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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张智勇律师:牵线打招呼从中收取好处,会被定什么罪?

家属咨询

张律师,我家人被调查后,办案人员提到了斡旋受贿这个说法,我们普通人完全听不懂。想问问到底什么情况才算斡旋受贿?它和普通受贿有什么不一样?日常生活中帮人牵线、打招呼、找人办事收了好处,是不是都会被定性成斡旋受贿?我们现在特别担心,也怕后期辩解说错话,想把认定标准彻底弄明白。

张智勇律师解答

在职务犯罪辩护实务里,斡旋受贿是家属咨询频次很高、也最容易产生理解偏差的一类情形。

很多当事人总觉得,自己手里没有直接审批、拍板的实权,只是碍于情面帮熟人搭个线、打个招呼,算不上正经的受贿犯罪。可现实办案中,不少人就是抱着这种侥幸心理,事后被直接认定为斡旋受贿,一样按受贿罪定罪量刑。

从业这么多年,我发现绝大多数家属和当事人,都只停留在“中间人托关系办事”的表层认知,根本不清楚司法机关真正的裁判标准、构成边界,也分不清它和普通受贿、利用影响力受贿的细微差别。一旦自己胡乱解读、随意自认,不仅把辩护思路带偏,还会白白错失厘清事实、划定责任边界的机会。今天我就结合一线办案的真实裁判尺度,把斡旋受贿的认定逻辑、构成条件、常见误区讲透彻。

先搞懂:到底什么是斡旋受贿

首先要厘清一个基础常识:斡旋受贿并不是一个独立罪名,只是受贿罪的一种特殊行为表现,最终定罪量刑,依然适用受贿罪的法律规定。

用实务里最直白的话解释:

行为人本身是国家工作人员,自己对请托事项没有直接审批、决定、经办的职权,也和具体办事的公职人员之间没有上下级隶属、分管制约关系;只是凭借自己的职务身份、系统内地位、工作关联形成的影响力,居间牵线、说情打招呼,拜托其他有实权的公职人员为请托人办事,自己从中收受财物,这种行为模式,就是法律上所说的斡旋受贿。

简单概括:自己无权直接办、不靠上下级制约,靠身份影响力找别人办,自己收好处。这和普通受贿“自己有权、自己做主、自己收钱”的模式,有着本质区别。

司法认定斡旋受贿,必须同时满足四个硬性条件

法院审理这类案件,不会随意做定性,有一套长期稳定、必须同时具备的认定要件,缺任何一项,都不能成立斡旋受贿。

第一,主体限定为国家工作人员。

普通老百姓、企业普通从业人员,天然不具备斡旋受贿的主体资格。这里要特别说明:已经退休的国家工作人员,不是绝对排除在外。如果退休人员依然依靠原职务、原岗位形成的持续影响力,托在职公职人员办事、收受财物,符合条件依然可以被认定斡旋受贿,不能想当然认为退休就没事。

第二,利用的是本人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不是单纯私人情谊。

这也是实务中争议最大、最容易产生分歧的地方。

不是简单把私交和职务身份一刀切开来看。现实里很多人情都是交织在一起的:既有多年朋友、同学、亲戚关系,也有同系统、同岗位带来的身份羁绊。法院审查的核心,是请托人是不是看重你的公职身份,对方是不是碍于你的职位、系统关联才愿意帮忙。只要办事过程借助了岗位地位、行业系统、工作关联带来的无形影响力,即便本身有私交,也可以认定具备斡旋的便利条件。

只有完全脱离职务身份、和工作岗位毫无关联、纯粹私人亲友之间无偿帮忙,才不会纳入职务犯罪的评价范围。

第三,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为他人处理事项。

关键点在于,当事人本身没有处置请托事项的权限,项目审批、人事安排、业务协调、事务通融等,全都要依靠第三方公职人员行使职权才能落地。

反过来讲,如果自己本身就有直接决定权,或者和办事人员存在上下级隶属、分管制约关系,直接利用这种权力关联收钱办事,那就直接定普通受贿,跟斡旋受贿没有关系。

第四,必须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这是斡旋受贿和普通受贿很关键的一个区别。普通受贿中,无论帮人办的是正当还是不正当事项,只要收钱谋利都可构成犯罪。但斡旋受贿不一样,成立犯罪必须具备 “谋取不正当利益”。

按照司法解释,不正当利益不只是明显违法违规的请求,还包括在工程招投标、岗位竞争、业务准入、资格审批中,刻意谋取不公平竞争优势、违背公开公平程序的情形。

哪怕诉求本身政策上合规,如果刻意找人插队、内定名额、绕过正常公开流程,在司法实践中也会被归为不正当利益。

另外也要提醒一句:就算诉求本身完全正当、符合政策流程,只是违规打招呼、人情协调并收受财物,即便不构成斡旋受贿,也依然属于违纪违规行为,照样会被依规追责,不存在完全无风险的说法。

实务中最容易踩的 3 个认知误区

很多人就是因为不懂这些实务裁判规则,凭着自己的生活经验主观判断,一步步把自己置于被动境地。

第一种误区:事情最终没办成,就不算斡旋受贿。

不少当事人都有这个想法:我收了钱、答应帮忙打招呼,但最后碍于各种原因没办成,也没真正帮到对方,不该被定罪。

实际裁判口径完全不是这样。司法机关认定斡旋受贿,重点看有没有利用职务地位影响力、有没有承诺居间斡旋、有没有实际收受财物。至于后续有没有真正去打招呼、事情能不能办成,都不影响定性和既遂认定。

但也要注意一个边界:如果本身根本没有相应人脉和职务影响力,纯粹虚构身份、谎称能帮忙斡旋,实际就是靠谎话骗取他人钱财,这种情况不会定斡旋受贿,要按诈骗另行评价。

第二种误区:只是帮忙牵线传话,分得好处很少,就不算犯罪。

很多中间人觉得,自己只是当个传话筒、搭个桥,拿的好处不多,做主办事的也不是自己,不会被追究刑责。

在法律认定上,只要清楚知晓是依托公职身份居间斡旋、参与了牵线沟通、实际收下了财物,就符合犯罪构成。个人分赃数额的多少,只会影响后续量刑轻重,不会改变是否构成犯罪的定性。

第三种误区:把斡旋受贿和利用影响力受贿混为一谈。

两者看着很像,都是托人办事、靠关系收钱,但法律边界差得很远。

斡旋受贿,依托的是自身在职职务、岗位地位、工作系统关联的影响力,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

而利用影响力受贿,主体范围更广,近亲属、关系密切人员都可以构成;即便是国家工作人员,如果不靠本人职权地位,只靠亲友、私人密切关系去影响其他公职人员,也会被定性为利用影响力受贿,而不是斡旋受贿。

能不能把这两个罪名精准区分开,是辩护中很重要的切入点。

从辩护角度,普通人该怎么守住法律边界

遇到被调查、涉及斡旋受贿相关指控,不用过度慌乱焦虑,也不要随口附和、随意自认性质,更不能凭着自己的理解盲目辩解。可以静下心,从几个关键细节梳理清楚事实。

先核对自身有没有对应事项的直接审批、决策权限,和办事的公职人员之间,是否存在上下级隶属、分管制约关系。如果本身有实权、能直接支配事项,就应当审慎区分普通受贿与斡旋受贿的边界,避免被不当定性。

再仔细梳理请托事项本身,对照政策文件、办事流程逐项核对,厘清诉求是否合规、是否符合正常办理通道。如果事项本身合理合规、完全可以按正规流程办理,就可以从不属于 “不正当利益” 的角度,依法陈述事实、提交情况说明,争取排除斡旋受贿的定性。

同时把纯粹私人亲友往来和依托职务身份的斡旋行为拆分开,把往来时间、事由、人情基础梳理完整,固定好相关事实细节,为后续依法表达合理诉求留出空间。

斡旋受贿的认定,从来不是看表面有没有打招呼、人情有没有到位,真正卡在四个关键点:主体身份、职务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借助其他公职人员履职、谋取不正当利益。

很多普通人只模糊知道托人办事收钱不妥,却看不懂法律划定的清晰边界,一旦进入调查程序,很容易因为不懂规则、说错话、乱自认,陷入被动局面。

遇到这类职务犯罪相关问题,最稳妥的做法,不是自己瞎猜乱想、凭生活经验下判断,而是冷静梳理人员关系、钱财往来、办事经过的全部细节,对照司法裁判标准理清行为边界,在法律框架内客观陈述事实、依法表达合理诉求,才能稳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专栏作者简介】

张智勇,全国优秀律师,智豪律师事务所管委会主任、首席合伙人,现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重庆市律师协会副会长(分管刑事辩护)。 深耕刑事法律实务29年,张智勇长期聚焦行贿类、职务犯罪、诈骗、经济犯罪及监察留置程序的理论与实战研究。早在2009年,他便带领其领衔创办的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剥离民商事业务,率先完成‘全员、全业务’的刑事专业化转型,将其打造为业内公认的西南地区专门从事刑事辩护的律师事务所。

执业以来,张智勇亲自参与办理各类重大疑难职务及诈骗、经济类刑案500余件,带领团队办理刑案超5000件,多起案件获评“年度十大刑事辩护经典案例”或被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参考》全文收录。在实战之外,他坚持“法理与实务双向赋能”,受聘担任西南政法大学量刑研究中心研究员及多所高校法律硕士兼职导师,并在律所内部十余年坚持“集体讨论全部刑案”制度。其结合二十余年一线实战经验撰写的《职务犯罪组合拳辩护的实践与运用》、《75项留置核心法律问题全解读》等实务成果,为重大刑事案件精细化辩护提供了重要的参考。

此外,张智勇律师常年坚持新媒体普法,全网关注者已突破600万。面对这份海量的社会关注,他始终将其视为一种沉甸甸的社会责任与执业鞭策。通过持续输出专业的实务经验,他致力于打破复杂刑事案件中的信息壁垒,帮助更多陷入困境的家庭建立理性的法律认知,传递法律的温度与力量。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确保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均由律师专业团队集体讨论,共同制定团队辩护代理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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