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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关于单位能否构成挪用公款罪的问题

        
      在司法实践中,有些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或者人民团体的负责人为了单位的利益,违反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借给个人使用,对于这种行为能否以挪用公款罪对单位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实践中有不同的做法:有的以挪用公款罪定罪处罚,有的不以犯罪论处。
       为了统一刑法的适用,
《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明确:“经单位领导集体研究决定给个人使用,或者单位负责人为了单位的利益,决定将公款给个人使用的,不以挪用公款罪定罪处罚。”因此,对于以单位名义将公款借给个人使用的行为,能否以挪用公款罪定罪处罚,应当审查认定该行为是否属于单位行为。对于单位行为,即经单位领导集体研究决定将公款给个人使用,或者单位负责人为了单位的利益,决定将公款给个人使用的,由于刑法没有规定单位挪用公款罪,根据罪刑法定原则,既不能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单位的刑事责任,也不能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单位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上述行为如果致使单位遭受重大损失,构成渎职等其他犯罪的,按照刑法的相关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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