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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豪律师】法与情的碰撞,究竟应当法外有情还是法不容情

  •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
  • 2016-03-06
 
法律界常说:法不外乎人情。这句话似乎让很多青年律师找到了速成的辩护策略:情感牌。众所周知,中国社会就是一个人情社会,荀子云:礼者,人道之极也。《论语》上也讲:道之以告德,齐之以礼。我们古代历朝历代就有“礼治”的传统。然而在这样一个“人情味”很浓的国度,这样一个“人情味”很浓的社会,当所谓的“情”与法相碰撞,作为法律工作者我们该如何取舍呢?

有这样一个案例:某少年早年丧父,家境贫寒,母亲身体不好,干不了很重的体力活,但也依旧为了他过的好一点每日不辞劳苦,他不忍母亲每日受苦,于是想到了盗窃,终于在得手数十起之后,被公安抓获。法庭上辩护律师大打苦情牌,言之其家庭如何困苦,其体恤老母,从而促使他走上了犯罪道路。法官也恻隐之心大动,念其一片孝心,判处其极轻的处罚。他因此得以免受牢狱之灾。

在这个案例中,作为辩护律师,无疑是成功的。正是因为他的苦情辩护,使得该少年虽涉及犯罪却未受太重的刑罚。但从长远来说,这样的辩护真的成功了吗?该少年获释之后,依旧本性不改,大偷特偷,他觉得他家庭困苦,即便被抓了,打一打苦情牌,法庭上哭诉一番,自然不会受到严厉的惩罚,即便他的行为是违法的、是犯罪的,但是他有苦情牌在手啊!

古希腊先哲亚里士多德说过:法律是没有感情的智慧,它具有一种为人治所不能做到的“公正性质”。中国俗话有云:可怜之人必有可恨之处。“情”之一字,如果久用于法庭辩护,笔者认为未必有益于司法公正。宋著名文学家苏洵在《上韩枢密书》中说“执法而不求情,尽心而不求名”。法官为了保持独立公正,自是不能受“情”之左右。而我们辩护律师而言,“情感牌”虽为行之有效的辩护策略,却也不能大肆滥用。

前面所说都是“苦情”,而中国社会,还有一种更大的“情”字唤作“人情。”何谓人情?《礼记·礼运》中说“何谓人情?喜怒哀惧爱恶欲七者,弗学而能。”可见,人情指的是人的真实情感。古话说“律意虽远,人情可推”,自古以来,人情、民意都是法律追求的价值取向。但是法律与人情各有各的深层含义,笔者认为,如果“人情”过多的介入到法律中来,定会产生消极的、负面的作用。笔者在法院工作数年,也时常深陷各种人情的包围之中,所幸笔者位卑人微,还勉强能够自律。但有的人却深陷其中,难以自拔,以至于滥用权力,身陷囹圄。此前曝出的司法官员违规事件,不正是陷入种种人情之中,收受贿赂、滥用职权,最终沦为阶下囚了吗?

当然,在这个人与人之间日渐缺乏信任感的社会,我们确实需要温暖,需要各种“情”。但同时,我们更需要公正、公开、公平的司法系统来约束我们的行为,以防逾越一定的界限。因此,笔者以为,要建立一个充满人情味而又遵守规矩的社会,“情”字可用但绝不可泛用。

来源:【智豪律师  原创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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