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家属留言提问:“张律师,我爸爸已经退休五年多了,怎么还因为涉嫌受贿被留置?我们打听的情况是收了钱,但钱是他退休后才收的,当时都没有职务了,这种情况还会构成受贿吗?”
张智勇律师解答:这其实是很多家属在面对职务类案件时常见的疑问:退休后收钱,还能构成受贿罪吗?今天就结合我办过的类似案件,给大家讲讲这个问题到底有没有辩护空间。

图片为AI制作,仅作示意参考
首先,从法律规定看,确实存在一种被称为“延迟收受型受贿”的情形,也就是说,如果在职时已经利用职权帮人办了事,只是因为当时“不好收”“不敢收”,所以双方约定等退休后再收钱,那么这个受贿行为依然成立。
根据2007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十条的规定: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之前或者之后,约定在其离职后收受请托人财物,并在离职后收受的,以受贿论处。”
但问题的关键就在于,是否真的有“约定”存在?约定是什么时候达成的?有没有证据证明有职权介入?
我曾亲办过一个案子,情况非常接近:
一位领导退休五年后被留置,理由就是“收受感谢费”。但我们认真分析时间节点后发现:
· 收钱行为确实发生在退休后多年;
· 双方在其职务期间并无明确约定要收钱;
· 也没有证据能证明被调查人当时存在明确为请托人谋利的行为。
而且还有一点,我们重点引用了最高人民法院某副院长发表的一篇文章,他核心的观点是事后感谢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如果行为人当时在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时,并未产生给付财物的意图,而是在事后因感激心理,向对方表示感谢,则不予认定为行贿罪。同样站在受贿的角度,也不构成受贿罪。
也就是说,“感谢”不等于“受贿”,职务行为和收钱之间必须存在明确的因果关系。
此外,我们也从另一个角度发力:退休五年之后才收钱,是否真存在“延迟兑现”的合理性?
你想想,如果真是为了利益交换,为什么不在一两年内兑现?五年后再送钱,很难解释为权钱交易,黄花菜都凉了,谁还会找你。
所以,不要因为“退休后收钱”就认定一定构成受贿。要找准事实突破口,从时间、动机、关系认定、证据链条等方面进行专业梳理,还是有可能有辩护空间的,我们要尽可能地去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作者简介:
张智勇,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主任,执业29年来代理了贵州省原副省长王晓光案、云南原省委常委政协副主席黄毅案、贵州省原副省长李再勇案、贵州省原政协副主席周建琨案4件省部级职务案,厅级数十件,以及国企、私企人员等各类受贿行贿案上百件,办理了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重庆不雅视频赵红霞案、四川交警开房丢枪案等案,让多人无罪释放。张智勇律师只做刑事案件,擅长职务辩护,行贿,经济犯罪、程序辩护等各类刑案,不畏强权,敢于发声,始终秉持正义至上的执业原则积极为当事人争取合法权益。带领团队办理各类刑事案件近万件,数百件取保不起诉判决无罪案例,为众多当事人实现了无罪释放,赢得了委托人的广泛信赖与高度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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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确保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均由律师专业团队集体讨论,共同制定团队辩护代理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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