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起诉书指控,马某利用职务之便,在明知李某篡改审计报告的情况下,对该份审计报告予以提交、审核,二人利用上述方式共计骗取国家工程款26万余元,马某的行为涉嫌构成
贪污罪。
讨论内容:承办律师主要就侦查权的权属问题提请律师团队讨论。承办律师认为,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公安机关侦查的刑事案件涉及人民检察院管辖的案件时,应当将属于人民检察院管辖的刑事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涉嫌主罪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由公安机关为主侦查;涉嫌主罪属于人民检察院管辖的,公安机关予以配合。但适用此条款必须有一项前提,即存在主罪与副罪两罪,且上述两罪依刑事诉讼法之规定,应当分属公安机关及检察机关管辖。反观本案,从始至终仅涉嫌一个罪名,即不存在主罪与副罪的问题。在此情况下,公安机关在将案件移送至检察院后即丧失对该职务犯罪案件的侦查权。因此,公安机关在丧失侦查权后实施的侦查行为及由此收集、固定的讯问笔录不具有合法性,不应作为定案证据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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