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darkblurbg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只要我决定受理这个案子,摆在面前的就只有一个日程——打赢这个官司。
    我将全力以赴,用一切合理合法的手段把委托人解救出来,不管这样做会产生什么后果。
  • darkblurbg
    团队讨论
    全部刑案—律师团队—集体讨论
  • darkblurbg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以他人房产抵押借款行为的诈骗罪认定边界

 

以他人房产抵押借款行为的诈骗罪认定边界

拿不属于自己的房子抵押借钱,到期还不上,算不算诈骗?绝大多数人第一反应都是斩钉截铁:当然算!房子都不是你的,拿来当幌子骗钱,不是诈骗是什么?

可真翻法院的生效判决就会发现,这类案子的边界,远比普通人的朴素判断要精细得多。今天张智勇律师拆解的这份呼和浩特中院的无罪裁定,就刚好踩在这个争议最大的节点上。

被告人拿公司名下的房产做抵押,隐瞒了房屋并非自己所有的事实,借了 600 万元到期没还清,检方以诈骗罪起诉,一审法院判无罪,检察院抗诉,二审最终驳回抗诉、维持原判。

案子一审案号(2019)内 0103 刑初 58 号,由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作出;二审案号(2019)内 01 刑终 240 号,呼和浩特中院出具终审裁定。一份判决,把「民事抵押有瑕疵」和「刑事诈骗」之间的那条核心分界线,划得明明白白。

看似铁证的指控:拿别人的房子抵押借钱,不是诈骗是什么?

先把案情摊开说,乍一看,这案子的「诈骗相」确实很足。

被告人高某当时在做房地产项目,资金链吃紧,经人介绍向阿某借 600 万。双方说好借款用途是流动资金,借期 6 个月,月息 2 分。为了让出借人放心,高某提出拿供水大厦一整层的房产做抵押,用的是民间借贷里很常见的操作:签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把买受人直接改到出借人指定的人名下,相当于用「名义买房」给借款做增信。

但这里藏了一个关键问题:这套房子根本不是高某的个人财产,是某公司的资产,是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同意借给高某,用来做融资担保的。说白了,高某既不是房主,也没有完整的处分权,却拿着这套房子给自己的借款背书,全程没跟出借人说清真实的产权归属。

600 万到账之后,资金去向也很容易招人质疑:150 万拿去还了欠陈某的钱,200 万用来结清了其他几笔债务,并没有直接投到他说的房地产项目里。借款到期后,高某也没能按时还本付息。

拿着他人房产抵押、隐瞒产权真相、借款拿去还债、到期无力清偿 —— 这几条凑在一起,检方认为诈骗罪的构成已经很清楚了,遂对高某、陈某二人提起公诉。一审判了无罪之后,检察机关不服,依法提起抗诉,坚持认为二人虚构抵押物权属、骗取他人钱款,已经构成刑事犯罪。

法院逐层说理:为什么最终认定不构成诈骗?

两级法院审下来,都给出了一致的结论: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二人有非法占有的目的,隐瞒产权的行为也够不上刑法意义上的诈骗手段,最终判决无罪。

拆解法院的裁判逻辑,其实就是围绕诈骗罪的两个核心要件展开:主观上有没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客观上的隐瞒算不算刑法上的欺骗行为。

先讲主观:有没有非法占有目的,不能只看最后还没还钱

很多人判断诈骗的逻辑特别简单:钱没还上,就是诈骗。但做刑事的都知道,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从来不能只看最终结果,必须结合借款前后的完整行为链条综合判断。

法院首先明确了一个很务实的尺度:借款合同约定的用途是「流动资金」,那偿还到期债务、维持资金链正常周转,本身就属于流动资金的应有范畴。

当然,这话绝对不能反过来理解 —— 不是说所有「借新还旧」都不算诈骗。如果行为人明知自己没有任何还款能力,也没有稳定的经营收入,纯粹靠拆东墙补西墙借钱填窟窿,得手后也没有任何还款行动,最后无力偿还,照样可能被认定有非法占有目的。

但本案不一样。高某本身在实际经营房地产项目,借款用于结清到期债务、盘活整体资金,属于正常的商业周转范畴。检方也没有拿出证据,证明他把借款拿去挥霍、转移、用于违法活动,单靠「没投到约定项目、拿去还债」这一点就推定诈骗,法律上站不住脚。

真正左右判决走向的,是借款逾期之后的一系列动作。

高某没按时还上钱,既没有跑路失联,也没有偷偷转移名下财产,反而主动找出借人沟通协商,双方重新签了协议,延长了还款期限。更关键的是,为了实打实保障出借人的债权,双方又补了好几层担保:出借人和相关公司签了新的借款合同,追加了估值远高于 600 万的林地做抵押,同时还签了保证合同,找了好几个连带责任人共同兜底。

这一系列操作的法律分量很重。真正抱着骗钱心思的人,拿到钱之后只会想着怎么销声匿迹,绝不会主动回头跟债权人协商延期,还主动追加足额抵押和担保。恰恰是真想做生意、只是暂时资金转不开的人,才会想方设法补全保障、争取还款时间。

至于一同被起诉的陈某,也就是房产所属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法院认定他不构成共犯的逻辑也很清晰:他只是同意出借公司房产做担保,自始至终没有和高某形成共同骗取钱款的犯意联络,也没有占有使用这笔借款,缺少共同犯罪的主观合意,自然不能按诈骗共犯追责。

法院正是基于这些持续的协商、多重的担保安排,认定高某、陈某二人有积极偿还债务的真实意愿,不具有将他人财物非法据为己有的主观目的。

再讲客观:不是所有隐瞒,都算刑法上的诈骗手段

检方一直紧抓不放的核心论点,就是「房子不是他的,却拿来抵押」,认为这就是典型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

但法院的判断显然更深一层:不是所有的隐瞒都能叫刑法上的诈骗行为,关键要看两点:一是这个隐瞒,是不是导致对方愿意借钱的核心原因;二是这个隐瞒,会不会从根本上导致出借人的债权彻底打水漂。

首先说第一点。这种签商品房买卖合同为借款做担保的操作,在民间融资里非常普遍,严格来说属于「名为房屋买卖、实为借款担保」的民事增信安排。而且本案只是变更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买受人,并没有办理房屋产权过户登记,本质上只有合同层面的约束力,不产生担保物权的效力,出借人也不能直接凭这份买卖合同就拿房子抵债。

出借人同意放这笔款,也不是单纯因为相信这套房子是高某个人所有,而是综合了利息约定、正式借款合同、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等多重因素,相信自己的债权有法律保障、可以通过民事程序直接追偿。

换句话说,房产抵押只是增信手段之一,不是出借人决定借钱的唯一依据。不能简单粗暴地认定,出借人就是「被假抵押骗了才借的钱」。

再讲第二点。即便这套抵押的房产权属有瑕疵,也不代表出借人的债权就彻底没了保障。后续双方又补充了价值更高的林地抵押和连带保证,整体担保资产足以覆盖借款本息,出借人的债权始终有合法的实现路径

高某二人隐瞒产权的行为,确实不讲诚信,也属于民事层面的欺诈,但并没有从根本上掏空债权的保障,远达不到刑事诈骗要求的「虚构事实、骗取财物」的严重程度。呼和浩特中院在二审裁定里也明确表态:二人隐瞒抵押物权属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意义上的欺骗行为,检察机关的抗诉理由不能成立。

必须掰透的边界:绝非所有抵押瑕疵都不算诈骗

说到这儿必须把边界讲死,这个案子判无罪,绝不代表「拿别人的房子抵押借钱都不算诈骗」,更不代表隐瞒产权是合法的。

这里必须先掰明白一个最容易被误解的常识:刑事上判无罪,绝不等于这笔钱就不用还了。高某隐瞒房产权属的做法,毫无疑问是不诚信的,民事上该承担的违约责任、担保瑕疵带来的赔偿责任,一点都跑不了。出借人手里有公证过的借款合同,完全可以走民事程序申请强制执行,还有后续补充的林地抵押和连带保证人,债权本身是有充分救济渠道的。民事纠纷有民事的解决路径,不能动不动就往刑事犯罪上靠。

那什么情况下才会构成诈骗?如果行为人从一开始就伪造房产证、虚构自己是房屋所有权人,压根没有任何还款打算,借到钱就立刻转移挥霍、失联跑路,那毫无疑问构成诈骗罪,该怎么追责就怎么追责。

本案最终能无罪,是多重事实叠加出来的结果:抵押房产是公司法人知情同意的,不是凭空伪造的;借款用于正常的资金周转,没有非法挥霍;逾期后积极协商解决方案,主动追加足额担保;出借人的债权始终有民事救济的渠道。这些情节凑在一起,才让案件停留在了民事纠纷的范畴,没有升格为刑事犯罪。

反过来讲,哪怕你有真实的资产做抵押,只要从一开始就抱着骗钱的目的,虚构核心事实、隐瞒关键信息,照样可能被追究刑责。罪与非罪的核心,从来不是有没有抵押物,而是行为人从始至终有没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

最后几句实在话

回到最开始的问题:拿别人的房子抵押借钱,一定是诈骗吗?这份判决给出了非常清晰的答案:不一定。

做这行见了太多类似的纠纷:生意周转不开,找朋友借钱,拿别人的资产临时做增信,本想着周转过来就还,结果资金链越绷越紧,最后还不上钱,被对方安上诈骗的帽子报警。

平心而论,这种隐瞒权属的行为确实不地道,民事上的责任一点都逃不掉。但刑法是社会治理的最后一道防线,不能把所有的民事不诚信、所有的履约失败,都一股脑装进刑事的笼子里。

最后也给两边都提个务实的醒:

对出借人来说,做大额借款一定要核实抵押物的真实权属,依法办理正式的抵押登记,别只靠一份买卖合同就轻信增信,真出了纠纷,没登记的担保是靠不住的;

对借款人来说,哪怕再急着用钱,也要如实告知资产的真实情况,别抱着侥幸心理隐瞒真相,哪怕最后不构成犯罪,也会陷入没完没了的纠纷里,得不偿失。

商业有商业的规则,法律有法律的边界。区分民事欺诈和刑事诈骗,既不能靠朴素的情绪判断,也不能用结果倒推主观。守住主客观相一致的底线,既是对市场交易活力的保护,也是对刑法谦抑性的坚守。

 

(一审判决书 · (2019)内 0103 刑初 58 号)

 

(二审裁定书 · (2019)内 01 刑终 240 号)

 

 

【作者简介】

张智勇,全国优秀律师,智豪律师事务所管委会主任、首席合伙人,现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重庆市律师协会副会长(分管刑事辩护)。早在2009年,他便带领其领衔创办的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剥离民商事业务,率先完成‘全员、全业务’的刑事专业化转型,将其打造为业内公认的西南地区专门从事刑事辩护的律师事务所。执业以来,张智勇亲自参与办理各类重大疑难职务及诈骗、经济类刑案500余件,带领团队办理刑案超5000件,多起案件获评“年度十大刑事辩护经典案例”或被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参考》全文收录。在实战之外,他坚持“法理与实务双向赋能”,受聘担任西南政法大学量刑研究中心研究员及多所高校法律硕士兼职导师,并在律所内部十余年坚持“集体讨论全部刑案”制度。其结合二十余年一线实战经验撰写的《职务犯罪组合拳辩护的实践与运用》、《75项留置核心法律问题全解读》等实务成果,为重大刑事案件精细化辩护提供了重要的参考。此外,张智勇律师常年坚持新媒体普法,全网关注者已突破600万。面对这份海量的社会关注,他始终将其视为一种沉甸甸的社会责任与执业鞭策。通过持续输出专业的实务经验,他致力于打破复杂刑事案件中的信息壁垒,帮助更多陷入困境的家庭建立理性的法律认知,传递法律的温度与力量。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确保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均由律师专业团队集体讨论,共同制定团队辩护代理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
免责声明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版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智豪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处理。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