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情况下,程序法是指实体法以外,法院或者行政机关如何进行各种
司法程序或行政程序的
实证法。程序法可以定位为非关
实体权利,而系为安排各种程序的法令而言。在
大陆法系国家,程序法基本上可以分为民事程序法、
刑事程序法以及行政程序法。
民事
民事实体法所规范的实体权利(
所有权、债权等等)必须经由审判的过程才能加以实现,而民事程序法就是在安排民事审判程序的法律,表现在实证法上,就是各国的民事诉讼法律或非讼事件法律等等。
刑事
刑事程序法就是国家为确定对于人民
刑罚权的刑事审判程序所应适用的法律,它所规范的是刑事审判程序的进行,而非如刑法(刑事实体法)是对于人民行为的直接禁制。
行政
行政程序法则是规范行政机关在从事
行政行为时,所应遵守的正当
法律程序,例如:比例原则、禁止差别待遇、信赖保护等等原则。
程序法在过去被认为仅仅是各种程序进行方式的规范,纯粹为技术性、工具性的法律安排,并不涉及人民的实体权利,因此在
法学研究中并不具有独立的地位。然而正当法律程序等法律学说陆续出现,程序法即脱离以往仅仅依附于实体法的地位,而成为具有各种理论的一门专业法学领域。甚至刑事程序法,由于必然涉及刑事被告的人权及审判的公平公正性、罪罚的不可回复性,有法律学者认为,刑事程序法具有宪法的高度,国家机关是否遵守刑事程序法即为该国“宪法的测震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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