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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通过非法手段倒卖汽油1.2吨获利1500元 如何定罪量刑

案例来源: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20XX)湘09XX刑初8XX号
 
公诉机关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艾某,男,1981年生,户籍湖南省益阳市。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检察院以益赫检刑诉〔20XX〕7X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艾某犯#危险作业罪#,于XX年12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被告人艾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艾某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于XX年5月从鲁某(在逃)手中购入1.2吨95#车用汽油存放于家中,用家中车牌号为湘HX××××金杯牌小型普通客车向他人出售汽油,获取非法利益。XX年9月,艾某危险作业的行为被益阳市赫山区应急管理局查获,该局扣押了非法加油的车辆和285升(19桶)95#汽油。
 
至查获时止,艾某非法售出汽油900余升,非法获利1500元。
 
XX年11月,被告人艾某经某某机关电话通知到案,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并在审查起诉阶段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公诉机关建议对艾某判处拘役六个月,可以适用缓刑。艾某在审理阶段退缴了违法所得1500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艾某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危险物品经营,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其行为已构成危险作业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艾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退缴违法所得,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对艾某退缴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对扣押的车牌号为湘HX××××金杯牌小型普通客车和285升(19桶)95#汽油予以没收。
 
根据艾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宣告缓刑。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第三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艾某犯危险作业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
二、对被告人艾某退缴的违法所得一千五百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对扣押的车牌号为湘HX××××金杯牌小型普通客车和285升(19桶)95#汽油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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