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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只要我决定受理这个案子,摆在面前的就只有一个日程——打赢这个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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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私拆在押人员信件获得家属信息,与家属联系骗取钱财

在押人员被关押期间不能使用电子通讯工具,有权与近亲属及辩护律师通信,但通信需经批准。尤其是未决的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不得会见近亲属,在此期间与家属通信或会见辩护人成了在押人员与家属联系的重要途径。在此过程中有些不法分子就利用了在押人员与家属无法取得联系客观现状、解救亲人的迫切心情,对在押人员及家属进行诈骗、恐吓、骚扰......
邮递员本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邮递行业业务规定保管信件、报纸、杂志,严守邮递员职业道德不私拆信件、包裹等,及时送交邮递物品,并做好登记,防止邮寄物品损毁,以人为本,热情服务,传播社会主义新时尚。但往往却有个别行业败类为了蝇头小利而违反职业道德、触犯法律底线成为诈骗犯的帮凶最终走向犯罪的道路。
智豪律师提醒:如若你有近亲属不幸被关押,接到来自看守所“领导”的电话电话或信件称“你的近亲属的看守所受伤需钱治疗、能帮你捞人之类的信息”时,请多留意核实信息真假,建议你可以通过向承办单位、向看守所或者委托专业辩护律师会见核实并为其提供专业法律帮助。

案号检索:(2016)渝0107刑初1054号
经审理查明,2016年1月27、28日,被告人喻某利用其在中国邮政集团公司重庆市九龙坡区分公司从事邮递员工作的便利条件,两次从重庆市九龙坡区看守所邮筒内取出在押人员写给家属的信件在重庆市九龙坡区某大道×号的某茶社将信件提供给被告人晁某某查看,并让其用手机对其中17封信件的信封内容(有在押人员家属姓名、家庭地址、在押人员姓名、关押监室号等信息)进行拍照,被告人喻某从被告人晁某某处获得好处费300元。随后,被告人晁某某利用获取的上述在押人员及其家属的信息,假借在押人员名义给在押人员家属写信,谎称在押人员在看守所受伤出事,需家属向指定账户汇款来处理,并伪装成“李科长”通过电话与家属联系,进而骗取钱财。
2016年1月30日、2月1日,被害人代某在中国建设银行重庆九龙坡某支行汇款共计26700元;2016年2月2日,被害人夏某在中国工商银行重庆南岸某支行汇款共计26800元;2016年2月2日,被害人赵某在中国建设银行大渡口某分理处汇款共计7800元。
被告人晁某某将所获赃款挥霍。
2016年2月底、3月初,赵某(另案处理)利用其在中国邮政集团公司昆明市分公司从事邮递员工作的便利条件,从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看守所邮筒内取出在押人员写给家属的信件,在云南省昆明市某投递站将信件提供给被告人晁某某,并让其将信件拿走。
被告人晁某某私拆上述信件查看内容后,假借在押人员名义给在押人员家属写信,谎称在押人员在看守所受伤出事,需家属向指定账户汇款来处理,并伪装成“李科长”通过电话与家属联系,进而骗取钱财。
2016年3月9日,被害人张某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楚雄市支行汇款共计26870元;2016年3月9日,被害人徐某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昆明市某营业所汇款共计68760元;2016年3月9日、3月10日,被害人葛某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永善县某营业所汇款共计8000元;2016年3月10日、3月12日,被害人童某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紫云县某营业所汇款共计35800元。
被告人晁某某将所获赃款挥霍。
2016年2月23日,民警在重庆市九龙坡区某邮政投运中心将被告人喻某抓获。
2016年3月14日,民警在四川省宜宾市某茶馆将被告人晁某某抓获,并查扣现金8550元及作案使用的手机4部、记录本1个、银行卡2张。
上述事实,被告人晁某某、喻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捉获经过,到案经过,提取笔录,扣押清单,辨认赃物笔录,辨认作案工具笔录,辨认现场笔录,辨认笔录,指认照片,假冒信件及照片,调取证据通知书,银行交易明细,汇款凭证,取款视频截图,劳动合同,结业证书,邮政投递相关规定,投递员工作日志,投递平衡合拢表,签到簿,情况说明,工作情况说明,前科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强制措施材料,户口材料,被害人代某、夏某、赵某、张某、徐某、葛某、童某的陈述,证人赵某、王某、刘某、刘某、张某、戴某、尹某、杜某、夏某、陈某、纳某、周某、宋某、葛某、何某的证言,被告人晁某某、喻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公民财物共计20073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处罚。
被告人喻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依法应予从重处罚。
被告人晁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
被告人晁某某、喻某到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晁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
二、被告人喻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审判长青雪梅
                                       人民陪审员张冬梅
                                         人民陪审员俞蓓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李雪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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