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darkblurbg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只要我决定受理这个案子,摆在面前的就只有一个日程——打赢这个官司。
    我将全力以赴,用一切合理合法的手段把委托人解救出来,不管这样做会产生什么后果。
  • darkblurbg
    团队讨论
    全部刑案—律师团队—集体讨论
  • darkblurbg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盖某寻衅滋事罪一案,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罗×,男,1982年4月7日,自由职业者,系本案被害人。
被告人盖×,男,1994年1月20日。
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8月31日被羁押,同年9月30日被逮捕。
现羁押在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海检公诉刑诉[2015]28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盖×犯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罗×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姜楠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罗×、被告人盖×均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8月31日1时许,被告人盖×伙同张浩男(另案处理)在本市海淀区明光歌厅东侧胡同口,酒后无故滋事,用拳脚对被害人陈×1(男,23岁)进行殴打,致其右肩外伤、左大腿外伤等伤,经司法鉴定为轻微伤。
 
后被告人盖×又持棍棒无故对被害人罗×(男,33岁)及被×(男,24岁)进行殴打,造成被害人罗×1部中兴牌ZTEN5L型手机损毁,经鉴定价值人民币493.05元;致被×左上臂外伤,经司法鉴定为轻微伤。
 
被告人盖×于2015年8月31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针对以上事实,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交了相关的证据材料,认为被告人盖×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  第一款  第(一)项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之规定,对其定罪并罚。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罗×要求被告人盖×赔偿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9936.18元,其中包括医疗费人民币166.18元、误工费人民币3500元、交通费人民币70元、手机损坏费用人民币1200元、精神损害赔偿金人民币5000元,并向本院提交了相关的证据材料。
 
被告人盖×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对于因其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罗×造成的经济损失,其表示愿对合理部分予以赔偿,但目前尚无赔偿能力。
 
经审理查明,2015年8月31日1时许,被告人盖×伙同张浩男(另案处理)在本市海淀区明光歌厅东侧胡同口,酒后无故滋事,对被害人陈×1进行拳打脚踢,致其右肩外伤、左大腿外伤等伤,经依法鉴定为轻微伤。
 
后被告人盖×又持棍棒无故对被害人罗×及被×进行殴打,造成被害人罗×左手外伤、左腕外伤,1部中兴牌ZTEN5L型手机损毁(经鉴定价值人民币493.05元);致被×左上臂外伤,经依法鉴定为轻微伤。
 
当日,被告人盖×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害人陈×1、陈×2表示放弃对被告人盖×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希望法庭在量刑时能对其从重处罚。
 
庭审过程中,公诉人当庭宣读、出示了侦查机关在侦查阶段依法收集和调取的被告人盖×的供述,被害人陈×1、陈×2、罗×的陈述,辨认笔录,诊断证明书,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结论书,到案经过,报案材料,身份证明等证据。
 
另查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罗×因被告人盖×的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为:医疗费人民币166.18元、交通费人民币70元,手机损坏费用人民币493.05元,共计人民币729.23元。
 
针对上述事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罗×在庭审中当庭出示了医药费单据、门诊病历以及出租车打车票据。
 
经法庭质证,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罗×、被告人盖×对刑事证据未提出异议。
 
被告人盖×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所提交的医药费单据、门诊病历以及出租车打车票据均无异议,请求法庭依法判处。
 
法庭认为,控方提交的证据形式及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事实相关联,对其证明效力,本院予以确认。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所出示的证据与本案相关联的,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盖×酒后无故滋事,随意殴打他人,致二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应予惩处。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盖×犯寻衅滋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
 
其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应予以赔偿。
 
针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罗×所提的民事赔偿请求,本院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对合理部分酌予支持;其提出的精神损害赔偿金,因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鉴于被告人盖×在到案后及在庭审过程中均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本院依法对其予以从轻处罚。
 
对被告人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  第一款  第(一)项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三十六条  第一款  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盖×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31日起至2016年8月30日止。
 

 
二、被告人盖×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罗×经济损失人民币七百二十九元二角三分。
 
(赔偿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给付。
 

 
三、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罗×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来源:OpenLaw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确保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均由律师专业团队集体讨论,共同制定团队辩护代理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
免责声明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版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智豪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处理。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