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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甲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起诉书

  • 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
  • 2018-05-30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闵检金融刑诉〔2018〕51号  

被告人黄某甲,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241984********,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在江苏省连云港市灌南县**镇**村**组**号,住本市嘉定区**路**弄**号**室。2017年12月25日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由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8年3月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月27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月5日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7月起,被告人黄某甲购入大量假冒大众、壳牌的汽车零配件及汽车石油化工用品,以其租赁的本市嘉定区**路**弄**号**室、联西路**弄**号作为存放地点,雇佣他人为其送货,对外销售牟利。同年12月13日,公安机关在上址查获尚待销售的假冒大众、壳牌的火花塞、刹车片、机油、变速箱油、齿轮油等物共计4777件。经鉴定,上述物品均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市场价值共计人民币678276元。

同年12月18日,被告人黄某甲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证人黄某乙、牛某某的证言证实,被告人黄某甲租赁本市嘉定区**路**弄**号**室、联西路**弄**号作为存放地点,对外销售假冒汽车零配件、汽车石油化工用品的事实。

2、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出具的搜查笔录、扣押清单证实,公安机关从被告人黄某甲处扣押涉案物品的情况。

3、大众汽车(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壳牌(中国)有限公司出具的商标注册证明、注册商标变更证明、鉴定书、产品价格证明、真假图片对比等书证证实,被查扣的汽车零配件、汽车石油化工用品均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以及被侵权商品的市场价格。

4、上海市闵行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证实,被查扣的假冒商品市场价值共计人民币678276元。

5、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出具的工作情况证实,本案案发及被告人黄某甲到案的经过。

6、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来源及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而予以销售,待销售金额达人民币67万余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甲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原因而未得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黄某甲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甲一年以上一年三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湛英杰  

2018年4月8日

(来源: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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