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起诉书意见书指控,王某于2012年至13年间,伙同他人私分国有资产20余万元,行为涉嫌构成
私分国有资产罪。
讨论内容:承办律师主要就本案的定性问题提请律师团队讨论。承办律师首先指出,所谓国有资产,系指包括依法经由上述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管理、使用或者运输中的国有资产。而在本案中,王某等人所私分的专项费用实际上系经上级领导同意、应当分给单位干部的费用,即涉案款项表面上利用了国有资产的名义,但实际上并非国有资产。此外,由于王某等人实施的私分行为单位上级领导知情,客观上没有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后果,故王某等人的行为从性质上讲更应被划分为违规行为,而非违法犯罪行为。所内律师团队在听取承办律师对本案的详细介绍后,对承办律师欲从主客观两方面对王某进行辩护的思路予以了认可与补充。
最新私分国有资产罪司法解释:
私分国有资产罪,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行为。
涉嫌私分国有资产,累计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
阅读提示:鉴于对当事人信息、隐私的保密,故讨论的过程和详细信息没有全部展示,只展示相关的观点及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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