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是因被害方受到损失需要赔偿,那么赔偿责任人是谁呢,只能是被告人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四十三条:
附带民事诉讼中依法负有赔偿责任的人包括:
(一)刑事被告人以及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共同侵害人;
(二)刑事被告人的监护人;
(三)死刑罪犯的遗产继承人;
(四)共同犯罪案件中,案件审结前死亡的被告人的遗产继承人;
(五)对被害人的物质损失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其他单位和个人。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亲友自愿代为赔偿的,应当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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