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规定,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是指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的行为。
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公诉机关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周某某,男,汉族,中专文化,无业。
2004年12月因犯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被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05年2月8日刑满释放。
2010年1月因犯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2010年11月17日刑满释放。
因涉嫌犯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于2017年3月14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9日被依法逮捕。
现羁押于本区
看守所。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以渝九检刑诉[2017]499号起诉书指控,2017年3月14日,被告人周某某在重庆市某区某医院门口,将一本重庆某大学毕业证书以450元的价格贩卖给房某某,交易完成后被民警当场捉获。
经鉴定,上述毕业证书上的“重庆某大学”公章印文、钢印印文不是重庆某大学所使用的公章、钢印所盖印。
被告人周某某的行为已构成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建议判处拘役四个月至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周某某对此无异议。
经本院审理,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被告人周某某坦白,可以从轻处罚。
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条 第二款 、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
第五十二条 、
第五十三条 第一款 、
第六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周某某犯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14日起至2017年9月13日止。
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缴清。
二、扣押的伪造的毕业证书一本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李莉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廖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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