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起诉意见书指出,郑某分管某项目工程期间,给予事实该项目的公司负责人王某一定的照顾,并收受现金近300万元。郑某分管某回购项目负责人时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做成国有资产损失近800万元,构成
玩忽职守罪。
讨论内容:该案件就
受贿罪、玩忽职守罪分别讨论,关于郑某涉嫌受贿罪,承办律师指出郑某的供述内容存在明显的不一致,对于受贿事实几乎全部不予承认,同时行贿人的证言也存在前后矛盾的地方。所内律师经讨论指出该案关于受贿事实,承办律师应从初查之间供述的合法性及非法证据审查等方面入手,并结合行贿人与受贿人笔录多次反复等情况向检察机关申请查看同步录音录像。
关于郑某玩忽职守罪,承办律师可就郑某的义务来源及失职与否等方面进行辩护。该案中收购项目系集体决策,非郑某个人行为决定;且收购过程中郑某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并征求过上级领导的同意。承办律师应及时与检察机关交流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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