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侯某某,男,1992年出生于内蒙古自治区察右后旗,汉族,初中文化,住内蒙古自治区察右后旗。
因本案于2015年9月7日被
取保候审,同年9月11日被行政拘留,同年9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察右后旗
看守所。
察右后旗人民检察院以后检公诉刑诉(2015)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侯某某犯过失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15年12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察右后旗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武菊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侯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5年9月7日17时许,察右后旗白音察干镇圆通快递分部正在营业期间,被告人侯某某酒后来到圆通快递与员工郭某某因感情矛盾发生争吵,后驾驶一辆车牌为蒙JXXXXX的白色长安牌面包车将圆通快递分部的铝合金门及门玻璃撞碎,撞碎的玻璃渣致郭某某的额头、眉梢及右手食指被划伤。
经乌兰察布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圆通快递分部被损坏的铝合金门(包括玻璃、工料)价值3652元。
案发后,被告人家属积极赔偿了圆通快递分部的损失,取得两被害人的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物证蒙J28106的白色长安牌面包车一辆,书证接处警登记表、报案材料、被告人身份信息记录、驾驶证复印件、察右后旗公安局刑警大队情况说明、谅解协议书,证人姚某某、李某某、付某某的证言,被害人郭某某、乔某某的陈述,乌兰察布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乌公司鉴酒检字(2015)052号血液酒精含量检验鉴定报告、乌兰察布市价格认证中心乌价认字2015第253号价格鉴定结论书,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圆通快递内部监控视频及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侯某某明知圆通快递分部是经营场所,为了宣泄愤怒,不顾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驾驶汽车向店内冲撞,导致圆通快递的铝合金门及门玻璃损坏,店内工作人员受伤,侵害了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公诉机关指控其的犯罪事实与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
案发后,被告人侯某某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得到谅解,且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酌予从轻处罚。
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量刑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侯某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9月11日起至2018年9月10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确保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均由律师专业团队集体讨论,共同制定团队辩护代理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