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武山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金苍,男,生于1985年4月3日,甘肃省武山县人,住甘肃省武山县。
因涉嫌贪污罪,于2016年7月22日被武山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刑事拘留,2016年9月1日至2016年9月8日被临时羁押于上海市闵行区看守所,2016年9月13日被武山县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2016年9月23日,经天水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不予逮捕,2016年9月23日被武山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现取保候审在家。
武山县人民检察院以武检诉刑诉(2016)1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金苍犯贪污罪,于2016年11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2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武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卜亚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金苍到庭参加了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3年年初,武山县沿安乡政府按照武山县扶贫开发办公室要求,安排时任沿安乡泉峪村党支部书记的被告人张金苍在泉峪村发起成立扶贫互助社,张金苍遂以该村教学点代课教师宋某名义作为理事长,并借到宋某身份证在武山县沿安信用社开设了武山县沿安乡泉峪村扶贫互助社账户。
2013年1月19日,武山县扶贫开发办公室给武山县沿安乡泉峪村扶贫互助社账户拨入10万元整,2013年5月15日,张金苍再次借到宋某身份证后,拿着私刻的宋某私章,以现金支票方式从泉峪村扶贫互助社账户违规支取64000元整,予以侵吞。
后被告人张金苍于2014年1月失联。
另查明,2016年7月20日,被告人之父将赃款64000元退缴武山县沿安乡纪委。
2016年9月1日,被告人张金苍被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塘湾派出所民警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金苍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张某、宋某1、宋某、马某、张某等人的证言,户籍证明,情况说明,涉案款收据,抓获经过,移交函,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信用社交易单及现金支票存根复印件等证据在卷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金苍系受国家机关委托在村委会从事公务的人员,本应恪尽职守,奉公守法,但其却利用职务之便,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侵吞扶贫互助社资金64000元,且有潜逃行为,其行为确已构成贪污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金苍犯贪污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
鉴于被告人张金苍认罪态度较好,被告人之父代其退赃,故本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为了打击贪污公款的犯罪活动,惩罚贪污公款的犯罪分子,保护公共财产的所有权不受侵犯,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 第二款 、第三百八十三条 第一款 第一项 、第九十三条 第二款 、第六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金苍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00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涉案赃款64000元,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王永红
人民陪审员林萍
人民陪审员王树全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康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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