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印发《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座谈会纪要(二)》的通知
(2015年12月22日法〔2015〕382号)
北京、天津、辽宁、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重庆、陕西省(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司法厅(局):
现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座谈会纪要(二)》予以印发,供参照执行。执行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层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
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座谈会纪要(二)
2015年11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在北京召开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座谈会,学习贯彻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对《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情况的中期报告》的审议意见,对试点中亟需解决的问题达成了共识。现纪要如下:
1.进一步深化认识加快推进试点工作。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是完善刑事诉讼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重大举措,也是构建多层次诉讼体系、实现诉讼程序与案件难易、刑罚轻重相适应的重要探索。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对司法改革事项进行授权,时间紧迫,责任重大。一年多来的试点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效,但还存在工作开展不平衡、协调配合不顺畅等问题。各地要增强改革试点的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加强组织领导和协调配合,采取有效措施,切实解决问题,确保试点圆满完成。
2.充分保障被告人行使程序选择权。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受理案件后,应当及时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适用速裁程序的有关规定,确保其在充分知悉法律后果的前提下,自愿认罪并同意适用速裁程序。
看守所要做好相关法制宣传工作,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适用速裁程序要求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将其请求转达给办案部门。
3.充分发挥法律援助值班律师作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法律帮助。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法律帮助要求的,看守所应当通知值班律师提供法律帮助,并为值班律师及时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便利。法律援助机构要做好值班律师选任工作,依法指导监督值班律师开展工作。要加强法律援助值班律师经费保障工作,提高值班律师补贴标准。
4.优先适用非羁押强制措施。要严格把握羁押的必要性、合理性,严格审查逮捕的社会危险性条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认罪并同意适用速裁程序的,在保障诉讼顺利进行且符合条件的情况下,优先适用
取保候审。
5.充分体现量刑激励。要结合量刑规范化改革,推进速裁案件量刑规范化。被告人同意适用速裁程序的,在确保法律效果的前提下,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30%。各地可以结合当地实际,细化完善速裁案件量刑规则,确保轻罪轻刑、量刑公正。
6.依法保障缓刑适用。被告人符合缓刑条件的,应当依法宣告缓刑。需要委托司法行政机关调查评估的,可以通过有关办案协作平台进行,提高工作效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户籍地与居住地不一致的,如在居住地有合法固定住所、合法稳定经济来源,其亲友或其他人员愿意协助社区矫正机构落实监督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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