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泽州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常三虎,男,1950年1月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户籍地:泽州县某某镇某某村,现住晋城市城区。1996年11月至2011年11月任泽州县某某镇某某行政村村委主任,2005年10月至今兼任该村党支部书记,系本届某某镇人大代表。因涉嫌犯贪污罪,于2015年4月29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王完中、董静,山西泽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泽州县人民检察院以泽检公诉刑诉〔2015〕1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常三虎犯贪污罪,于2015年9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10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泽州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秀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常三虎及其辩护人王完中、董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泽州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7年至2011年期间,泽州县某某镇某某行政村实施公益林和碗周线可视荒山绿化植树工程。2008年至2011年,泽州县林业局通过某某镇三资代理中心分三次为该村拨付植树款共计347050元。工程支出为树苗款175550、支付植树工资53200元、支付会计、村委委员、村民小组长辛苦费9600元、其他支付6000元,共计支出244350元。时任该村党支部书记兼村委主任的被告人常三虎,利用职务之便,采用虚列种树人员工资、加大单株种植工资等手段在该村财务分多次报支共计348710元(植树款347050元、其他上级拨款1660元),将多报支的104360元据为己有。2015年4月23日,被告人常三虎主动到泽州县纪律检查委员会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常三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公款104360元,其行为构成贪污罪;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行为,系自首;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 、第六十七条 之规定处罚。
被告人常三虎供认指控主要事实,辩解其多报支的数额应为98000元;因其之前为村委垫付有工程款,认为自己不构成贪污罪。
辩护人王完中、董静的辩护意见是:1、被告人常三虎之行为系职务侵占,不构成贪污罪。理由为:被告人常三虎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绿化工程是由某某镇人民政府发包给某某村委,签订有施工合同,某某村委与某某镇政府系民事合同关系,被告人常三虎所侵占款项的性质为某某村委的工程款。2、公诉机关指控数额错误,被告人常三虎侵占数额应为98000元。3、被告人常三虎有自首情节并积极退赃,曾为某某村的建设和发展作出过巨大贡献,结合以上情节,应对被告人常三虎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2007年至2011年期间,泽州县某某镇某某行政村实施公益林和碗周线可视荒山绿化植树工程。2008年至2011年,泽州县林业局通过某某镇三资代理中心分三次为该村拨付植树款共计347050元。工程支出为树苗款175550、支付植树工资53200元、支付会计、村委委员、村民小组长辛苦费9600元、其他支付6000元,共计支出244350元。时任该村党支部书记兼村委主任的被告人常三虎,利用职务之便,采用虚列种树人员工资、加大单株种植工资等手段在该村财务分多次报支共计348710元(植树款347050元、其他上级拨款1660元),将多报支的104360元据为己有。2015年4月23日,被告人常三虎主动到泽州县纪律检查委员会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常三虎向泽州县人民检察院退交赃款80000元。本案审理期间,被告人常三虎向本院退交剩余赃款2436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案件线索移送表、泽州县人民检察院立案决定书,证明案件来源。
2、中共泽州县某某镇委员会证明材料、某某村委会换届选举结果批复及某某村委会换届选举结果报告单,证明被告人常三虎的任职情况。
3、委托施工合同书及某某镇人民政府情况说明,证明2009年由泽州县林业局委托某某镇人民政府实施碗周线可视荒山绿化工程,后晋庙铺政府与某某村委(由被告人常三虎代表村委)签订委托施工合同书,由某某村村委负责实施本村范围内的碗周线可视荒山绿化工程。某某村可视荒山绿化1015亩,每亩投资350元,在2009年11月底结束施工。
4、某某镇人民政府承诺书,证明某某镇人民政府向泽州县林业局承诺确保可视荒山绿化工程合格达标。
5、关于碗周线绿化工程实施情况说明、荒山绿化作业设计及碗周路交通沿线荒山检查验收表、泽州县林业局工作人员关于碗周路交通沿线荒山造林绿化工程检查验收的情况说明、泽州县林业局关于某某村2009年碗周路交通沿线荒山造林绿化及该村2008年前荒山绿化成活保存情况的调查报告、常三虎关于树木死亡率的情况报告、卫某某关于可视荒山工程成活及火灾调查情况的工作记录、关于种树情况的照片说明,证明绿化工程全面结束后,因火灾、干旱等原因影响树木成活,经调查,无法准确推算出某某村原栽植株树。
6、某某村可视荒山种树明细及植树工资领取表,证明某某村民植树及工资领取情况,植树工资为每棵0.5元。
7、某某镇人民政府财务帐页、借贷记帐凭证、汇款凭证、行政收据、某某镇农村三资代理中心某某村帐页支付系统专用凭证、某某镇农村财务管理服务中心统一单据、山西省农村信用社进帐单、现金支票、村级储备金专用收据、农村财务管理服务中心支出报销单、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系统专用凭证、晋庙铺人民政府农村财务管理服务中心统一收款收据、信用社转帐支票、碗周线造林款兑现明细、某某镇林业站碗周线造林款兑现明细、农村三资代理中心银行存款日记页面、某某村总分类帐银行存款帐页面、收款通知单、付款通知单、某某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支出审批单、某某村收据、某某镇农村财务管理服务中心报销单及某某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支出审批单,以上证据证明某某镇人民政府于2008年1月23日收到泽州县林业局公益林补助款16800元,同年3月19日拨付给某某村,该村支付种树工资12950元与树苗款3850元的帐务处理情况;2010年、2011年某某镇人民政府收到泽州县林业局碗周线可视荒山造林二笔款项后分别于2010年2月5日拨付给某某村40700元、于2011年3月18日拨付给某某村289550元,该村于2010年2月5日支付种树工资43310元、于2010年11月20日支付种树工资16800元、于2011年3月18日支出卫某某树苗款150000元、种树工资121800元的帐务处理情况。
8、由被告人常三虎提供给侦查机关的证明材料十二份:
(1)常某某出具的证明材料(2015年5月19日),证明其收到种树款16000元;常某某出具的证明材料(2015年5月10日),证明其收到村委种树款7200元;常某某出具的证明材料(2015年5月5日),证明2011年常三虎支付其种树帮忙费8000元。
(2)杨某1出具的证明材料(2015年5月19日),证明2010年其所在小组收到种树款7000元;杨某1出具的证明材料(2015年5月16日),证明2010年其收到种树工资3000元;杨某1出具的证明材料(2015年5月14日),证明其收到常三虎支付的绿化辛苦费8000元。
(3)杨某2出具的两份证明材料(2015年5月16日),证明2010年分两次收到常三虎支付的种树款12000元和2400元。
(4)陈某1出具证明材料(2015年5月24日),证明收到常三虎支付的绿化辛苦费8000元。
(5)杨某3出具的证明材料(2015年5月20日),收到常三虎支付的绿化帮忙费8000元。
(6)杨某4出具的证明材料(2015年5月15日),证明收到2010年种树工资1200元;杨某4出具的证明材料(2015年5月8日),证明2011年收到常三虎支付的绿化辛苦费3000元。
9、证人杨某1的证言,证明其于2009年至2011年任某某行政村某1自然村第一村民小组组长,2009年可视荒山绿化工程中,某1村的两个村民小组在一起种树,共种侧柏树苗12000株左右,种刺槐1000多株,工资结算是以每株0.5元钱。两个小组种树工资总额为6000多元不到7000元,常三虎发钱时多给了几百元钱,其签收了7000元的收款收据;2010年背泉两个自然村种侧柏大约2000株左右,工资为1500元,常三虎给其1500元的辛苦费,共领取了3000元;2009年可视荒山绿化之前某1村两个小组也种过树,第二小组种了1000株左右刺槐,一小组也种同样的刺槐,具体多少株不清楚,工资也是按每株0.5元结算的,当时没有发,可视荒山绿化资金下来后一起结算的。2015年5月14日其所出具的证明收到8000元辛苦费是应常三虎的要求出具的,实际领取的辛苦费为1600多元。
10、证人杨某4的证言,证明其于2009年至2011年任某某行政村某2自然村第三村民小组组长,2009年7、8月份,其组织某2自然村种树,在常某某家领取侧柏树苗共3520株,按每株0.5元发的种树工资,一次性领取了1760元工资。2010年其还在常某某处领过2400株左右侧柏树苗,但不种在可视荒山绿化班点内,种在某2自然村路两边,工资为1200元。2015年5月8日,其应常三虎的要求写拿过3000元辛苦费的证明材料,但3000元是其与某2村村民为水泥路垒塄和挖管道的工资,不是辛苦费。
11、证人杨某2的证言,证明某某行政村共五个小组,某某自然村是第四小组,其于1996年至2011年底任第四小组组长。某某自然村于2009年秋天和2010年春天共种树12000多株,大部分为侧柏,刺槐量很少,工资为每株0.5元,共领取了二、三次,没有提供任何手续。两次种树其共领取了500元左右工资,种树工资表1350元的工资表不是其的签字,工资表中的杨亭亭是其女儿,但其女儿没有种过树,也不是杨亭亭本人所签,除了杨亭亭,工资表上还有几个人没有种过树。2010年3月15日种柏树12000元的单据不是其所写,是常三虎拿开好的单据让其签字,但因其有脑梗,记不清是怎么签的名,按其小组2009年种10000株树苗,应给村民发5000元种树工资。其领取过第四组的植树工资2400元,常三虎没有给过其辛苦费。
12、证人常某某的证言,证明其是某某行政村村委委员,某某村种过三次树,主要种的是侧柏,刺槐有2000多株,村里分五个组种树,其负责给各组发树苗,2009年共发47500株树苗,其中45400株侧柏,2100株刺槐;2010年两次发放的都是侧柏树苗,村委发放了八、九千株不超过一万株,秋季发放了4050株。2010年春天种的侧柏是常三虎让其去大口村接送树苗的车。其所在第五小组的工资为每株0.5元。可视荒山绿化树苗全部是由晋庙铺林管站站长卫某某购买的。2011年7、8月份的一天,常三虎让其在植树工资表上虚构工资名单后在虚构的领款人名单上签字,其签字时,工资表上已经签了一部分虚列人员的名字,其共签了四个虚列人员的名字。其妻子杨开华没有领过钱。虚列的工资表里有的一户人家有一个人种树发工资,但有两个人名字列在工资表里。2007年、2008年和2009年上半年某某行政村种过刺槐和侧柏,主要是某3自然村种的,2009年某1自然村和某某自然村种过少量刺槐。期间买过二次侧柏,二次刺槐,是常三虎买的树苗,也是常三虎向村民发放的。2008年4月20日12950元的种树工资款收据是其签字,其收到钱后给村民发了种树工资;2010年3月15日16000元的单据其没有收到钱,是常三虎他们开好票让其签的字;2010年11月20日金额7200元的工资领取表不是其所作,其也没有收到钱,是常三虎让其签的字;某3自然村(第五组)2009年至2010年共种树24500株,应发工资12250元。2015年5月10日、5月19日其出具的证明材料是应常三虎的要求所写,8000元种树帮忙费的证明材料也是按常三虎所说写的。其种了1000株树苗,共得过1300元种树工资,按每株0.5元计算应得工资500元,常三虎给其发了1300元,另800元算辛苦费,后又收过村委300元的辛苦费。2007年、2008年其负责某3自然村种树期间,有短途运输树苗,跑腿打零工等在种树工资之外的费用大概有3000元左右,是由常三虎支付给村民的。2009年、2010年某某村在可视荒山绿化工程中共种树63000多株左右,2007年种过11000株左右侧柏,是县林业局送的树苗,2008年前半年种过12000株左右侧柏和11000株左右刺槐,2008年秋季种过树,常三虎联系好后让其去拉的6000株左右侧柏,2007年至2010年共种侧柏和刺槐计104000株左右,都是按照每株0.5元给村民发种树工资。2007年、2008年买回的树苗有时大小不齐,把大树苗种了,剩余的小树苗秧起来以后再种,大约有三、四千株,有刺槐也有侧柏。2015年4月15日,其按常三虎和卫某某的意思虚列了收到84000株树苗。
13、证人陈某1的证言,证明其于2003年至2011年任某某村委委员兼计生员,某某村2009年、2010年为可视荒山绿化种过树。其在常三虎家做的植树工资表,会计杨某3也在,常三虎给其提供了五组植树人员的名单、种树株树和金额,让其照着写。工资表中其代签了三个人的名字,常三虎说这几个人领了钱但没有签字让其代签的。其不知这三个人是否领过钱。其从常三虎处领过2350元钱,其中650元为其丈夫的种树工资,1700元是常三虎给其的帮忙费。2015年5月24日是常三虎让其写收到帮忙费8000元的证明材料,因其之前向常三虎借过5000元,2011年七一活动经费还剩余1500元未还给常三虎,就应常的要求写了证明。
14、证人杨某3的证言及其亲笔书写的情况说明,证明其自1994年4月至今任某某村会计,某某村为可视荒山绿化工程种过树,主要是2009年种的,2010年是补种。村里植树款是2011年从镇财政所拨的款,可视荒山绿化费是289550元,15万元用于购买树苗,121800元用于支付种树工资,剩余1万多元用于村里的开支。种树人员工资表是依据常三虎提供的花名表和植树株树制定的,常三虎让其按每株1元钱的工资结算,计算总金额为121800元。工资表上的个人签名,其知道有些不是本人签的,常三虎让其代签了一部分名字。2010年工资收据是常三虎让其所开,开好后交给常三虎,报帐时常三虎把种树人员打的收据给其去报帐,四组杨某2的签字是常三虎让其代签的。村民种树工资为每株0.5元,其种树600株,应得300元工资,常三虎给其发了1000元,700元算是辛苦费。2011年4月份,常三虎还给过其1500元辛苦费。总计领过辛苦费2200元。因其之前曾向常三虎借钱5500元,2015年5月20日,其应常三虎的要求写了拿过8000元辛苦费的证明。
某某行政村于2007年、2008年种过侧柏和刺槐,主要是某3自然村种的,上级拨款16800元,报帐时常三虎给其两支单据,一支种树工资12950元,一支侧柏树苗款3850元,是其做的帐,但不清楚是怎么发工资的。2010年3月15日某某村的四支收据共40000元钱是根据常三虎告诉其的金额开具的,收款人签字后,常三虎把收据和收条给其让其做帐务处理,共计43310元。16800元的可视荒山植树工资表是其所做,各组株树、单价、金额均是常三虎告诉其填写的,填好单后给常三虎,常三虎拿单报帐时,其见四组领取人栏没有签名,常三虎说钱已给了杨某2,让其替杨某2签了名。
某某村没有其他收入,都是上级拨款,上级拨下款后其都交给常三虎,后常三虎拿票报帐。某某村是有钱就花最后平帐,不是专款专用。
15、证人杨某5的证言,证明其于2009年至2011年任某某行政村某1自然村第一村民小组组长,某1自然村为碗周线可视荒山绿化工程种过树,某1村的两个村民小组在一起种树,村民种树是按每株0.5元发工资。2010年3月15日收某某村委可视荒山绿化种柏树5000元的单据不是其所写,也不是其本人签名,其没有领过该5000元;2010年11月20日3000元的植树工资领取表不是其所作,也不是其本人签名,其没有领过该3000元;2011年10月21日记帐凭证中某1自然村两个组的工资表不是其所作,工资表上是其本人签名。其种树的工资共得几百元,不超过1000元,其老婆有时也帮忙种树,但没有领过树苗。
16、证人陈某2的证言,其系某某自然村人,杨某2叫其参加过某某村的种树工程,工资为每株0.5元,每年种树工资几十元钱,其没有在工资表上签过字。
17、证人卫某某的证言及其亲笔书写的情况说明,证明其于1995年至今任某某镇林业工作站站长。碗周线可视荒山绿化工程是2008年省里下发的工程项目,2009年开始实施,工程通过晋城市林业局、泽州县林业局和某某镇人民政府,由碗周线沿线各村负责实施绿化工程项目,涉及到哪个村的地块,由该村负责购苗、种植。某某镇有三个行政村实施了此项工程,工程项目总面积1500亩左右,其中某某村1000亩。绿化工程种植侧柏和刺槐两个品种,晋庙铺2009年7、8月份开始施工,2010年春季和秋季补种了两次,2010年10月份左右结束。2010年底工程全部通过了验收,某某村班号内不合格的面积有100余亩。某某村绿化工程所需树苗全部由其购买,2009年7、8月份共购买侧柏46000株左右,刺槐2000株左右,2010年春季购买侧柏10000株左右,秋季大约4000株左右。还有1500株1.5米以上的侧柏苗,三次种植共给某某村购买树苗63000株左右。其给某某村提供的树苗大部分是从河南省沁阳市一个叫冯某某的苗木基地购买的,侧柏每株1.8元(包括送到某某村的运费),2011年5月份左右,和冯某某结清了全部树苗款。1.5米高的侧柏是从某某镇郑某某家苗圃购买的,每株4元钱,共计6000元,于2011年4、5月份结清了。2000株刺槐是在晋庙铺村一个农户家购买的,每株1元钱,也结清了帐。其给某某村购买树苗共花费了11万元多,2011年4、5月份工程验收结束后,某某村给其支付了15万元树苗款,其中35000元是多要的,其找供应树苗的商户虚开了购树苗的收据,还和常三虎一起让常某某写领了树苗84000株的表格。
绿化工程某某村没有按设计标准种够树苗,其心里也清楚,2011年底其参加了县林业局组织的验收工作,验收时有些地方地形复杂没有种够,其就没有带验收人员去看,当时在验收表上扣了大概100多亩,就验收合格了。
2008年其帮常三虎联系茹某1购买侧柏树苗,每株0.7元购买12000株。听常三虎说购买了刺槐树苗1万多株。政府给某某村拨了16800元荒山绿化款,记不清去验收过没有,碗周线可视荒山绿化包含了某某村2007年、2008年种的树。
18、由被告人卫某某提供给侦查机关的收条二支:
(1)冯某某出具的收条,证明其于2011年5月28日收到卫某某树苗款144000元;
(2)郑某某出具的收条,证明其于2011年6月2日收到卫某某树苗款6000元。
19、证人冯某某的证言及其亲笔书写的情况说明,证明其系河南省沁阳市林业局下属的一个国有苗圃场场长。2009年卫某某通过其购买了4万多株侧柏树苗,价格是每株1.8元(包含运费);2010年春季,卫某某通过其购买了八、九千株侧柏树苗,秋季购买大概三、四千株侧柏树苗,价格与2009年一样。卫某某通过其购买了不到六万株树苗,树苗款为十万多元不到十一万元,已全部结清。结帐时没有给卫某某打过收条也没有提供过税务发票。2015年3月底或4月初的一天,卫某某到河南省沁阳市找到其,让其按卫提供的树苗株树、单价、金额和时间出具了收到80000株侧柏树苗款144000元的收条。
20、证人郑某某的证言,证明其在自己责任田里育有侧柏树苗,2010年左右,卫某某向其购买过1.5米高的侧柏树苗1500株,价格为每株4元,2011年上半年卫某某付款时其没有出具收据。2015年3月,卫某某让其打了一个6000元的收条。75000元树苗的税务发票是卫某某说在河南买树苗没有开税务发票,用其身份证所开。
21、证人韩某某的证言,证明2009年7、8月份卫某某向其购买了2000株刺槐树苗,每株1元钱,卫买款当时付款后其没有出具过任何手续。
2007年秋天,其卖给过某某村常三虎7000株刺槐树苗,每株0.8元;2008年卖给常三虎4000株刺槐树苗,每株0.6元,2008年结帐两次共计8000元,其没有给常三虎出具收款手续。两次买树苗都是其找车送到某某村,某某村没有出过树苗运费。
22、证人茹某1的证言,证明2008年春天,其帮卫某某联系在其弟弟茹某2处购买过12000株侧柏树苗,每株0.7元,后听茹某2说把树苗送到了某某村,树苗款和运费共计8700元。
23、证人柴某某的证言,证明2008年秋天,其卖给过某某村五、六千株侧柏树苗,每株0.8元或0.9元,共计5000元。
24、被告人常三虎的供述(2015年6月25日),证明某某村没有收入,都是靠上级拨款。2008年公益林植树上级拨款16800元,2010年碗周线可视荒山绿化工程上级拨款40700元,2011年碗周线可视荒山绿化工程上级拨款289550元,共计340750元。2008年在村财务帐上种树报支了16800元,2010年在帐上种树报支43310元、16800元,2011年在帐上种树报支了150000元、121800元,共报支348710元,多报支的1660元,不清楚是什么钱支出的,村里都是上级拨款,没有其他收入。某某村种树购树苗,给村民发种树工资都是其经手并在财务报帐,报支的348710元都是会计杨某3给了其钱,其去开支的,杨某3没有管过钱,也没有其他人管过钱。可视荒山绿化工程的树苗是从卫某某处购买,共支付卫某某150000元树苗款。绿化工程是由某某行政村五个村民小组组长领头种树,由常某某负责发放树苗。2009年种树48000株左右,2010年春季和秋季种树15000株左右,村民种树工资按每株0.5元发放,共支付工资30000元。
2007年、2008年某某村种过树也购买过树苗,购买小侧柏11000株,花费3850元(已报帐);两次在韩某某处购买刺槐11000株,花费8000元;一次经卫某某介绍在茹某1弟弟处购买12000株侧柏,加运费共8700元;在柴某某处购买6000株左右侧柏,花费5000元;以上款项都没有以树苗款在村委帐上报,其让杨某3填报帐单时,虚列了一部分种树工资,发工资时其让杨某3填好收款收据和工资领取表,再让小组长签字后报的,实际上各小组长领取种树工资和报帐单有出入,有的小组长并没有实际得到报帐单上的钱。杨某5没有收到种树款5000元,收据是其让杨某3开的,记不清其找谁代杨某5签的名字;常某某也没有收到种树款16000元,其是让杨某3开好后,让常某某签的字;2010年12月30日记帐凭证中工资领取表中一组的杨某5没有领到3000元,记不清其是让谁代杨某5签的字,五组的常某某虽然是自己签的字,但也没领到7200元钱。2007年至2011年公益林和可视荒山绿化种树期间,除了种树工资,其还给过会计杨某3辛苦费2200元,杨某43000元、陈某11700元、杨某11600元,常某某1100元,以上辛苦费共计9600元左右。2015年5月,其让以上几人出具了证明材料,把辛苦费金额加大。2007年至2011年种树期间,与种树有关的开支及短途运输等开支有3000元左右。其在村委报帐种树开支共348710元。实际开支为购树苗175550元,种树工资大约52000元,给会计、村民组长辛苦费近10000元,短途运输临时开支大约3000元,种树期间给村民们买水、吃饭等其他开支近二、三千元,给杨某27000元,非法占有共98000元左右。
25、被告人常三虎的供述(2015年4月25日),证明2009年、2010年某某村可视荒山绿化种过三次树,树苗全部由卫某某购买,共购买了6万株左右,包含刺槐和1.5米高的1500株侧柏。2011年林业局拨付的种树款到帐后,其给村民发放种树工资时给每个小组的组长和会计多发了几百元的辛苦费。第二次拨付的121800元到帐后,其和会计杨某3造了个121800元的假工资表,实际发放给村民的工资是三万多元,加上多发的辛苦费和种1.5米侧柏的工资,实际发放了四万多元的工资。工资表上的数字大多由其提供,工资表中的人员有种过树也有没种过树的,种树株数及金额都是虚构的,领款人签字是其与常某某、陈某1签的。某某村可视荒山绿化工程其占有林业拨款总计八万余元,用于其购买家电及家庭开支,还归还了朋友20000元欠款。其手里没有为村里公务开支的单据。某某村还有一些不合理开支不能做帐务处理,是由其个人抵垫,没有在村里报过帐。
26、被告人常三虎的供述(2015年4月29日),证明2009年、2010年某某村共购买树苗五万多株不够六万株,2007年或2008年其给村里买过一万多元的树苗,记不清是否做过帐务处理。2009、2010年种树工资除1.5米的侧柏,其余都是按每株0.5元结算,1500株1.5米的侧柏记不清是按每株1.5元还是2元结算的。
27、被告人常三虎的供述(2015年4月24日),证明2009年、2010年某某村总共收树苗五万多株不够六万株,可视荒山绿化工种其共占有林业拨款八万余元,用于买家电、家庭开支,还归还了朋友2万多元的借款。2007年或2008年其给村里买过一万多元树苗,记不清是否做过帐务处理。
28、被告人常三虎的亲笔情况说明,证明内容同上。
29、泽州县人民检察院收据、扣押决定书及扣押物品清单,证明被告人常三虎于2015年4月27日向泽州县人民检察院退交赃款80000元,泽州县人民检察院予以扣押。
30、泽州县纪检委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明2015年4月,被告人常三虎到泽州县纪检委如实交待了犯罪事实。
31、被告人常三虎户籍证明及身份证明。
以上证据均由公诉机关提供并当庭举证,经质证,被告人常三虎及辩护人王完中均对证据8提出异议称证明材料虽系证明人按常三虎授意的金额书写,但大部分与真实情况相符;对证据11提出异议称12000元的收据系杨某2本人签名。本院认为,证人杨某2的证言与杨某3、常某某等人证言可以相互印证,证明实际植树工资为每株0.5元,植树工资表系按被告人常三虎提供的株数、金额所作,被告人及辩护人所提异议不予采纳。公诉机关所举证据之间可以相互印证,证实指控事实,相关证明内容依法予以采信。
被告人提供并当庭出示的证据有:
1、中共泽州县某某镇委员会出具的证明材料,证明被告人常三虎平时表现优秀,曾多次受到上级部门表彰。
2、泽州县某某镇农村三资委托代理中心和某某村村委会共同出具的证明材料,证明截止2015年6月30日止,某某村委欠被告人常三虎个人款项201456.56元。
3、泽州县委组织部汇编《泽州脊梁》,证明被告人常三虎的先进事迹曾被收录成书。
经质证,公诉人对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据1认为可在量刑时酌情考虑,证据2、3与本案无关。本院认为,以上证据均可证明被告人常三虎的工作表现及其曾对某某村所作贡献,可酌予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常三虎在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虚列村民种树工资的手段侵吞公款104360元,其行为构成贪污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某某村委受某某镇人民政府委托植树造林,且款项来源为国家植树造林款,被告人及辩护人的相关辩解和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常三虎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犯罪所得赃款依法予以没收并上缴国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三百八十三条 第一款 第(一)项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三款 、第六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常三虎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00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交纳)
二、赃款104360元予以没收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长刘前进
代理审判员刘连方
人民陪审员郭礼庆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梁聂露
第6页
第17页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版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智豪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处理。
2019 ©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 版权所有. 渝ICP备11000256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