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2015年吕某伙同赵某、孙某、李某等人挪用450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给方某公司。方某公司拿到贷款后受托将其中部分金额借给宋某并收取利息,剩余金额由四人按比例分配归个人使用。贷款到期后四人挪用公司450万给方某公司,方某公司将汇票拿回。
讨论内容:承办律师主要就吕某在该案的定性及其中的地位作用等问题提请律师团队进行讨论。承办律师提出,该案的犯罪主体应为单位犯罪,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在单位犯罪中,对于受单位领导指派或奉命而参与实施了一定犯罪行为的人员,一般不宜作为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吕某在该案中地位较低,系受领导安排而奉命实施。律师团队在承办律师的辩护思路基础上,指出该案的具体数额认定也是应重点关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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