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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罪已经既遂,能够有机会取保候审吗?

  •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
  • 2018-04-17
所谓贪污罪的既遂,是指行为人所故意实施的非法占有公共(国有)财物或非国有单位财物行为,已具备了贪污罪构成的全部要件,同时产生了危害结果。因此,认定贪污罪既遂与否,应把握以下两点:
(1)看行为人的贪污行为,是否符合贪污罪构成要件的特征。其中,衡量非法占有的标准,是行为人是否实际已非法占有了公共(国有)财物或非国有单位的财物。如果已实际非法占有了,即视为既遂。
(2)看行为人的贪污行为,是否造成了客观的危害结果。其中,衡量造成了客观危害结果的标准:一是贪污数额实际上已达到5千元; 二是贪污数额虽然实际上尚未达到5千元,但客观上存在贪污情节较重的事实。
对于符合上述两方面的贪污行为,就可以认定为贪污罪既遂。
所谓贪污罪未遂,是指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贪污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其特征是:
(1)行为人已着手实施贪污行为;
(2)行为人还没有取得对公共(国有)财物或非国有单位财物的实际控制权或所有权;
(3)没有取得对公共(国有)财物或非国有单位财物实际控制权的原因,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
因此,正确认定贪污罪未遂时,除掌握其特点外,还应注意以下问题:
1、认定行为人还没有取得对公共(国有)财物或非国有单位财物的实际控制权或所有权的标准,是看公共(国有)财物是否已经被行为人非法占有或者已经被行为人非法取得。也就是说,行为人是否实现了其贪污犯罪的故意内容或达到了其主观上的预期希望或形成了客观行为与主观故意的相互一致。
2、对于一般的贪污未遂行为,如果属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或具备其他免予刑事处罚条件的处。一般不以贪污罪论
 3、对于符合下列情形的贪污未遂行为,仍应以贪污罪论处,
(1)贪污数额巨大:
(2)为首组织策划共同贪污的;
(3)毁灭罪证逃避侦查的;
(4)为掩盖贪污罪行,而嫁祸于人的;
(5)企图贪污特定款物造成恶劣影响的;
(6)有证据证实其犯罪而拒不供认的;
(7)打击报复报案人或举报人的;
(8)其他贪污情节严重的行为。
 
 而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因而,只要符合条件,都可以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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