在其拘室内来回走动、无法入睡、情绪不稳,并于凌晨4时许通过对讲机询问黄某其何时才能出去。凌晨5时08分,范某扯床单撕成布条。5时27分,其将布条绕在自己脖子上又拿下。然而负责巡视监控的值班民警黄某、李某未正确履行职责,在值班期间不按规定巡视、不认真监控,且存在睡岗现象,忽视范某躁动不安的异常神态,未能及时发现范某撕扯布条的异常举动,致使范某于2015年9月1日5时45分爬上窗台自缢时未能及时发现并抢救而身亡。经鉴定,范某为自缢死亡
另查明,被告人黄某、李某从第一次被询问至被讯问,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积极配合侦查机关进行调查工作。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一、书证
……
二、证人证言
(一)向某、蓝某、韦某1、韦某2、韦某3的证言,共同证实:1、大化县拘留所与大化县看守所同在一个区域内办公,实行“一套人马,两块牌子”的“二合一”单位,并由看守所所长主持全面工作。在执勤值班工作制度上,实行统一安排和统一管理。
2、2015年7月以来,大化县看守所、拘留所的值班人员安排分为3个组值班,每组5人,分别由韦某1、韦某2和覃某作为带班领导,实行每组全天24小时值班,按三天轮换。
3巡视监控工作要求:巡视监控工作必须要有两名以上民警,其中一名民警负责在监控室视频监控,另一名民警则负责到监区进行巡视工作。按《拘留所执法细则》规定:每次巡视间隔时间不超过三十分钟。实际开展工作是按每次巡视间隔二十分钟,两人可以相互交替巡视和监控工作。在夜间负责巡视的民警没有特殊情况下,不允许长时间(半个小时以上)到内值班室上网或者休息。
4、巡视监控的重点时段、重点对象为:巡视监控的重点时段为就餐、午休、夜间等时段,一定要加强巡视工作。重点对象包括严管对象、患病和情绪不稳定人员、外籍及港澳台人员等人员。越南籍范某是重点监控对象。
5、值班时发现异常情形的处理:关押在看守所监室或者治安拘留所拘室的人员,夜间凌晨以后不睡觉,长时间来回走动等情况,属于异常情形。对出现异常情形的,要加强监控和巡视工作。也可以通过对讲机与拘室或者监室里被关押的人员询问情况。如发现苗头不对,当班值班人员要及时处理,如处理不了就要及时向带班领导汇报。
6、大化县拘留所、看守所共用一套监控设备,监控室设在看守所二楼,看守所监室及其放风场所、拘留所拘室及其放风场所、通道及重要地方均安装有摄像探头。4号拘室的监控设备无故障。
7、范某自缢死亡事故发生时间段为2015年8月31日8时至9月1日8时,值班人员为覃某、黄某、李某、蓝某某、蓝某。
(二)2015年8月31日至9月1日值班人员覃某、蓝某某、蓝某的证言,共同证实:1、2O15年8月31日8时至9月1日覃某所带的值班组的值班情况,白班保持两名民警在监控室查看监控视频,另外三名民警处理日常业务,并按时巡控。8月31日20时至9月1日凌晨2时由覃某和蓝某某值班负责巡视监控等工作;9月1日凌晨2时至早上8时由黄某和李某值班负责巡视监控等工作。值班组按规定每隔40分钟巡控一次。
2、2015年9月1日7时许,覃某、蓝某某、蓝某得知越南籍女子范某在拘留所4号拘室自缢死亡
……
三、死者范某生前陈述
证实范某自称其为越南籍人,因没有出入境证件,于2015年8月2日晚从便道偷渡入境到中国。同年8月3日,其入住大化县大化镇北朝阳巷金泉宾馆428号房。次日,其被拘押于大化县拘留所。
四、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
(一)被告人黄某的供述和辩解,2015年9月1日凌晨2时至早上8时,其与李某负责大化县看守所及拘留所的巡视监控等工作。按规定每隔40分钟巡控一次,但由于其巡查不到位,看管不到位,且在发现范某有情绪波动等现象亦未引起高度重视,导致范某自缢而未能及时发现并有效制止死亡发生的严重后果。
(二)李某的供述和辩解,证实其与黄某负责大化县看守所及拘留所的巡视监控等工作。由于其没有做到全方位的查看监控显示器,存在睡岗的现象,导致范某自缢而未能及时发现并有效制止死亡发生的严重后果。
五、鉴定意见
大公(刑)鉴(尸)字[2015]30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证实大化县拘留所4号拘室内死者范某系自缢死亡
六、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证实大化县公安局于2015年9月1日9时对大化县拘留所4号拘室内进行现场勘验检查,发现4号拘室治安拘留人员范某吊死在拘室内,尸体悬挂于拘室内放风室与寝室之间的窗口上。
七、视听资料
(一)大化县拘留所被拘留人范某自缢死亡的相关视频监控录像全过程进行刻录制作光碟共四十张,证实在范某自缢死亡期间,2015年8月31日至9月1日期间看守所二楼通道、收押室、讯问通道、值班通道、内值班室、拘留室四、监控室的监控录像情况。
(二)拘留室4号的视频记录,证实从8月31日晚24时许至9月1日凌晨6时许,范某躁动不安、来回走动、伏床哭泣、撕扯床单成布条、将布条绕至自己脖子试量、在窗台用床单布条自缢的全过程。
(三)监控室的视频记录,证实值班人员李某、黄某在值班室内存在睡岗、不认真全方位监控的现象。
八、辩认笔录及照片,证实经黄某辨认,值班巡视记录中巡查时间与记录时间可能不太准确;经李某辨认,值班记录中巡视时间5∶2O-5:40、6∶0O-6:20这两个时间段的记录是过后补写的,不是真实巡视的记录。
上述证据,均经庭审举证、质证,被告人李某、黄某均无异议,这些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客观,各证据之间相互关联、相互印证,应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被告人黄某、李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在任大化县看守所民警值守巡视监控班期间,严重不负责任,不认真履行职责,导致被拘留人员越南籍女子范某自缢时未能及时发现并予以抢救而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之规定,构成玩忽职守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李某犯罪的事实清楚,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黄某、李某从第一次被询问至被讯问间,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本院决定对被告人黄某、李某免于刑事处罚。
根据被告人黄某、李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黄某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二、被告人李某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1份,副本6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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