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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韩某某涉嫌玩忽职守罪案一审辩护词(2)

此外,AA县甲分局对于被告人韩某某的职责分布杂乱无章。被告人韩某某作为财务人员,编制在办公室,除了履行单位专职会计职责之外,还同时负责单位的人事管理工作。
其四,AA甲【2015】54号文件《关于印发财务管理制度的通知》颁布时间晚,且重点在于规范基层报账的事宜。
综合全案证人证言,对于这份54号文件的内容认知均停留在经费支出的限额及报账流程,如黄某某、陈某、严某、王某等人的证言。这与被告人韩某某2017年X月22日于AA县检察院讯问室的供述“这份文件是为了规范基层所报账的事宜”相吻合。由此可见,该文件的颁布目的是为了规范基层报账相关事宜,文件颁布后大家的焦点亦均集中该事宜。关于此外的事件甲局从未组织学习过,因此导致包括被告人韩某某在内所有人都有所忽略。
除此之外,关于54号文件颁布的时间需注意两点,一是颁布时间晚,该文件正式施行为2015年6月份左右;二是该文件颁布时,被告人韩某某正在重庆市甲局财务处学习,待被告人于2015年10月份学习结束之后,从未有人通知被告人该份文件已正式通过。
二、财务审核有多个程序,张某的犯罪行为造成的财产损失不应由被告人韩某某承担主要监督责任,更不应由其承担全部监督责任。
本案的财产损失主要来自两个方面:其一,张某多开现金支票和转账支票;其二,张某伪造假的进账单;其三,张某使用网银,以上三种途径所经过的报账程序并不相同,辩护人分别作出如下分析:
(一)张某多开现金支票和转账支票
据张某2017年X月19日于AA县人民检察院讯问室的供述称,“2007年至2014年开通网银,我主要是通过这种方式套取单位资金出来的,2016年的时候,网银的使用时间到了,那段时间我也主要是用这种方式套取单位资金”。因此该方式是造成国家财产损失的主要途径之一。
据陈某2017年X月2日于AA县人民检察院询问室的证言,关于费用报账程序“按照程序经过经办人,财务分管领导或者局长在费用报销单签字之后,出纳也就是张某开出支票,我在核对支票的金额和费用报销单上的金额一致后,就在支票上盖我的私章、单位财务专用章。之后再盖法人的私章,支票就可以去银行承兑”。从陈某的证言看出,出纳使用支票报账时需要经历以下几个程序:
第一,财务分管领导或局长审核通过费用报销单,张某根据费用报销单的数额开具支票。该环节为开具支票的首要环节,在该过程中分管领导承担审核费用报销单项目及对应数额的重要责任。
第二,会计审查费用报销单与支票的数额是否一致,审查通过后盖会计私章和单位财务专用章。
第三,局长审核支票,并在支票上盖法人私章。该环节应为支票审核过程中的决定环节。呈请法官注意的是,该环节和第一环节的审查人可能为同一人,如若该负责人在第一环节认真审核费用报销单,在最终审核发票环节必然会发现,发票数额与费用报销单数额的不一致之处。
从上可看出,张某使用支票报账时会计审核仅为中间环节。且费用报销单的审核环节及支票的最终审核环节中,相关负责人均比会计更为清楚费用的具体去向,支票审核过程中所起到的监督责任自然要大于会计的责任。因此张某通过“多开现金支票和转账支票”挪用公款时,韩某某不承担唯一的监督责任,甚至不是最主要的监督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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