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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豪律师】个人文明提升可考虑将道德准则纳入法规——从日本污染净水罪、新加坡鞭刑到中国的酒驾入刑

  •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
  • 2016-03-08

近日,两会中各代表摩拳擦掌,准备了大大小小各种提案。笔者也紧跟“两会风”提出“两会观点”——个人文明提升可考虑将道德准则纳入法规。

在一水之隔的日本,其《刑法》第142条规定污染净水罪,“污染供人引用的净水,因而导致净水不能饮用的,处6个月以下惩役或者10万日元以下的罚金”

所谓“供人饮用的净水”,是指预备供人饮用止水,且达到了适合饮用程度的清洁、洁净。因此,不包括山涧流动的溪水。本罪属于公共危险罪,因而,这里的“人”是指不特定或者多数人。为此,也不包括为供特定人饮用而灌入杯中的水等。本条尽管要求达到多数,但只要达到一定程度的多数即可,也包括供一家人饮用的水缸或水井内的净水。

本罪行为,是指因污染而使得物理上、心理上无法再使用。除了投入泥巴、粉尘以及搅拌等行为之外,向井中投入食用红粉,使得心理上不能再将其作为饮用水使用的行为也构成本罪(最判昭和36.9.8刑集15卷8号1309页)。

日本作为岛国,其淡水资源异常匮乏,通过规范来规制污染净水符合常情,但对污染量如此之低的行为即以刑罚进行惩戒,尤其是对心理上无法使用的行为还要予以规制实属突破笔者的认知。与之相比,我国通过刑法进行环境保护比较鲜见,多数是对污染行为进行行政处罚,尤其是对污染严重的企业,多有罚款、少见惩戒。

周围的人对日本这一国家往往不嗤一鼻,但又对日本作为发达国家,其国民自身的素质又高看一眼。诚然,我们在否定其某些不耻的劣根行为时又必须辩证地看待其优于我们的表现,“师夷长技以制夷”,而在此对水资源的保护即反应了一个我们内心想忽视却又不能忽略的问题—在社会素养不能达到某一高度的时候,我们唯有将道德准则纳入法规才能让不文明者畏而谨行。

如果说日本的污染净水罪存在其水资源极为匮乏的前提,那么新加坡则是彻彻底底的将文明规范纳入法规。1994年6月9日,美国18岁少年迈克尔·费伊和他的一班朋友在新加坡境内公路上肆意破坏交通指示牌,并用喷漆涂鸦20多辆轿车,费伊被法官判处鞭打6下并坐牢4个月,时任美国总统克林顿也为这位少年求情。但当时的新加坡总理吴作栋说:“看在美国总统的面子上,减去2鞭,但必须执行4鞭。”而新加坡的鞭刑是全球出名的酷刑,由此可见新加坡对其道德准则的严苛遵守程度。

柏杨先生所著《丑陋的中国人》中以“恨铁不成钢”的态度,将传统文化种种弊端比之“酱缸”。然而当各种各样的不文明行为发生在自己身上或者身边时往往又让旁人生出无力之感,于此如果规劝国人,听得劝的讪笑两下不为之就好,听不得劝的则拔高嗓门,和你开始一五一十的掰起来,可从尧舜禹一直讲到美国的民主自由,摆摆手不准备劝而离开的时候,估计还会换的一口有力的浓痰和正义的呼唤“和天斗、和地斗、和你斗,其乐无穷”。

文明社会的秩序并非一日形成,单靠民众自身素质的提升实乃自己给自己做手术,非关二公之流无从下刀,唯有当权者对于顽疾痛下猛药,加大违法成本,正如“一切反动派都是纸老虎”,那些不遵守文明的人只是一些贪图小利和嘴上便宜,在趋利避害的自然心态面前自然会算出违法的成本账。而加大违法成本,对于普通百姓来说,一般的举小红旗估计收效甚微,唯有将文明观念融入法律的惩罚性措施,乃至加入刑法,大家才会真真正正的将其作为一个严肃的问题对待。

“罗马不是一天建成的”,当然对道德准则纳入法规不能急于求进,让刑法管到底;当然也不能泛泛而谈,仅仅停留在嘴边。而以阶梯性的以情节轻重分别通过治安处罚法、刑法予以规范较为合理,对严重影响社会风气和个人、公共秩序、安全的才科处刑罚。
正如之前我国的酒驾入刑就是一个成功的例子,至少现在小孩子都知道“饮酒不开车,开车不饮酒”。
 
来源:【智豪律师  原创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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