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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项“非法持有毒品罪、运输毒品罪”裁判观点集成(实用宝典)

原创|30项“非法持有毒品罪、运输毒品罪”裁判观点集成(实用宝典)
 
智豪律师    张智勇  陈伟
 
【编者按】毒品犯罪作为刑事案件中的常发性与高发性罪名,在何种情形构成犯罪并需要刑事处罚值得关注与深思。在罪名犯罪中,非法持有毒品罪与运输毒品罪又是司法实践中争议最多的罪名。我们通过对数万份实践案例的梳理,总结了下述30项实务审判要点,提供给法律实务界,以期让我们更好的了解非法持有和运输毒品罪的实践动态,并对日常工作中的法律适用提供切实有效的指导。
 
1.观点:以吸食为目的,储存大量毒品,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处罚。
观点来源:陈某非法持有毒品案  (2014)温瑞刑初字第1581号
裁判规则:被告人陈某从他人处购买毒品冰毒在家中吸食,被公安机关抓获,并从其身上查获重10.58克的冰毒。被告人陈某虽然以吸食为目的,但携带毒品数量较大,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毒品10克以上,数量较大,虽以吸食为目的,但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
2.观点:非法持有毒品的嫌疑人,除在其自身携带的物品中发现的毒品外,在其住处查获的毒品,依然计入毒品犯罪数量。
观点来源:郑某非法持有毒品案  (2014)衢柯刑初字第432号
裁判规则:被告人郑某购买毒品后驱车返回途中,被民警抓获,从车内搜查到净重19.451克的毒品,后又从郑某的住宅内搜查到净重0.244克的毒品。在被告人郑某住宅内查获的毒品应当计入非法持有毒品罪的犯罪数额,只要行为人认识到毒品的存在,能够对之进行管理或者支配,就是持有。被告人郑某非法持有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
3.观点:前后两人为同一雇主运输毒品,前一运输者被抓获,后一运输者的运输数量无法确定时,则按照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不应对毒品数量重复计算,在认定数量时应做到客观公正。
观点来源:余力运输毒品案  (2013)浙衢刑初字第36号
裁判规则:“江湖”、余力二人前后两个阶段帮同一雇主运输毒品。期间,余力贩卖过自己运输的少量毒品,但其运输毒品的犯罪数额现有证据无法确定。根据他人供述,从有利于被告人角度,应认定余力的犯罪数额为运输毒品的总数额减去另一运输毒品者的犯罪数额。被告人余力对同一宗毒品实施贩卖、运输两种犯罪行为,依法应按照其所实施犯罪行为的性质并列确定罪名,但不能因此对毒品数量重复计算。
4.观点:非法持有毒品的被告人辩称其不知随身携带之物为毒品,如果结合其它涉案证据可证实其知晓毒品的性质,则推定主观上为“明知”。
观点来源:马某某非法持有毒品案  (2015)乌中刑一初字第64号
裁判规则:被告人马某某提出其所持有的毒品是在过安检时才发现在其手提袋里,因紧张情急之下才将毒品放入自己的内衣里的,起初并不知道是何物,系被蒙骗。本案中涉案毒品海洛因系公安民警从马某某上身胸前内衣里搜获,隐藏部位、存放方式极为隐秘,被告人马某某不能对其藏毒行为作出合理解释。根据其犯罪行为的过程、方式及毒品被查获时的情形,结合其年龄、阅历等情况,均能够认定马某某对涉案毒品应当明知,且没有证据能够证实马某某系被蒙骗而藏匿毒品,因此推定马某某主观上系“明知”。
5.观点:毒品的数量以查证属实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的数量计算,不以纯度折算。
观点来源:马彪非法持有毒品案  (2014)宁刑一初字第94号
裁判规则:被告人马彪将毒品中添加大量药品安乃近,具有大量掺假情况,所持有的毒品纯度较低。虽然查获毒品存在大量掺假情形,但毒品数量巨大,已达4021.7克,根据《刑法》第三百五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毒品的数量以查证属实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的数量计算,不以纯度折算,被告人马彪非法持有毒品数量巨大,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
6.观点:因吸毒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之后,再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则酌情从重处罚。
观点来源:王某非法持有毒品案  (2012)嘉平刑初字第320号
裁判规则:被告人王某明知是甲基苯丙胺类毒品而予以非法持有,重量10.8克,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告人王某系吸毒人员,曾因吸毒被公安机关两次行政拘留,为体现对毒品犯罪的严厉惩处,应酌情从重处罚。
7.观点:非法持有毒品的被告辩称查获的毒品并非属其所有,若结合其它在案证据,被告人又不能做出合理解释,则可依法认定毒品系其所有。
观点来源:吴文秀非法持有毒品案  (2013)北刑二初字第24号
裁判规则:对于被告人吴文秀称挂包内收缴到的毒品并非属其所有的辩解,
法院认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与整个诉讼阶段收集的证据(监控录像和证人证言)不一致,且被告人吴文秀的供述存在反复,说明其已明知挂包里藏的是毒品,而该房也只有其与林某居住,结合其它涉案证据,房屋内的所有毒品应视为吴文秀所有,挂包内查获的大量毒品应当计入非法持有毒品罪的犯罪数额。
8.观点:毒品交易刚刚结束,既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购毒者即触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且不以交易刚刚结束作为酌定从轻情节予以考量。
观点来源:赵涛非法持有毒品案  (2014)镇刑初字第16号
裁判规则:被告人赵涛购买净重1061.43克的毒品海洛因后,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法院认为被告人赵涛违反国家毒品管制制度,明知是毒品海洛因而非法持有,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毒品交易刚刚结束,持有毒品时间较短并不能作为对其从轻处罚的理由。
9.观点:前罪取保候审期间再次触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主观恶性及社会危害性较大,属于非法持有毒品罪中情节严重的情形。
观点来源:张德静非法持有毒品案  (2014)昆刑三初字第462号
裁判规则:被告人张德静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取保候审,在取保候审期间,公安机关在对其传讯过程中,从其住处查获大量毒品。被告人张德静无视国家法律,主观上明知是毒品,客观上为吸食毒品而大量持有,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且在前罪取保候审期间再次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主观恶性及社会危害性较大,属于非法持有毒品罪中情节严重的情形,应当从重处罚。
10.观点:被告人非法持有毒品,且具有将来可能贩卖毒品的犯意表示,但尚未将主观故意外化为贩卖毒品的行为,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处罚。
观点来源:文某非法持有毒品案  (2015)邻水刑初字第10号
裁判规则:被告人文某系吸毒人员,其非法持有的毒品在特定时间内如果尚未全部吸食才会选择出卖,仅有犯意表示不构成犯罪,综合本案的证据以及被告人文某在庭审时对毒品来源、购买毒品的目的、电子秤的来源、对所持有毒品的处理所做的辩解,被告人文某系具有将来可能贩卖毒品的犯意表示,但尚未将主观故意外化为贩卖毒品的行为,故不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文某系明知是毒品而非法持有,且数量较大,其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
11.观点:行为人明知他人托其保管的物品为毒品,仍然应允,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
观点来源:吴喜凌非法持有毒品案  (2014)潮中法刑二初字第17号
裁判规则:被告人吴喜凌在明知同案人“小云”、”阿勇”托其保管物为毒品的情况下,仍将数量较大的毒品甲基苯丙胺存放于其居住的出租屋内。被告人吴喜凌明知他人托其保管的物品是毒品的情况下,仍然应允,非法持有毒品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应当依法惩处。
12.观点:采用高度隐蔽的方式携带毒品运输,且故意不配合安检人员的检查,可以推定其对毒品的性质主观上系“明知”。
观点来源:叶正平非法持有毒品案  (2009)成铁中刑初字第60号
裁判规则:被告人叶正平系具有一定文化和社会阅历的成年人,为获取明显不等值的高额报酬,将三包可疑物藏匿于腰部,不符合正常物品的携带方式,且其辩解不合常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办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被告人具有为获取不同寻常的高额或不等值报酬而携带、运输毒品以及采用高度隐蔽的方式携带、运输毒品的情形,且被告人不能作出合理解释的,可以认定其主观上“应当知道”。被告人叶正平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运输,已构成运输毒品罪。
13.观点:明知他人借款的目的是为了购买毒品,仍予以资助,则对于他人运输大量毒品的行具有共同的概括故意,成立共同犯罪。
观点来源:曹绍武运输毒品案  (2014)一中刑初字第2757号
裁判规则:被告人曹绍武明知其借给张某的钱是张某买毒的部分资金,此外,张某除用曹绍武汇来的钱款购买甲基苯丙胺外,剩余钱款也是与自有资金统一分配用于消费或继续购买毒品,因此,曹绍武与张某对于运输毒品具有共同的概括的故意,构成共同犯罪,对本案运输的所有毒品都应承担刑事责任,其中被告人张某不仅是购买和运输毒品犯意的提起者,也积极实施了联系购买毒品和运输毒品的行为,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共同犯罪的主犯;被告人曹绍武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
14.观点:非法持有毒品罪是补充性罪名,只有在毒品来源和持有目的不清,确实没有证据证明行为人实施了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犯罪行为时,才可认定为非法持有。
观点来源:杨建民非法持有毒品案  (2014)海中法刑初字第80号
裁判规则:吸毒人员杨建民购买毒品后在抵达运输目的地的机场时被民警抓获,虽然杨建民是吸毒人员,但是查获的毒品数量明显超出一名吸毒人员正常的吸食量,不符合常理。非法持有毒品罪作为补充性罪名,只有在毒品来源和持有目的不清晰,确实没有证据证明行为人实施了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犯罪的行为时,才可认定。被告人杨建民已实施将毒品从昆明运回海口的行为,故构成运输毒品罪。
15.观点:行为人以人体为媒介携带毒品的行为,依然构成运输毒品罪。
观点来源:万崇军运输毒品案  (2013)昆铁中刑初字第96号
裁判规则:法院认为被告人万崇军无视国家禁毒法律,将毒品放置体内,明知是毒品甲基苯丙胺仍非法藏带468克,准备乘坐飞机将毒品从云南普洱运往云南昆明,已触犯国家刑法,构成运输毒品罪,应依法惩处。
16.观点:被告人辩称主观上并无运输大量毒品的故意,系受人指使且被蒙蔽。若有其它证据加以印证,则运输毒品的犯罪数额以查证属实的数量为准。
观点来源:吴喜利运输毒品案  (2014)汕中法刑二初字第34号
裁判规则:被告人吴喜利明知是毒品仍予以运输,被查获时现场缴获甲基苯丙胺2003克,证明被告人吴喜利已着手实施运输毒品的行为,有吴喜利搭乘的客车视频资料及同车乘客的辨认指证,并与吴喜利在公安机关的供述相互印证,故其犯罪数量应以查实的为准。
17.观点:行为人虽系受他人雇佣而运输毒品,但在运输毒品犯罪中,系犯罪行为的具体实施者,不能作为从犯论处。
观点来源:关德章运输毒品案  (2015)二中刑初字第183号
裁判规则:法院认为,关德章运输毒品的行为虽系受他人雇佣,在整个毒品犯罪链条中属于作用较小的一环,但在本案指控的运输毒品犯罪中,系犯罪行为的具体实施者,关德章明知所运输的物品系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冰毒等毒品,为谋取非法利益仍实施长途运输行为,所以应为运输毒品罪的主犯,而非从犯。
18.观点:运输毒品案件中,虽然运输的毒品已被收缴,未流入社会,没有造成实际损害,但是不能作为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理由。
观点来源:赵晓飞、黄宇运输毒品案  (2014)盘中刑一初字第00014号
裁判规则:被告人赵晓飞、黄宇运输的毒品虽被公安机关查获并追缴尚未流入社会,但两位被告人运输毒品数量较大且运输毒品行为已完成,此罪的社会危害性主要体现在运输毒品行为对国家严格管控毒品制度的侵犯,行为人已实施运输毒品行为,严重侵害了国家对毒品的严格管控制度,已给社会公共利益造成损害,具有了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所以运输的毒品已被收缴,未流入社会的情形并不足以成为对两位被告人从轻处罚的理由。
19.观点:携带毒品的人在火车站检票时被当场查获,以及装有毒品的包裹已经邮出,但尚未发运,亦成立运输毒品罪。
观点来源:胡伦霞运输毒品案  (2014)昆铁中刑初字第91号
裁判规则:毒品尚未处于运输状态,但被告人胡伦霞的行为已构成运输毒品罪。运输毒品行为毋须以把毒品运达目的地作为既遂的标志。首先,刑法条文明确规定:贩卖、运输毒品的,无论数量多少,都应追究刑事责任。基于此,将此罪的既遂形态界定为举止行为犯,与从严惩治毒品犯罪的立法本意一脉相承。其次,司法实践中大多运输毒品的犯罪分子是在刚起运或在运输途中被抓获,若按照“到达目的地说”作为评判运输毒品罪的既遂标准,则必将使大量的、实际发生的毒品犯罪只能作未遂处理,不利于从严惩治运输毒品犯罪。被告人胡伦霞明知是毒品仍欲将甲基苯丙胺片剂748克分别从昆明、景洪运往武昌的行为,已构成运输毒品罪。
20.观点:吸毒者在购买、运输、存储毒品过程中被查获,如果没有证据证明其是为了实施贩卖等其他毒品犯罪,且毒品数量未达最低犯罪标准的,一般不定罪处罚;查获的毒品数量达到较大以上,则以其实际实施的毒品犯罪行为定罪处罚。
观点来源:王某运输毒品案  (2013)咸中刑初字第00109号
裁判规则:吸毒者王某购买毒品后,在返回途中的客车上被抓获,当场查获较大数量的毒品。吸毒者在购买、运输、存储毒品过程中被查获,如果没有证据证明其是为了实施贩卖等其他毒品犯罪行为,毒品数量未超过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的,一般不定罪处罚;查获的毒品数量达到较大以上,应当以其实际实施的毒品犯罪行为定罪处罚。因此,根据现有证据,被告人王某明知是毒品海洛因,仍运输毒品数量达99.6克,构成运输毒品罪。
21.观点:对同一宗毒品可能实施两种以上犯罪行为,但相应证据只能认定其中一种或者几种行为,认定其他行为的证据不够确实充分的,则只按照依法能够认定的行为性质定罪。
观点来源:庞海勤、孙正祥运输毒品案  (2014)阜刑初字第00054号
裁判规则:根据被告人庞海勤的辩解、孙正祥的供述、证人荣某某的证言,认定庞海勤、孙正祥贩卖毒品尚达不到证据确实、充分的程度。根据《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关于认定毒品犯罪罪名及吸毒者实施毒品犯罪确定罪名的有关规定,对同一宗毒品可能实施了两种以上犯罪行为,但相应证据只能认定其中一种或者几种行为,认定其他行为的证据不够确实充分的,则只按照依法能够认定的行为的性质定罪。如涉嫌为贩卖而运输毒品,认定贩卖的证据不够确实、充分的,则只定运输毒品罪,因此,认定被告人庞海勤、孙正祥构成运输毒品罪。
22.观点:运输毒品的嫌疑人仅因形迹可疑,在接受公安机关的当场盘问时即主动交代携带毒品的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
观点来源一:罗金才运输毒品案  (2014)昆刑三初字第163号
裁判规则:被告人罗金才无视国家法律,主观上明知是毒品,客观上实施了运输毒品的行为,其行为已触犯国家刑律,构成运输毒品罪,应依法予以惩处。但鉴于被告人罗金才仅因形迹可疑,在接受公安机关的当场盘问时即主动交代携带毒品的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对其减轻处罚。
观点来源二:殷学斌运输毒品案  (2016)浙8601刑初10号
裁判规则:被告人殷学斌明知是毒品而采用乘火车携带的方法非法运输美沙酮,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运输毒品罪。被告人殷学斌在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公安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了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
23.观点:运输毒品数量巨大,依法可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鉴于其归案后认罪态度好,具有坦白情节,可对其从轻处罚,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观点来源:路言端运输毒品案  (2014)昆铁中刑初字第70号
裁判规则:被告人路言端明知是毒品仍将甲基苯丙胺6184克藏匿在废旧轮胎中,雇佣汽车运送,构成运输毒品罪,且运输毒品数量大,应予以严惩。但其归案后认罪态度好,具有坦白情节,可对其从轻处罚,综合全案事实和证据,可判定其尚不属于应当判处死刑必须立即执行的犯罪分子。
24.观点:非法持有毒品的犯罪人归案之后,提供案件线索,公安机关据此抓获其它非法持有毒品的犯罪嫌疑人,构成立功。
观点来源:刘昭昭非法持有毒品案  (2015)邵中刑一初字第26号
裁判规则:被告人刘昭昭非法持有毒品甲基苯胺300克及甲基苯胺片剂17.5克,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但刘昭昭提供案件线索,公安机关据此抓获其它非法持有毒品的犯罪嫌疑人刘跃明,有立功表现,依法可从轻判处。
25.观点:非法持有毒品的被告人提供的线索虽然与抓获另一名嫌疑人有联系,但无直接的因果关系,则不构成立功。
观点来源:陈斌运输毒品案  (2014)乐刑初字第17号
裁判规则:被告人陈斌归案之后,提供线索,侦查机关依此线索抓获到“刘老五”处的周某某,并不成立立功。陈斌检举刘某某涉嫌贩卖毒品,提供的是刘某某的手机号码,即陈斌检举的对象是刘某某,陈斌提供的线索指向也是刘某某,侦查机关根据陈斌提供的线索抓获了周某某,陈斌提供的线索与抓获周某某有一定的联系,但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故被告人陈斌的行为不构成立功。
26.观点:以邮寄的方式购买毒品,购毒者在签收装有毒品的包裹时被侦查人员当场抓获,邮寄的毒品计入非法持有毒品的数量,认定为犯罪既遂。
观点来源:雷华明非法持有毒品案  (2015)拉刑二初字第17号
裁判规则:被告人雷华明系购买毒品者,在领取装有毒品的包裹时,被当场抓获,包裹内毒品的数量应当计入非法持有毒品罪的犯罪数额,且认定为非法持有毒品罪的既遂。被告人雷华明明知是毒品而非法持有甲基苯丙胺146.1025克的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依法应予惩处。
27.观点:刑事案件中,在认定被告人是否构成运输毒品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时,侦查人员可出庭作证,且其提供的证据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
观点来源:王文勇、陈清运输毒品案  (2008)沪一中刑初字第164号
裁判规则:在认定两位被告是否构成运输毒品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时,侦查人员可以出庭作证,且具有法律上的依据。《刑诉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该条并未规定侦查人员不能出庭作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公诉人可以提请勘验、检查笔录的制作人员出庭作证。实践中勘验、检查笔录的制作人员一般均是侦查人员。《刑诉法》第二十八条关于担任过证人的侦查人员应当回避的规定,应当理解为因侦查人员身份而接触到案情,需要作为证人的人,不应再担任该案的侦查人员。侦査人员出庭作证,有利于准确查明案件事实,依法保障被告人的诉讼权利;故侦查人员王卫东出庭作证合法有据。
28.观点:行为人利用身体运输毒品过程中,仅因其形迹可疑,在公安机关对其进行盘问时主动交代犯罪行为,后进行X光透视检查。行为人主张其在X透视检查前交代罪行,构成自首,法院应当予以认可。
观点来源:周义波运输毒品案  (2006)昆刑三初字第340号
裁判规则:被告人周义波利用身体运输毒品犯罪中,仅因其形迹可疑,在公安机关对其进行盘问,进行X光透视检查前主动交代犯罪行为。因为被告人在仅因形迹可疑而被公安机关盘问时,就主动交代非法运输毒品海洛因的犯罪事实,尔后才去进行x光透视检查,构成自首。被告人周义波无视国家法律,非法运输毒品海洛因,其行为已经触犯刑法规定,构成运输毒品罪。
29.观点: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明知是毒品海洛因仍然携带运输,构成运输毒品罪,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
观点来源:段棣运输毒品案  (2005)云高刑终字第220号
裁判规则:被告人段棣恒虽患发作性精神障碍(类躁郁症),作案期间处于轻躁狂发作状态,行为的控制能力受到削弱,属限制责任能力,但其无视国家法律,明知是毒品仍然携带运输,已构成运输毒品罪,且运输毒品数量巨大,应依法惩处。被告人段棣恒应对其所实施的运输行为及运输毒品海洛因的数量承担刑事责任,同时鉴于其系犯罪时属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
30.观点:非法持有的毒品尚未流入社会,可酌情从轻处罚。倘若因为公安人员的及时查获而未在社会流通,则不能成为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理由。
观点来源:周凯非法持有毒品案  (2014)鄂武汉中刑初字第00107号
裁判规则:公安人员从被告人周凯的出租屋内查获大量毒品,净重1265.43克。司法实践中涉案毒品尚未流入社会,可以作为对非法持有毒品罪的触法者从轻处罚的理由。但本案中涉案毒品未流入社会是因为公安人员的及时查获,故不能成为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理由,被告人周凯不能据此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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