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井某盗窃井盖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被告人井某,无业,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09年12月10日被唐山市公安局路北分局刑事拘留,2010年1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唐山市第一看守所
 
被告人陈某,无业,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09年12月10日被唐山市公安局路北分局取保候审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检察院以唐北检刑诉(2010)1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井某、陈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10年2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丽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井某、陈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经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2009年12月9日20时至21时,被告人陈某驾驶三轮摩托车载着被告人井某,在唐山市路北区唐运红星楼12楼西北角地面、唐山市华岩东里铁路楼13楼西南侧地面、唐山市人大北街热力能源计量管理处东侧地面、唐山市建华道与文化路交叉口北侧42路公交车站点北侧地面等地,先后盗窃正在使用中的井盖7个,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15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井某、陈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井某、陈某的供述与辩解、证人李某、吴某等人的证言,辨认笔录、价格鉴定结论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井某、陈某明知井盖被盗后足以危害不特定的多数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仍实施了盗窃井盖的行为,其行为已经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第二十五条  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  第四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井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12月10日起至2012年12月9日止)
 
二、被告人陈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因病暂于监外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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