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属提问
张律师您好,我家人和别人一起被认定共同受贿,现在心里最慌的是两件事:一是听说这种案子不是按自己分到的钱算金额,是按总额算?那我家人只拿了很少一部分,也会按总金额判刑吗?二是他确实分得少、也不是主谋,这种情况能不能轻判?我们完全不懂这里面的规矩,越想越怕,麻烦您给讲清楚。
张智勇律师解答
这段时间接了好几起共同受贿的咨询,家属的焦虑几乎一模一样 —— 怕金额算多了、怕明明分得少却判得重、怕自己家人当了 “陪绑”。我特别理解这种无助,毕竟普通人根本分不清 “犯罪总额” 和 “个人分赃额” 的区别,也不知道分赃多少和量刑轻重到底怎么挂钩。
今天我结合刑法、司法解释和法院正规裁判规则,用最通俗的话把这两个问题讲透,不绕弯子、不夸大风险,只讲合法合规的实务逻辑。
一、先讲核心:共同受贿的金额,到底按什么算?
很多家属的误区是 “我家人只拿了 5 万,就该按 5 万定涉案金额”,但法律和司法实务中,共同受贿和单独受贿规则完全不同,遵循共同犯罪、部分行为全部责任法定原则。
1. 基本原则:成立共同受贿共犯,一律按共同参与犯罪总额认定涉案金额,不按个人实际分赃额
依据刑法共同犯罪规定及最高法受贿案件裁判指导意见:只要二人以上有受贿共谋、利用职务便利共同为他人谋利、共同收受财物,所有参与的共犯,都对整体受贿总额承担刑事责任,不以个人实际分到多少钱作为定罪金额标准。
举个最常见的例子:
• 甲和乙通谋共同为他人谋利,合计收受贿赂 100 万,甲分得 70 万,乙分得 30 万;
• 金额法定认定:甲、乙二人涉案犯罪金额均为 100 万,不能分别按 70 万、30 万单独计算。
法理逻辑:权钱交易的危害后果是二人共同造成的,共犯之间承担连带责任,定罪量刑的数额档次,统一以共同犯罪总额为准。
2. 唯一法定特殊情形:不构成共同受贿共犯,才可按个人实际所得单独认定
不存在不分主从犯、分开给钱就可以在共犯内部改按个人分赃算金额的例外。只有一种合法情形能按个人所得计算:
行为人事前无受贿共谋、未参与职权谋利核心环节、没有共同犯罪合意,只是事后不知情收受他人给付的财物,不成立共同受贿共犯,仅对自己实际收受的金额单独定罪处罚。
简单概括:要么认定共犯、全案总额担责;要么不认定共犯、只对自己收钱部分担责,没有中间变通算法。
3. 实务里最容易踩的坑:无共谋、无参与核心环节,不能直接推定担总额责任
很多家属有误区:只要拿了好处费、参与一点跑腿环节,就要对全部总额负责。
正规裁判标准:认定对总额负责,必须具备受贿共谋、明知是共同受贿、参与犯罪环节、具有概括犯罪故意。
如果只是单纯跑腿打杂、不知道款项是受贿赃款、没有参与谋利和共谋,即便事后拿了少量补贴,也不构成共犯,无需承担总额责任,不能一刀切推定担责。
二、分得少的人,到底能不能轻判?
答案明确:可以在法定量刑档次内从轻、减轻处罚,但不能突破法定数额量刑档次降档判刑,是否能轻判、从轻幅度大小,核心看三件事:主从犯角色、个人分赃数额、认罪悔罪及退赃情节。
1. 先区分:主犯和从犯,是量刑核心分界
主从犯认定不以单纯分赃多少为标准,主要看犯意发起、决策主导、职权掌控、赃款支配、核心环节参与程度:
• 主犯:发起受贿犯意、主动索贿、决策谋利事项、主导赃款分配、起核心主要作用的人;量刑按总额对应法定档次,刑期相对更重。
• 从犯:被动参与、听从安排、仅起辅助次要作用、未参与决策和核心谋利环节;法律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
注:受贿数额达到刑事立案标准的从犯,一般不适用免除刑事处罚,仅极端情节显著轻微的个案才有可能免罚,不能作为普遍预期。
分得少、作用小,是认定从犯的重要考量因素,但不是唯一标准;实务中也存在分赃少却是犯意发起者,仍被认定为主犯的情形。
2. 分赃多少,决定从犯在法定档次内的从轻幅度
共同犯罪总额决定法定量刑档次(三年以下、三至十年、十年以上等),分赃多少不能改变量刑档次,只影响同档次内刑期轻重:
• 分赃占总额比例极低、作用极小:从轻幅度大,符合条件可争取缓刑;
• 分赃比例中等、辅助作用一般:从轻幅度适中,可争取较短刑期或缓刑;
• 分赃数额接近主犯、参与环节较多:从轻幅度小,刑期贴近主犯。
举例合规裁判逻辑:
3 人共同受贿总额 80 万,落入对应法定量刑档次;A 为主犯,刑期在档次基准刑附近;B、C 认定从犯,分赃更少的 C 比 B 从轻幅度更大,但二人均不能跳出 80 万对应的法定量刑档次随意降档判刑。
3. 做好这 3 件事,可进一步提升从轻幅度、争取缓刑
在主从犯、分赃基础上,以下情节是法院常态化从轻考量依据:
• 全额主动退赃:退缴个人全部违法所得,配合涉案款项处置,是重要悔罪从轻情节;
• 认罪认罚:全程如实供述、稳定认罪、不随意翻供、配合办案机关调查;
• 犯罪作用低微:仅从事事务性跑腿、未参与谋利决策、未利用自身关键职权,可适度加大从轻力度。
同时明确:职务犯罪缓刑适用有严格法定条件,即便认定从犯、分赃少,若犯罪数额巨大、情节恶劣、社会危险性大,也未必能适用缓刑,不可盲目乐观。
三、家属现在最该搞清楚的 3 个关键问题
不用纠结能不能按个人分赃改算总额,先厘清 3 个核心事实,对案件走向至关重要:
1. 家人在案件中的实际作用:是发起决策、主导谋利的核心人员,还是被动听从、仅辅助跑腿的次要人员?
2. 全案共同受贿总额多少、个人实际分赃金额及占比多少?分赃占比越低、作用越小,从轻空间越大;
3. 有无不构成共同受贿共犯的空间:是否事前无共谋、未参与职权谋利核心环节,能否单独定性、仅对个人所得担责?
四、实务提醒:别犯这 2 个关键错误
1. 不要抱有 “在共犯内部争取按个人分赃算金额” 的幻想:只要法院依法认定构成共同受贿共犯,就必须按总额定涉案金额,没有变通例外;辩护重点应放在不认定共犯、认定从犯、降低量刑情节上。
2. 不要认为从犯身份全靠律师 “争取”:符合从犯法定构成要件的,法院应当依职权主动审查认定;律师的作用是梳理证据、论证作用地位,协助法院准确认定主从犯,为当事人争取合法从轻处罚。
最后跟家属说句实在话:共同受贿案件,犯罪总额锁定法定量刑档次,主从犯地位、分赃多少、悔罪退赃情节,决定档次内最终刑期。家人分得少、不是核心主导人员,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符合条件可争取缓刑,但不能突破法律规则过度预期免罚、降档判刑。
刑事案件每一个事实细节、法律定性都直接影响判决结果。不要自行盲目解读金额规则、猜测刑期,委托专业律师介入梳理共犯定性、地位作用、量刑情节,才能在法律框架内最大程度争取最轻处理结果。

【专栏作者简介】
张智勇,全国优秀律师,智豪律师事务所管委会主任、首席合伙人,现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重庆市律师协会副会长(分管刑事辩护)。 深耕刑事法律实务29年,张智勇长期聚焦行贿类、职务犯罪、诈骗、经济犯罪及监察留置程序的理论与实战研究。早在2009年,他便带领其领衔创办的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剥离民商事业务,率先完成‘全员、全业务’的刑事专业化转型,将其打造为业内公认的西南地区专门从事刑事辩护的律师事务所。
执业以来,张智勇亲自参与办理各类重大疑难职务及诈骗、经济类刑案500余件,带领团队办理刑案超5000件,多起案件获评“年度十大刑事辩护经典案例”或被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参考》全文收录。在实战之外,他坚持“法理与实务双向赋能”,受聘担任西南政法大学量刑研究中心研究员及多所高校法律硕士兼职导师,并在律所内部十余年坚持“集体讨论全部刑案”制度。其结合二十余年一线实战经验撰写的《职务犯罪组合拳辩护的实践与运用》、《75项留置核心法律问题全解读》等实务成果,为重大刑事案件精细化辩护提供了重要的参考。
此外,张智勇律师常年坚持新媒体普法,全网关注者已突破600万。面对这份海量的社会关注,他始终将其视为一种沉甸甸的社会责任与执业鞭策。通过持续输出专业的实务经验,他致力于打破复杂刑事案件中的信息壁垒,帮助更多陷入困境的家庭建立理性的法律认知,传递法律的温度与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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