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判决书
(2011)栖刑初字第67号
公诉机关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邢献俊。2010年11月17日因交通肇事被南京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4日被取保候审。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检察院以栖检诉刑诉(2011)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邢献俊犯交通肇事罪,于2011年3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检察院不派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邢献俊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邢献俊驾车肇事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特提请法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邢献俊对公诉机关的指控及定性无辩解意见并认罪。
经审理查明:2010年11月5日21时20分许,被告人邢献俊驾驶苏A4T196号轿车,沿本市疏港大道由东向西行至龙潭港路口,因疏忽观察,通过路口时未减速慢行,其车将沿路口东侧人行横道由北向南过街的行人赵斌(男,30岁)撞倒致伤,造成交通事故。被害人赵斌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鉴定,被害人赵斌符合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而死亡。
经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第七大队认定,邢献俊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邢献俊在现场报警,并送伤者到医院抢救,后在江苏省中西医结合医院被民警带至公安机关,并如实交代了上述犯罪事实。
2010年11月8日,被告人邢献俊亲属赔偿了被害人赵斌近亲属人民币3万元。本院审理中,被告人邢献俊已向法院预缴赔偿款人民币2万元。
另查明,肇事车辆已办理了交强险及三责险的保险手续。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邢献俊的供述和辩解、证人付玉伟、夏传耀的证言、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物证鉴定书、物证检验报告书、车辆技术检验报告、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抓获经过、现场勘查笔录、户籍资料、死亡证明、保险单、谈话笔录、民事裁定书、现场勘验图及刑事摄影照片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均经当庭质证、认证,被告人不持异议,证据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邢献俊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驾驶车辆时疏忽观察,肇事致一人死亡,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邢献俊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邢献俊主动委托他人打电话报警,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能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具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肇事车辆办理了保险手续,量刑时一并考虑该情节。为维护交通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邢献俊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开始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缪子焰
二0一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见习书记员 王福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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