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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销犯罪审判实务】全国各级法院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裁判精要汇编(附已被人民法院认定的传销项目)

【传销犯罪审判实务】全国各级法院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裁判精要汇编(附已被人民法院认定的传销项目)


编者按:在经济转型期,国人普遍都有发财的梦想,但天上不会掉馅饼!国人普遍分不清合法直销与非法传销和变相传销的区别。传销和变相传销是不受我国法律保护的销售模式,其不仅严重扰乱社会正常的经济秩序,还给社会稳定带来巨大危害。例如,传销活动使得绝大多数参加者造成血本无归,一些人员流落异地,生活悲惨,甚至跳楼轻生,给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造成严重侵害。 同时,由于传销人员发展对象多为亲属、朋友、同学、同乡、战友,其不择手段的欺诈方法,往往导致人们之间信任度严重下降,引发亲友反目,父子相向,甚至家破人亡。。。
鉴于传销活动的巨大危害,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新增设,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该罪规定,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013年公安部、最高检、最高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公通字〔2013〕37号 )规定,其组织内部参与传销活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应当对组织者、领导者追究刑事责任。
对符合传销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规定的“情节严重”:(一)组织、领导的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累计达一百二十人以上的;(二)直接或者间接收取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缴纳的传销资金数额累计达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三)曾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一年以内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行政处罚,又直接或者间接发展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累计达六十人以上的;(四)造成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五)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
    该罪名出台后,严厉打击了社会上一大批的传销活动,净化了市场秩序和环境,但本罪的具体司法适用中也存在争议。为此,编者从全国各级法院的上万份裁判文书中筛选出若干个较为典型性的案例和具有借鉴意义裁判观点、要旨,进行整理汇编,一方面供社会公众了解常见的传销、变相传销的项目名称、运作模式;二方面供法律界人士参考、学习、收藏。不当之处,敬请批评指正。
 
一、.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尚未达到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立案追诉标准,但经营数额或者违法所得数额达到非法经营罪立案追诉标准的,不能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观点来源:刑事审判参考 总第92集 曾国坚等非法经营案
案情简介:2009年6月始,被告人曾国坚租赁深圳市罗湖区怡泰大厦A座3205房为临时经营场所,以亮碧思集团(香港)有限公司发展经销商的名义发展下线,以高额回馈为诱饵,向他人推广传销产品、宣讲传销奖金制度。同时组织策划传销,诱骗他人加入,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入会费用,取得加入和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并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以下线的发展成员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牟取非法利益;被告人黄水娣、罗玲晓、莫红珍均在上述场所参加传销培训,并积极发展下线,代理下线或者将下线直接带到亮碧思集团(香港)有限公司缴费入会,进行交易,形成传销网络。
裁判观点:从立法原意分析,对传销活动仅适用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不再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曾国坚等人的行为符合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构成特征,但未达到相关立案追诉标准,故不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故本院认为,本案被告人曾国坚等人组织、领导的传销活动人员不足三十人,亦没有相应证据证明该传销体系的层级在三级以上,按照疑罪从无原则,依法改判被告人曾国坚、黄水娣、罗玲晓、莫红珍无罪。
传销项目:亮碧思集团产品、会员费
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构成特征主要是“拉人头”计酬,与单层次直销的按销售计酬和多层次直销的团体计酬行为有明显区别
观点来源:最高法院公布刑事指导案例第842号 刑事审判参考(2013年第2辑总第91辑
案情简介:2006年10月以来,被告人王艳伙同他人在固始县城关,以高额回报为诱饵,积极拉拢他人以人民币(以下币种同)3200元的价格购买伊珊诗深层保湿化妆品,成为武汉新田保健品有限公司的会员,在取得会员资格后,王艳以阶梯状经营模式迅速发展下线,其发展的下线有80余人,违法所得数额20万余元。
裁判观点:传销与单层次直销的关系问题:(1)是否以销售产品为企业营运的基础;(2)是否收取高额入门费;(3)是否拥有经营场所;(4)是否遵循价值规律分配报酬;(5)是否具有完善的售后服务保障制度;(6)是否实行制度化的人员管理;传销行为与多层级直销行为(团体计酬)的罪名适用问题: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规制的是以“人头数”作为计酬标准的犯罪行为;而多层次直销的团体计酬方式则表现为上线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报酬,而不是下线的人数。
传销项目:伊珊诗深层保湿化妆品、保健品
三、借用、冒用他人名义自购产品加入传销组织的,不应计算入传销人数
观点来源:(2016)赣03刑终9号
案情简介:2010年,上诉人朱某甲经其前妻段某某介绍在安徽合肥加入了名为“连锁销售”的传销组织,直接上线为段某某。该传销组织以纯虚拟的份额作为“产品”,规定加入者以3800元购买第一份“产品”作为加盟费,随后购买的份额每份以3300元计算,每人最多可以69800元购买21份,每人最多可发展三名直接下线。通过层层复制,广泛发展人员购买虚拟的份额,以伞状不断发展下线人员,建立起上下级网络体系,由上线人员对下线所购份额按比例逐级瓜分,从伞下人员所交费用中获利并得到晋升,级别越高获利越多。该组织内部有一定的管理模式和发展方式,将人员分为业务员、组长、主任、经理、老总(又称“高级经理”)五个级别,并采取“五级三晋制”的等级晋升制度,参与者购买1-2份产品则可获得实习业务员身份,参与者及其下线累计购买3-9份产品则可获得业务组长身份,累计购买10-64份产品则可获得业务主任身份,累计购买65-599份产品则可获得业务经理身份,累计购买产品达600份以上则可获得高级经理身份(“老总”)。主任、经理、老总每级都可分为三代,在计算工资和返利时每层只能往下提成三代的返利。
裁判观点:关于上诉人朱某甲上诉提出其伞下的传销人数没有83人,陈某乙U盘中的传销体系表与实际传销人员的数量不符的意见。经查,虽然侦查机关依法提取了陈某乙U盘中的传销人员关系图,上诉人也自始至终承认组织参与传销活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但是认定上诉人伞下的传销人数为83人缺乏其他证据相互印证。首先,上诉人在一、二审时对传销人员关系图的真实性予以否认,声称其传销组织中存在为提升级别而借用他人名义自购自返“产品”等问题。其次,相关传销组织人员的银行账户记录也无法证实上诉人组织参与传销活动的人数是否达到了83人。综上,认定上诉人组织参与传销活动的人数为83人证据不足,上诉人的相关上诉意见予以采纳。
传销项目:认购加盟费型资本运作
四、在《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形式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公通字〔2013〕37号 )出台前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适用该司法解释关于“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
观点来源:(2015)锡滨刑二初字第00186号
案情简介:2010年7月,被告人杨树春经陈某华介绍至湖南省株洲市,交纳人民币69800元购买21份份额后加入以“自愿连锁经营”资本运作为名的传销组织,成为陈某华的下线,成为业务主任级别。该传销组织以“自愿购买份额加入、纯资本运作投资项目,每人一次性投入人民币69800元,最后回报人民币1040万元为宣传口径,积极发展下线。后被告人杨树春发展孙其山(已判刑)、杨林成为其下线,又以其妻子昌小菊的名义加入传销组织并自费购买21份份额作为其本人的下线。
裁判观点:经查,被告人杨某实施犯罪时刑法对“情节严重”已有规定,此后刑法未进行修订,故本案不涉及从旧兼从轻原则的适用,被告人杨某的犯罪情节达到了情节严重的标准,对于辩护人就此提出的辩护意见,本院认为与事实和法律不符,本院不予采纳。
传销项目:自愿连锁经营
五、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中,仍应当区分主从犯
观点来源:(2016)苏08刑终48号
案情简介:2012年10月底,邓世蕾创立的“香港宝马俱乐部有限公司”网络传销组织(以下简称宝马传销组织)被查处。同年底,为继续欺骗原宝马传销组织会员以及诱骗新会员,邓世蕾安排原宝马传销组织的成员李甲、许杨军(均另案处理)等人在河南、广东、陕西等多个省市以“捐资助学”、“爱心捐赠”等名义进行所谓的捐赠,并指使会员进行所谓的维权活动,为其组织、领导的宝马传销组织进行正面宣传,并为其在原宝马传销组织基础上重新构建网络传销组织造势。2013年9月,邓世蕾与冯甲甲(另案处理)协商后以李佰科名义发起成立“香港大道影视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道影视”),并于2013年12月24日在香港注册该公司;2014年年初,邓世蕾又推出“中华邓世蕾爱心协会基金”(以下简称“爱心基金”)。2014年1月至4月间,邓世蕾安排被告人邵某甲在香港将“大道影视”名称变更为“香港宝马大道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将“香港宝马俱乐部有限公司”变更为“中华邓世蕾爱心协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心协会”),为其实施的传销活动披上“合法”的外衣。“大道影视”、“爱心协会”延续原宝马传销组织的传销模式,形成与宝马传销组织的“静态投资”、“动态积分回馈计划”名称不同,运行模式完全相同的传销模式,诱骗原“香港宝马俱乐部有限公司”网络传销组织的会员继续加入,同时又吸引更多新会员加入。
裁判观点:被告人邵某甲加入传销组织,接受邓世蕾的安排,其在传销组织中的活动听从邓世蕾的指令,其在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的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
传销项目:捐资助学、爱心捐赠、爱心协会、爱心基金
六、是否直接发展会员不是认定组织者、领导者的必要条件
观点来源:(2015)德城刑初字第94号
案情简介:2011年,被告人周某成立中企百舸(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为获取会员信任,以争取更多的新会员加入,被告人周某、朱某甲、宋某甲与被告人唐某甲等人商议合作,后双方签订合作协议,以发展新会员得到返利、购买网站商品返利等形式继续利用网站从事传销活动,共赢互惠至案发。
裁判观点:辩护人另辩称唐某甲没有参与本案其他被告人的传销活动,不是组织和领导者的意见,公诉人亦不予认可,公诉人认为,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之间分工协作,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不一定要发展会员才能成为犯罪主体。本院经查公诉人意见属实,对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传销项目:千渡船网站
七、受蒙骗加入传销组织,即使违法性认识错误也不能成为无罪或罪轻的事由
观点来源:(2015)江刑初字第506号
案情简介:2012年4月,被告人涂某在传销人员梅某的邀请下前往广西南宁市,后其在南宁市江南区碧园南城故事小区加入了名为“连锁经营业”(又名“自愿连锁经营业”、“连锁销售”、“纯资本运作”)的传销组织。被告人涂某加入该组织后以叶某为直接下线发展伞下成员。2013年下半年,被告人涂某根据传销人员王某(已起诉)的安排,进入王某体系的经理室任申购总管。
裁判观点:对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涂某系蒙骗加入传销组织、其主观恶性较小的辩护意见。经查,传销活动早在2005年8月10日就由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的《禁止传销条例》明文禁止,2009年2月28日之后,刑法修正案(七)规定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明确了传销活动的特征及违法性,法律一经公布,任何人对行为合法性的主观的认识错误不能作为无罪或者罪轻的事由。
传销项目:连锁销售
八、组织、领导者离开传销团队后,未能自动有效防止传销体系下线人员的发展的,不能认定为犯罪中止
观点来源:(2015)蜀刑初字第00393号
案情简介:2011年,被告人唐某、陈某先后加入传销组织,后两人在本市蜀山区、滨湖区等地开展传销活动,不断发展下线。该传销组织以“资本运作”为名,欺骗参加者购买股份,加入该传销组织,要求参加者不断发展下线,并按照下线人员购买股份的数量计算报酬。后唐某因故离开···
裁判观点:经查,唐某成为老总后,虽已离开传销团队,但未能自动有效防止传销体系下线人员的发展,其犯罪形态不属于犯罪中止。
传销项目:购买股份型资本运作
九、仅凭电子物证检查报告、被告人自书传销体系图,不能认定传销人数
观点来源:(2015)蜀刑初字第00393号
案情简介:2011年,被告人唐某、陈某先后加入传销组织,后两人在本市蜀山区、滨湖区等地开展传销活动,不断发展下线。该传销组织以“资本运作”为名,欺骗参加者购买股份,加入该传销组织,要求参加者不断发展下线,并按照下线人员购买股份的数量计算报酬。
裁判观点:关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唐某、达到老总级别,组织、领导的传销体系内的传销人员达到19级339人;被告人唐某的辩护人辩称认定上述人数证据不足。经查,公诉机关对该项指控,仅提供了电子物证检查报告予以证实,唐某供述虽已达到老总级别,但先后离开传销团队,不知下线具体人员,公诉机关认定的上述三被告人传销人员下线人数,证据不足。辩护人相应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传销项目:购买股份型资本运作
十、仅供述自己参与传销,未供述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的事实的,不能认定为坦白
观点来源:(2015)扬邗刑初字第00459号
案情简介:“自愿连锁经营业”传销组织是以“阳光扶贫工程”为名的“拉人头”式传销组织,该组织规定,每个被发展的人员都必须先购买500元的虚拟产品并购买股份,每股人民币3300元。该传销组织实行五级三阶制,人员等级依次分为:业务员、组长、主任、经理、高级业务员(俗称老总)。加入人员在购买相应股份后,即可发展下线,以此形成严密的人员网络,按照等级从中获取直接提成和间接提成,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2010年11月至2012年12月份,被告人蔡某甲、张某甲、景某、陈某甲、颜某、胡某甲、陈某乙、王某甲、胡某乙、王某乙、堵某、王某丙、陈某丙、杭某、胡某丙、陈某丁、李某甲先后加入该传销组织,通过发展他人获取利益,并且承担组织、领导或者宣传、教育等职责。
裁判观点:对于被告人胡某甲提出的其系自首的辩解意见,因其在2014年向公安机关反映情况时,仅提及自己参与传销的情况,并未供述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的犯罪事实,不符合自首的成立要件,依法不能认定为自首,该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传销项目:阳光扶贫工程
十一、主动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案后,如实供述的,应当认定为自首
观点来源:(2015)长法刑初字第00445号
案情简介:2012年9月7日,被告人王某与他人合伙成立重庆唐江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唐江公司”),由王某担任法定代表人并全面负责公司的经营管理。唐江公司成立以来就以会员制加入从事传销活动。2012年初以来,被告人王某直接或间接发展的下线分别为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均在三级以上,唐江公司以推销商品为名,要求参加者以购买商品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以直接或者间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获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并按照顺序形成层级的传销组织。唐江公司为会员设立了VIP会员、银级会员、钻级会员等级别,并为会员设立推荐奖、市场奖、领导奖等获利模式。期间,唐江公司在重庆市南岸区、长寿区等地组织、策划多次大型宣传、培训活动,鼓动他人加入传销组织。案发前,唐江公司发展的会员已达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层以上。
裁判观点: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犯罪后主动到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九龙坡分局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
传销项目:电子商务会员制
十二、个人非法收取的传销资金并不等同于个人非法获利
观点来源:(2016)湘0104刑初28号
案情简介:2010年开始,外来传销人员有组织地在长沙市各区建立流动传销窝点,以“连锁业投资、异地纯资本运作”为名,按照所谓“五级三晋制”组成层级,以发展下线人员为返利依据,引诱、发展他人继续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张义才等25人(均已判刑)系该团伙的一个分支,并先后在长沙市岳麓区、雨花区、长沙县等地建立传销窝点,利用上述手段从事非法传销活动,并逐渐建立起以会爱花(另案处理)、张义才为首,以黄燕子、张金火、宁丽芬为三个直接下线,约20余名成员担任各层级“老总”、“经理”,发展下线总人数达数百人的,层级达五级的非法传销组织,已被法院生效判决认定为非法传销组织。
裁判观点:对于被告人谢某及辩护人所提谢某非法获利的数额少于公诉机关指控数额的辩解和辩护意见,经查,关于各被告人非法收取的传销资金有银行明细清单、佣金表、工资表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但个人非法收取的传销资金并不等同于个人非法获利,根据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对该项辩解和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传销项目:连锁业投资、异地纯资本运作
十三、认购虚拟份额、购买会员资格均属于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构成要件中的“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
观点来源1(2016)皖0191刑初64号
案情简介1该传销组织以纯虚拟的份额作为产品,通过广泛发展人员购买份额,建立起“五级三晋制”的上下网络关系,由其上线人员对所购份额按比例逐级瓜分。
裁判观点1本院认为,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传销项目:纯虚拟份额型资本运作
观点来源2:(2014)江法刑初字第00745号
案情简介2:该公司工商登记的经营范围为代办工商注册登记手续、服装服饰及日用百货销售、商务信息咨询等,实际以销售“伊玛索·蜀宝”减肥产品的名义发展会员吸纳资金。
裁判观点2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以推销商品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加盟费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传销项目:“伊玛索·蜀宝”减肥产品
十四、组织者、领导者投入的金额应当认定为传销资金
观点来源:(2015)淮中刑二终字第00079号
案情简介:2014年3月7日,被告人许某在他人线下注册,成为香港微视传媒会员。后被告人许某以香港微视传媒营销人脉互动移动广告,投入小、回报大为名,在江苏省盱眙县、泗阳县、洪泽县等地引诱和拉拢他人加入该组织。被告人许某宣传加入者只要缴纳200至6000元美金等五个级别的加盟费后,登录微视传媒网站,在他人线下注册,即可成为会员,每个会员可以注册多个非实名帐号。会员可在手机微信上下载微视传媒及微视通软件,每日通过在该软件点灯、看广告赚取积分,积分按照比例兑换现金,并设置以直接或者间接依靠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的见点奖、立体互助奖、级差奖;后台系统自动记录团队业绩,以线下成员团队加盟费达到2万美金、10万美金、50万美金、200万美金分别将会员分为经理、总监、副总裁及总裁等四个级别,并依据不同的级别设置不同比例的直推奖;承诺数月即可回本营利。
裁判观点:经查,本案中许某的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是陈某等人的传销网络中一部分,许某本身是传销活动人员,许某投入的资金应认定为直接或间接收取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缴纳的传销资金。
传销项目:香港微视传媒、营销人脉互动移动广告加盟费
十五、刚开始受蒙骗加入,但后积极参与传销组织的,不能认定为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不大
观点来源:(2015)锡滨刑二初字第00186号
案情简介:2010年7月,被告人杨树春经陈某华介绍至湖南省株洲市,交纳人民币69800元购买21份份额后加入以“自愿连锁经营”资本运作为名的传销组织,成为陈某华的下线,成为业务主任级别。该传销组织以“自愿购买份额加入、纯资本运作投资项目,每人一次性投入人民币69800元,最后回报人民币1040万元”为宣传口径,积极发展下线。后被告人杨树春发展孙其山(已判刑)、杨林成为其下线,又以其妻子昌小菊的名义加入传销组织并自费购买21份份额作为其本人的下线。同年12月,被告人杨树春在该传销组织内晋升为老总级别。
裁判观点:被告人杨某在加入传销组织后积极发展下线直至成为老总级别,后又被任命为自律总监、教育总监、区长,积极参与对传销组织的管理,其组织、领导的参与传销活动人员人数众多,其犯罪行为对社会造成的影响和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的程度都是不可忽视的,且其一开始参与传销活动可能系被骗,但其成为传销组织的组织、领导者归根结底还是其贪图传销活动的不法利益所致,系其主观原因导致,故对于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杨某被骗加入传销组织,其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不大的辩护意见,本院认为与事实和法律不符,不予采纳。
传销项目:自愿连锁经营
十六、无银行账户资金具体流向和明细的,不能仅凭被害人陈述和被告人供述认定传销金额
观点来源:(2015)武侯刑初字第290号
案情简介:某绿卡公司及四川某某健康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账户查询结果,证实传销参与人员成为会员时购买套餐资金全部汇入四川某某健康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账户,但因该账户资金流向复杂,无法统计具体吸收资金数额。
裁判观点:关于指控的犯罪金额部分,证据不足,本院不予确认。
传销项目:绿卡套餐
十七、传销活动参与者中存在借用父母、子女、亲朋好友的身份证虚拟注册情形,难以查清具体人数的,不能以人数达到120人为由认定为情节严重
观点来源:(2015)洪刑初字第93号
案情简介:2008年1月,尹世祥与刘志强(已判刑)合伙创办黑龙江省宗博堂众生医疗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宗博堂公司),经营医疗技术开发、技术咨询,许可销售众生北药牌唐克胶囊。2009年10月16日,尹世祥退股,刘志强任公司董事长、法人代表。2012年7月17日,刘志强申请变更宗博堂公司的经营范围,其中许可经营项目:批发兼零售预包装食品(不含保健品),一般经营项目:医疗技术开发、技术咨询,企业投资咨询(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项目除外)。宗博堂公司经营的吸闻康系列产品主要原材料中草药成分来自辽宁省葫芦岛市闻剂中药专利人单某手中,购买价格800元每公斤,即每克0.8元人民币,宗博堂吸闻康每瓶包装仅1.2克粉剂,销售给会员的价格为:通用型400元每瓶、胃肠疾病型400元每瓶、内外痔疮型400元每瓶、无菌炎症型400元每瓶、止疼治痛型500元每瓶、胰腺复原型500元每瓶、更年抗衰型550元每瓶、延缓衰老型600元每瓶、颈椎疏通型800元每瓶、脑梗中风型850元每瓶。同时,刘志强分别以每瓶82元、82元、72元、60元、72元的价格从彭淑英手中购买明丽胶囊、辅酶酵素Q10、三文鱼油、液体钙、超级卵磷脂,然后分别以每瓶600元、600元、500元、500元、400元的价格销售给宗博堂会员。
裁判观点:本案被告人徐某在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中,其会员名下注册的会员到达了361人,但因注册的会员中存在系借用父母、子女、亲朋好友的身份证虚拟注册,且本案中没有对被告人徐某收取会员的传销资金数额进行鉴定,故认定被告人徐某系情节严重的行为证据欠充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被告人徐某的行为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规定的“情节严重”不宜。
传销项目:黑龙江省宗博堂众生医疗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感恩营销模式、传统代理店+会员返还积分
十八、羁押期间对看守所有贡献的,属于有悔罪表现,可酌定从轻处罚
观点来源:(2015)鄂应城刑初字第00164号
案情简介:2010年7、8月期间,徐立文、王佳伟、谢勇、陈韦霖(均已判刑)商议利用手机软件为道具,在网络上和现实中以拉人头、收取会员费的方式发展会员来牟利。随后,陈韦霖在网上取得“乐虎”手机软件,找到精通电脑和网络技术的周文峰(已判刑)、被告人胡某建立了传销性质的“乐虎网站”。徐立文、王佳伟、谢勇、陈韦霖、周文峰和被告人胡某为该“公司”股东。徐立文负责市场运作;王佳伟负责财务和赃款转移;谢勇负责协调股东;陈韦霖负责宣传策划;被告人胡某和周文峰在陈韦霖的安排下负责网络管理和客服。被告人胡某又在周文峰的安排下负责网络管理。徐立文、谢勇、陈韦霖、王佳伟各占该“公司”股份22.2%,周文峰占该“公司”股份7.7%,被告人胡某占该“公司”股份3.5%,利益按股份分配。嗣后,谢勇找到陈建宏、陈建聪、钟吉虎、祁金龙(均另案处理)等人,以“拉人头”的方式发展下线。
裁判观点:本案审理中,被告人胡某主动缴纳罚金,在羁押期间,充分发挥其专业特长,开发出看守所后勤管理和财务管理系统软件,属有悔罪表现,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
传销项目:乐虎网站、乐信公司会员费
十九、组织者、领导者之间不宜区分主从犯的,也可依照其作用在量刑时适当予以区别
观点来源:(2015)吉刑初字第155号
案情简介:2006年底至2011年5月份,被告人曹顺红、曹顺成、王某甲以销售“香港腾飞国际贸易公司”产品为名从事传销活动,其行为均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裁判观点: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作用虽有大小,但尚未达到主次之分,不宜划分主从犯,量刑时适当予以区别。
传销项目:香港盛威国际贸易公司开店入门费
二十、吸收资金后又有退还行为的,不能认定为犯罪中止
观点来源:(2015)延中刑二终字第00093号
案情简介: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大沙田经济开发区“资本运作”(又称“1040”阳光工程)传销组织,对外谎称从事国家开发项目“1040阳光工程”,无任何实体业务。通过参观当地著名建筑五象广场、政府规划馆、新华书店以及听取前期加入的传销成员宣讲“资本运作”经营模式、获利方式,以高额返利引诱他人参与,发展下线。投资方式为:3800元一股、36800元十一股、69800元二十一股三种,每人最多可投资二十一股,入股后获得会员资格,每人最多可直接发展下线三人,上线成员从下线人员交纳的入股费中提成获利。会员分为实习业务员、业务组长、主任、经理、老总五个级别,线下有一至二股即为实习业务员,三至九股即达到业务组长,十股至六十四股即达到主任级别,六十五至五百九十九股即达到经理级别,六百股以上且三个下线都达到经理级别即可称为老总级别。新会员入股,将钱汇入该传销组织内指定管理资金的老总账户,由该老总按照传销组织“五级三阶制”规则给会员上线提成,包括推荐人、主任、经理、老总等,提成剩余的资金作为组织活动开支。
裁判观点:被告人王某某辩护人辩称退款行为属犯罪中止的辩解理由,因王某某虽在本案案发前即向其部分“下线”人员进行退款,但其在吸收“下线”人员参与该传销组织时,即已吸收参与资金并已向其“上线”人员予以缴纳并按照吸收资金予以获利,其犯罪行为已经完成,其后的退款行为仅为对其获利资金的处分行为,故不予采信;
传销项目:1040阳光工程
二十一、实施收取申购款、发工资、组织开会、管理传销人员食宿、给新人上课培训等行为的,应当认定为组织者、领导者
观点来源:(2015)吉中刑二终字第123号
案情简介:2007年6月份以来,被告人林某、吴某、赵某甲、梁某、贾某、马某甲、马某乙等人先后在湖北省鄂州市、荆州市,江西省萍乡市、吉安市等地以香港盛威国际贸易公司名义,采取五级三阶制、三三复制等奖金运作模式,以找工作、做生意、开店等谎言邀约新人,并以缴纳3800元入门费、3300元补点费(1份),购买11份缴纳3.68万元达到黄金点等方式骗新人加入成为该传销组织下线人员,以拉人头方式不断组织、发展新人进行传销活动,先后组织、领导包括韩某、邹某、郑某、赵某乙、巫某、张某、闫某、罗某、严某、陆某、梁某、胡某等人在内共计50余人的传销团队。
裁判观点:被告人林某、吴某、赵某甲、梁某、贾某、马某甲、马某乙晋升为该传销组织的业务经理后,协助管理该传销组织在江西省吉安市的事务,包括收取申购款、发工资、组织开会、管理传销人员食宿、给新人上课培训等相关事宜,并发展了直接下线,其行为均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传销项目:找工作、做生意、开店等入门费、补点费
二十二、仅对传销活动的实施、传销组织的扩大等起关键作用的,可以认定为从犯
观点来源:(2015)淮中刑二终字第00079号
案情简介:2014年3月7日,被告人许某在他人线下注册,成为香港微视传媒会员。后被告人许某以香港微视传媒营销人脉互动移动广告,投入小、回报大为名,在江苏省盱眙县、泗阳县、洪泽县等地引诱和拉拢他人加入该组织。被告人许某宣传加入者只要缴纳200至6000元美金等五个级别的加盟费后,登录微视传媒网站,在他人线下注册,即可成为会员,每个会员可以注册多个非实名帐号。会员可在手机微信上下载微视传媒及微视通软件,每日通过在该软件点灯、看广告赚取积分,积分按照比例兑换现金,并设置以直接或者间接依靠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的见点奖、立体互助奖、级差奖;后台系统自动记录团队业绩,以线下成员团队加盟费达到2万美金、10万美金、50万美金、200万美金分别将会员分为经理、总监、副总裁及总裁等四个级别,并依据不同的级别设置不同比例的直推奖;承诺数月即可回本营利。
裁判观点:被告人许某、鲁某、姚某参与到陈某等人的传销犯罪中,共同实施部分传销行为,系共同犯罪,但被告人许某、鲁某、姚某在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的共同犯罪中仅对传销活动的实施、传销组织的扩大等起关键作用,即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均应当从轻、减轻处罚。
传销项目:香港微视传媒、营销人脉互动移动广告加盟费
 
编者结语:我国刑法明确规定对传销犯罪中的组织、领导者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因为大多数的参加传销活动的社会公众,既是投资者又是受害者,真正谋取巨额不法利益的是传销活动的发起者、策划者、组织者、管理者。
当前,我国出现的传销种类有:金融传销、旅游类传销、电商传销、国家工程类传销、假冒直销类传销、假慈善类传销、养老类传销等···总之花样翻新、层出不穷,特别是利用互联网,成本较低、发展迅速、骗人不见面,这也为工商、公安等相关职能部门打击传销活动增加了难度。
而且现在有部分获得直销牌照的的企业也在涉嫌从事传销活动。因此作为普通的社会公众,如何识别传销?首先,当别人给你介绍一个易于成功投资项目、一个普通人易于成功的事业的回报描述得天花乱坠的时候,应当保持高度的警惕。第二,无论传销的形式如何变化发展,其实质都是以购买份额作为缴纳入门费,发展下线人员、拉人头组成层级,以下线人员的业绩或投资额作为获利依据。
只有明白了这几点,你才不会糊里糊涂加入传销组织,甚至才不会有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的刑事责任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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