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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被告人张某某犯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原犯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撤销缓刑,数

被告人张某某,男,1963年5月22日出生。
 
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于2004年11月6日被渑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6日被依法逮捕,2005年6月3日被本院以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同年6月6日释放。
 
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于2011年7月21日被渑池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11年10月27日被本院决定逮捕,现押于渑池县看守所
 
被告人刘某某,男,1964年4月11日出生。
 
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于2006年11月7日被渑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06年12月14日被依法逮捕,2007年1月18日被渑池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2011年8月25日被渑池县人民检察院决定重新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某,男,1960年5月1日出生。
 
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于2006年11月7日被渑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06年12月14日被依法逮捕,2007年1月18日被渑池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2011年8月25日被渑池县人民检察院决定重新取保候审。
 
渑池县人民检察院以渑检刑诉(2011)1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刘某某、刘某某犯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11年8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渑池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李海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刘某某、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6年10月27日晚,被告人张某某、刘某某、刘某某携带电猫、电瓶、铁丝等物,到渑池县段村乡柏隆村贺家洼私拉电网打山猪,23时50分左右,柏隆村群众刘拴白在该村卫建民家红薯地西侧触及该三人私设的电网死亡。
 
2006年10月29日,张某某、刘某某、刘某某与被害人刘拴白的亲属张栓贵、林金虎、林松月达成赔偿协议,赔付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3万元,且已履行完毕。
 
案发后,渑池县公安局在张某某家搜出逆变器1台、电瓶1个、细铁丝11小盘、木橛68个并扣押,经鉴定,送检的逆变器输出高压达2-3万伏,功率强大,储能电容470WF-560WF,共计150个,其伤害能力足以致人畜死亡。
 
2006年11月7日、2011年7月22日,刘某某、刘某某、张某某分别到渑池县公安局段村派出所投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刘某某、刘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林某等的证言,鉴定证明,搜查笔录,渑池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现场平面示意图、刘某某、刘某某指认三人打猎现场及作案工具的笔录及照片、赃物照片,事故赔偿协议及收到条、投案证明、三被告人户籍证明、张某某前科判决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刘某某、刘某某在路人经过区域非法架设电网狩猎,应当预见到可能发生危害公共安全的严重后果,由于疏忽大意没有预见,造成行人触电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
 
鉴于三被告人犯罪后均能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庭审中亦能认罪服法,有悔罪表现,且在案发后能积极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均可减轻处罚。
 
被告人张某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依法应撤销缓刑,数罪并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第二款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六十九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三款、第七十七条  第一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某犯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原犯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撤销缓刑,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即自2011年10月27日起至2013年3月25日止)。
 
被告人刘某某犯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被告人刘某某犯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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