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伤害是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故意伤害严重的构成轻伤二级以上则构成
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罪是侵犯公民人身权利中最常见的一种犯罪。构成故意伤害罪,某人必须实施了伤害行为,所谓伤害是指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通常表现为破坏人体组织的完整如断手指、挖眼睛等和破坏人体器官的正常机能如使人失去听觉、视觉、神经机能失常等。但这些伤害行为必须是非法的,如果是因正当防卫等合法行为而伤害他人身体的,不构成故意伤害罪。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造成轻伤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小编的亲人甲不幸遭此一劫,小编的亲人是一家经营餐饮店的个体工商户,经营商铺二十余年,第一次遭遇被歹人袭击;当场被歹人用暴力袭击后倒地不起。还原现场,甲正在清理餐馆卫生,一位喝了酒的醉大汉欲将小轿车停放在甲的经营处,甲遂口头劝阻,醉大汉不但不听,还不断辱骂甲而后立马下车用恶狠狠的拳头向背着他的甲挥舞而去,几个拳头下去,甲早已神智不清,立马倒地不起。周围瞬时聚满了“热心的群众”,面对如此暴行,没有一个年轻群众报警,而是几个老太太上前呵斥醉大汉,醉大汉威胁老太太道:“谁敢报警,我杀她全家,”而后迅速逃逸。面对醉大汉嚣张的气焰,老太太们被吓得不敢上去,也不敢去呼喊甲的亲人,甲还在地上昏迷不醒。吵闹声不断,甲的亲人闻声下来,见状顿时手忙脚乱,不知该如何处理。
甲的亲人慌乱之中看到对面有一辆流动警务车便上前求助,警察依旧在车上不下来,冷呵呵的说道打架不归我们管,去找派出所。于是甲的亲人用手机拨打了110,隔了几十分钟后出警的的确是辖区内的派出所民警。民警到现场后,开始不怎么想管,围观的老太太们又一次上前理论道;“你们不管不行,人民的公仆就是你们这样的?要是别人出了什么事情,你们都要被控告。而后,出警民警把伤者送到了辖区内的一家小医院进行检查治疗,医院见状,连忙说道:“哇,这么严重,我们这里看不了,要送大医院;而后伤者就被医院用车送到了大医院进行住院治疗。
以上故事系真实案例,其中透露出诸多社会问题,在此一一解析。
一、甲被醉酒大汉殴打倒地后,周围群众无一报警也无一人去扶起,还让歹人如此嚣张跋扈,可见世态炎凉;难道自碰瓷事件发生后,我们人民群众就没有什么公德心了吗?中国优良的传统美德又怎么能代代相传?
二、当甲的亲人向对面流动警车里的警察报案时,警察推诿不理会;
虽然流动警车的警察各司其职,但作为一名人民警察,负有制止犯罪的法定义务,保护人民群众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甲的亲人应该记住该推诿警察的警号,出现不良后果可向重庆市公安局督察总队或者纪检组投诉。
三、醉酒大汉虽然已经逃逸,但是驾驶的小轿车还在现场,家属可以拍照固定好现场,立刻报警并及时送伤者到医院看医生,以免等待警察到来耽搁了救治时间。
根据我国刑法相关规定,故意伤害的必须要造成轻伤以上结果的才能构成故意伤害罪予以刑事立案;而一般的暴力重击还远远达不到轻伤二级的标准。显然即使提交了伤情鉴定申请报告,轻伤也不一定够的成,因而走故意伤害罪无疑是进了死胡同;貌似只有按照故意伤害治安行政处罚,而后走民事诉讼程序索赔。
根据《治安处罚法》第四十三条 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而经过公安局治安处罚后,行政治安处罚决定书就成为了肇事者侵害甲人身权利的有利证据;在甲康复后进行民事诉讼程序会减少很多阻力;如果进入到民事程序,索赔项目如下:赔偿的项目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审理侵害人身权利若干司法解释》第十七条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四、醉酒大汉属于酒后驾驶机动车下车后随意殴打他人,如果肇事者不积极赔偿伤者,甲可以涉嫌寻衅滋事罪进行控告;寻衅滋事罪,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刑法将寻衅滋事罪的客观表现形式规定为四种:1、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2、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4、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醉酒大汉的行为发生在车站、餐馆外面,随意殴打他人不仅给甲造成了人身伤害同时伴有精神损失,也严重影响了公共场所的秩序,醉酒大汉的行为是极有可能构成此罪的。
最后,小编在此呼吁大家都争做热心人,把中华传统美德发扬光大;也在此告诫那些肇事者天网恢恢,疏而不漏;躲得过一时,躲不过一世;积极赔偿认错道歉,寻求被害人的谅解,方能躲过此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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