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2016年4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并将于同月11日生效,明确了各类毒品犯罪情节严重的情形,体现了对几类犯罪从严打击的政策,这是最高法首次以司法解释形式明确了毒品犯罪的定罪与量刑标准。笔者通过对北京地区各级人民法院对毒品犯罪判决书分析,并结合《武汉会议纪要》、《大连会议纪要》、《南宁会议纪要》等文件,整理出以下23点裁判观点,供法律实务界朋友参考。
61.裁判要旨:容留未成年人吸毒,无论次数和人数,即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
观点来源:(2016)京0115刑初5号
裁判观点:被告人在其暂住地容留一名未成年人吸毒,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中,也明确了容留未成年人即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无论次数和人数,都一律入罪。
62. 裁判要旨:容留他人吸毒造成被容留人死亡,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
观点来源:(2015)西刑初字第904号
裁判观点:被告人容留他人吸毒,一人因吸毒死亡,系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中,也明确了容留他人吸毒造成严重后果的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
63.裁判要旨:非法持有49.74克海洛因,属于非法持有毒品情节严重情形。
观点来源:(2015)丰刑初字第2050号
裁判观点:被告人非法持有49.74克海洛因,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且情节严重,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根据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第五条明确了非法持有毒品罪情节严重的情形,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对于海洛因持有数量满10克不满50克的,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而本案中,在不具备在戒毒场所、监管场所非法持有毒品的;利用、教唆未成年人非法持有毒品的和国家工作人员非法持有毒品的情形下,法院直接认定情节严重,值得商榷。
64.裁判要旨:车辆也可以成为容留他人吸毒的场所
观点来源:(2015)顺刑初字第1111号
裁判观点:被告人在租借的车辆中,容留他人吸毒,仍视为提供场所,应认定为容留他人吸毒罪。(笔者注:容留他人吸毒的场所,不限于自己所有,也不限于房屋、宾馆等,只要行为人有控制管理权,且相对封闭的空间即可认定为场所)
65.裁判要旨:特情引诱的毒品犯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观点来源:(2013)一中刑终字第431号、(2016)京0108刑初328号
裁判观点:根据《全国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中曾指出,运用特情侦破案件是有效打击犯罪的手段,但在审判实践中应当注意的是,有时存在被使用的特情未严格遵循有关规定情况,在介入侦破案件中有对他人实施毒品犯罪的“犯意引诱”和“数量引诱”等问题。对具有“犯意引诱”情况的被告人,应当从轻处罚,无论毒品数量多大,都不应当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对具有“数量引诱”情况的被告人,应当从轻处罚,即使超过判处死刑的毒品数量标准,一般也不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因此对于毒品犯罪,我们在量刑时也要考虑特请引诱的情节,毒品未流入社会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66.裁判要旨:控制下交付的毒品犯罪,可以依法从轻处罚
观点来源:(2015)海刑初字第2635号、(2015)西刑初字第711号
裁判观点:买毒人向公安机关举报贩毒线索,并按照公安机关安排和贩毒人联系,贩毒人在交易过程中被抓获,法院依法从轻处罚。
67.裁判要旨:因贩毒被抓获,在家中查货或身上收缴的毒品也应计入贩毒数量
观点来源:(2015)丰刑初字第2051号、(2015)通刑初字第1015号
裁判观点:根据《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纪要》)之规定,对于“以贩养吸”的被告人,被查获的毒品数量应认定为其犯罪的数量。对于贩毒被抓获的,在其身上或者加重查获的毒品也计入贩毒数量,而非非法持有毒品。
68.裁判要旨:贩毒者还未交易完成即被抓获,也认定为犯罪既遂
观点来源:(2015)东刑初字第1121号、(2015)丰刑初字第1516号
裁判观点:贩毒者和购毒者实现约购毒品后,携带毒品到约定交易地点,毒品已进入交易环节,应属于犯罪既遂,不能以未交易成功而认定为犯罪既遂。
69.裁判要旨:运输毒品过程中被查货,有空间位移应认定为既遂。
观点来源:(2014)二中刑初字第1466号
裁判观点:不能因为运输途中被抓获,毒品未进入流通环节,就认定为运输毒品罪未遂,因为毒品已经发生空间位移,应认定为犯罪既遂。
70.裁判要旨:毒品再犯、累犯,且此次贩毒达到50克(甲基苯丙胺)以上,也不会必然被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观点来源:(2015)朝刑初字第3135号
裁判观点:对于毒品再犯、累犯应依法从重处理,故判处十五有期徒刑。(笔者注:在实务中,有观点认为贩毒(甲基苯丙胺)数量达到50克以上,法定刑为十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若累犯、再犯应从中处罚,至少应在无期徒刑以上判处才能体现从重情节,此判决明确了所谓的从重并不必然判处无期徒刑或死刑)
71.裁判要旨:同时构成毒品再犯、累犯不能重复予以从重处罚
观点来源:(2015)二中刑初字第543号
裁判观点:在有证据证明被告人同时构成累犯和毒品再犯时,应同时引用刑法关于累犯和毒品再犯的条款从重处罚,但在量刑时不再重复予以从重处罚
72.裁判要旨:仅承认部分事实,也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观点来源:(2015)朝刑初字第3100号
裁判观点:被告人共7次贩毒事实,但仅承认一次,在量刑时仍对其作出酌情从轻处罚决定。(笔者注:在实务中,认定如实供述必须要供述主要犯罪事实,或者大部分事实,对于多次犯罪只供认一次的,均不从轻处罚,但此判决对于如实供述一次的情节,也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73.裁判要旨:因吸毒被民警查获后,主动交代容留他人吸毒的事实,应认定为自首
观点来源:(2016)京01刑综3号 、(2015)朝刑初字第3221号
裁判观点:被告人因吸毒被查获后,主动交代了未被公安机关掌握的容留他人吸毒的事实,应当认定为自首情节。
74.裁判要旨:因运输毒品被抓获后向公安机关供述贩毒的事实不认定为自首
观点来源:(2015)二中刑初字第757号
裁判观点:因运输毒品被抓获后向公安机关供述贩毒的事实,因为运输毒品和贩卖毒品是选择性罪名,不能认定为自首.
75.裁判要旨:运输毒品过程中,民警在检查可疑人员时,运毒者主动向民警承认运输毒品不构成自首
观点来源:(2015)二中刑初字第1010号
裁判观点:民警在对被告人随身衣服进行检查时发现可以情况下,被告人承认衣服内藏有毒品,后公安机关从其衣服内起获毒品,该毒品通过正常检查可以发现,被告人欠缺主动性且对确定其实犯罪嫌疑人不具有实质意义,应属于被动归案。
76.裁判要旨:到案后提供同案犯姓名、住址、体貌特征及联系方式等,司法机关据此抓获,也不认定立功。
观点来源:(2015)二中刑初字第1143号
裁判观点:共同犯罪中同案犯的基本情况,包括同案犯姓名、住址、体貌特征、联络方式等信息,属于被告人应当供述的范围。公安机关根据被告人供述抓获同案犯的,不应认定其有立功表现。但在量刑时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属于到案后如实供述的范畴,不能认定为立功。
77.裁判要旨:协助民警抓获其他吸毒人员,可酌情从轻处罚
观点来源:(2015)朝刑初字第2134号、(2015)丰刑初字第1939号
裁判观点:因毒品犯罪被抓获后,协助民警抓获其他吸毒人员,虽然不构成立功,但在量刑时应酌情从轻处罚。
78.裁判要旨:采用高度隐蔽的方式携带毒品运输,可以推定其主观明知是毒品而运输
观点来源:(2015)二中刑初字第184号
裁判观点:冒用他人身份证件购买火车票,采用拉杆箱夹层高度隐蔽的方式携带毒品,并采取明显违背合法物品惯常携带、交接方式运输物品,且无法合理解释,不能认定其主观不明知的辩解。
79.裁判要旨:委托他人从外地代购毒品的行为应认定为运输毒品的共犯
观点来源:(2015)昌刑初字第976号
裁判观点:行为人虽未直接运输,但是委托他人从外地代购毒品,其已经和运输毒品者构成共同犯罪,仍应认定为运输毒品罪,而非非法持有毒品罪。
80.裁判要旨:受同一雇主指使运输毒品,虽分别藏于体内运输,但仍应认定为共同犯罪
观点来源:(2015)二中刑初字第1143号
裁判观点:二被告人同时受同一雇主指使,共同运输时均明知对方身上藏有毒品,有共同运输的意思联络,共同乘坐同一航班、同一出租车,共同向下家交易,二人行为在客观上相互补充、相互配合,共同促成了运输毒品犯罪结果的发生,应当认定为共同犯罪,毒品数量应累计计算。
81.裁判要旨:以贩卖为目的从他人购毒并运输毒品构成运输毒品罪
观点来源:(2015)昌刑初子第1255号
裁判观点:以贩卖毒品为目的,从他人处购买毒品并运输的,其行为符合运输毒品的犯罪构成,应认定为贩卖毒品罪,而非非法持有毒品罪。
82.裁判要旨:为自己吸食购买并运输毒品的行为均应认定为运输毒品罪
观点来源:(2015)二中刑初字第972号、(2015)二中刑初字第34号
裁判观点:为自己吸食毒品从他人处购买并运输毒品的行为,其行为符合运输毒品的犯罪构成,应认定为贩卖毒品罪。(笔者注:从上述判决中可以看出,无论是自己吸食还是贩卖为目的购买毒品并运输的,均以运输毒品罪定罪)
83.裁判要旨:未找到买毒者,仍可认定贩毒事实
观点来源:(2015)二中刑初字第757号
裁判观点:虽然没有找到买毒者,但根据被告人的供述、声像资料检验报告、银行账户查询资料、搜查笔录等证据,且能相互印证,能够认定被告人贩毒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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