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汤少刑初字第33号
公诉机关汤阴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阳某某,男,1963年某月某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河南省洛阳市人,原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法制和信访局局长。户籍地洛阳市涧西区创业路15号院2门301室,现住洛阳市某小区。因涉嫌犯
行贿罪于2013年2月2日被汤阴县公安局执行指定居所
监视居住,同年2月8日被汤阴县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同年2月22日被汤阴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汤阴县
看守所。
辩护人程某,洛阳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汤阴县人民检察院以汤检刑诉(2013)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阳某某犯行贿罪、
受贿罪,于2013年5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汤阴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于静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阳某某及其辩护人程建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由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现已审理终结。
汤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行贿罪
2005年至2011年期间,被告人阳某某为了取得职务上的升迁,让王某道以后在其职务升迁上提供帮助,多次向中共洛阳市高新技术开发区工委书记、管委会主任王某道(另案处理)行贿,共计人民币240000元。
二、
受贿罪
2002年至2011年期间,被告人阳某某利用担任洛阳高新区公安分局副局长、洛阳高新区组织人事和社会保障局局长的职务便利,为温某抓、狄某、李某留、李某敏、陆某波、莫某琨、徐某霞、孟某社、张某斌、穆某伟、胡某路等人在偷税漏税、职务升迁、解决公务员编制、安排子女工作、解决副县级待遇等事情上提供帮助,为他人谋取利益。多次非法收受上述人员财物共计人民币530000元。案发后,赃款已追退。
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宣读的证据有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书证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阳某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情节严重;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条、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应当以行贿罪、受贿罪追究被告人阳某某的刑事责任。阳某某犯数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阳某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均供认不讳。
辩护人程建龙提出的辩护意见是:1.侦查机关以行贿罪对阳某某采取强制措施后,阳某某供述了侦查机关未掌握的受贿犯罪事实,应认定阳某某有自首情节,且赃款已全部退还,应对其从轻、减轻处罚。2.起诉书指控阳某某以为王某道女婿跑工作为名向王某道行贿100000元现金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应认定。3.起诉书指控在王某道女儿结婚、父亲住院和去世时,阳某某向王某道行贿30000元,以及莫宝琨每年春节送给阳某某的30000元属正常的人情往来,不应认定为行贿和受贿。
经审理查明:
一、行贿犯罪事实
(一)2005年至2011年期间,被告人阳某某为了取得职务升迁,多次向中共洛阳市高新技术开发区工委书记、管委会主任王某道(另案处理)行贿,共计人民币140000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经过当庭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证人王某道的证言:我是洛阳高新区党工委书记、管委会主任,1995年我把阳某某调到高新区公安分局,2005年我提拔他成为高新区组织人事和社会保障局局长,2008年阳某某竞聘副县级干部时,让我给他帮忙,阳某某为了感谢我对他的提拔,以及以后继续给他提供帮助,在2005年到2011年期间先后十次送给我140000元。
2.被告人阳某某的供述:1995年我通过王某道的关系调到高新区公安分局工作,2005年王某道提拔我成为高新区组织人事和社会保障局局长,后来又提拔我为高新区党工委委员、法制和信访局局长。2008年竞聘副县级干部时,我也找他帮忙,为了感谢王某道这么多年对我的关照和提拔,在2005年到2011年期间,我多次向王某道行贿,共计140000元。给王某道送的这些钱都是我收受别人的钱。
(二)2009年,被告人阳某某为了取得王某道以后在其职务升迁上的帮助,以为王某道女婿王涛跑工作为名送给王某道人民币100000元。
1.证人王某道的证言:我女婿王涛在洛阳市150医院工作,是部队现役军人,女儿在上海工作,想让女婿留在上海。阳某某的一个同学王毅在北京武警总医院,其爱人王艺在武警部队总部工作,我就和阳某某一起去北京找王艺帮忙,在飞机上阳某某说拿了100000元钱,准备给王涛跑工作,我当时也没说什么,到北京后,和王艺一起吃饭把王涛的事情说了一下,吃过饭后,阳某某把装有100000元的运动包放在王艺的车上,后来事情也没有办成。
2.被告人阳某某的供述:王某道的女儿在上海工作,女婿王涛在洛阳市150医院工作,是部队现役军人,王某道想让女婿留在上海工作,我的一个同学王毅在北京武警总医院,其爱人王艺在武警部队总部工作,我把这个情况给王某道说了一下,王某道说去看看,在飞机上,我给王某道说拿了100000元钱,准备给王涛跑工作,王某道也没说什么,到北京后和王艺一起吃饭,把王涛的事情说了一下,吃过饭后,我将装有100000元的运动包放在王艺的车上,后来事情也没有办成。这100000元都是我收受别人的钱。
二、受贿犯罪事实
(一)被告人阳某某利用担任洛阳高新区组织人事和社会保障局局长的职务便利,在2009年上半年收受洛阳高新区法院法警队队长狄勇所送现金10000元,在2010上半年收受狄勇所送现金30000元,为狄勇在职务升迁、解决公务员编制等事情上提供帮助。
上述事实,有以下经过当庭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书证: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组织人事和社会保障局出具的关于机关非领导职务聘任报名工作的补充通知、洛阳高新区管委会文件、公务员登记备案表。
2.证人狄勇的证言:阳某某是洛阳高新区组织人事和社会保障局的局长,主管高新区组织人事方面的工作。2009年上半年和2010年上半年,我找阳某某帮忙解决副科级和公务员编制问题,分两次给他送了40000元。
3.被告人阳某某的供述:在2009年到2010年期间,狄勇想让我帮忙解决他的职务和公务员编制问题,我分两次收受了他送给我的40000元钱。后来狄勇成为法警队队长,他的公务员编制问题我答应有机会帮他解决,但这个问题不是高新区就能办理的,所以一直没有办成。
(二)被告人阳某某利用担任洛阳高新区组织人事和社会保障局局长的职务便利,在2010年10月份收受洛阳栾川李长留所送现金30000元,为李长留在安排其子李萌工作上提供帮助。
上述事实,有以下经过当庭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书证:洛阳市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个人审批表、商调干部呈报表、申请。
2.证人李长留的证言:我儿子李萌毕业后一直没有工作,我找到阳某某让他帮忙给我儿子安排个工作,2010年10月,阳某某通知我让李萌到高新区法院上班,为了感谢阳某某,我到他办公室送给他30000元钱。
3.证人李萌的证言:2010年下半年我父亲叫我到高新区法院参加工作,说工作是找人安排的,后来我听说是通过阳某某的关系让我到高新区法院工作的。
4.被告人阳某某的供述:2010年下半年的一天,李长留为了感谢我对他儿子李萌在安排工作上的帮助,送给我30000元。
(三)被告人阳某某利用担任洛阳高新区组织人事和社会保障局局长的职务便利,在2010年下半年收受洛阳民居房地产公司董事长李为敏所送现金50000元,2011年春节前收受李为敏所送现金50000元,为李为敏在安排其外甥王成工作上提供帮助。
上述事实,有以下经过当庭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书证:试用期协议、高新区招聘人员试用期满转正审批表、焦作大学毕业生登记表。
2.证人李为敏的证言:我外甥王成毕业后一直没有工作,我找阳某某帮忙安排工作,阳某某说有机会一定帮忙,在2010年下半年和2011年春节前,我分两次给了阳某某100000元。2011年高新区录用一批聘任制人员,王成被高新区聘用了。
3.被告人阳某某的供述:2010年下半年的一天,李为敏到我办公室找到我,说他外甥王成想安排到高新区工作,让我帮忙提交党政联席会,我说到时一定帮忙,李为敏给了我50000元钱。2011年春节前,李为敏到我办公室说他外甥工作的事还要多帮忙,送给我50000元钱。2011年王成被安排在高新区工作。
(四)被告人阳某某利用担任洛阳高新区组织人事和社会保障局局长的职务便利,在2006年春节前收受洛阳弘业置业有限公司总经理陆秋波所送现金30000元,为陆秋波在解决副县级待遇上提供帮助。在2009年收受陆秋波所送现金30000元,2011年春节前收受陆秋波所送现金10000元,2011年上半年收受陆秋波所送现金30000元,为陆秋波在解决其子陆韬工作和公务员编制等事情上提供帮助。
上述事实,有以下经过当庭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书证:高新区购买服务岗位工作人员成绩单、高新区合同工基本情况登记表、洛阳高新区招聘工作人员考察鉴定表、高新区招聘人员试用期满转正审批表、政府购买岗位服务期协议。
2.证人陆秋波的证言:阳某某是高新区组织人事和社会保障局局长,2006年为了让他帮我协调解决我的副县级待遇问题,我给阳某某送了30000元。2009年我儿子陆韬在高新区公开考试招录聘任制人员中进入面试,面试的时候希望阳某某照顾,给阳某某送了30000元,2011年上半年我想让阳某某帮忙审查一下陆韬的身份是否是公务员,如果不是看能不能想法改变,送给阳某某30000元,2011年春节前,为了感谢阳某某在我儿子事情上的帮助,送给他10000元。
3.被告人阳某某的供述:2006年到2011年期间,我分四次共收受陆秋波100000元钱。其中,2006年陆秋波让我帮忙协调解决他的待遇问题,给我送了30000元。2009年陆秋波的儿子陆韬在高新区公开考试招录聘任制人员中进入面试,面试的时候希望我照顾,给我送了30000元,后来陆韬通过面试,被安排在高新区招商局工作。2011年上半年陆秋波想让我帮忙审查一下陆韬的身份是否是公务员,如果不是看能不能想法改变,送给我30000元;2011年春节前,陆秋波为了感谢我在他儿子事情上的帮助,送给我10000元。
(五)被告人阳某某利用担任洛阳高新区组织人事和社会保障局局长的职务便利,在2006年至2011年每年春节前收受洛阳高新区管委会工作人员莫宝琨所送现金5000元,共计人民币30000元,为莫宝琨在安排工作、解决聘任制编制等事情上提供帮助。
上述事实,有以下经过当庭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书证:2008年度考核登记表、个人年度绩效考核登记表、临时工个人基本情况及岗位工作职责调查登记表、洛阳高新区合同工个人基本情况调查登记表、高新开发区人才劳务服务中心合同工管理规定、劳动合同书。
2.证人莫宝琨的证言:阳某某在高新区公安分局当副局长的时候,我给他开过几年车,后来他到高新区组织人事和社会保障局当局长,通过阳某某的帮助,我被安排到高新区城市监察管理局当临时工,我多次找他帮忙,想成为高新区合同工和聘任制工作人员,为了感谢阳某某把我调到高新区管委会,以后让他帮忙将我的工作手续变为合同和聘任制,从2006年到2011年我每年以过节的名义给他送5000元钱,总共30000元。
3.被告人阳某某的供述:我在高新区公安分局任副局长时,莫宝琨当临时工,我调到高新区人事局工作以后,把莫宝琨安排到了高新区城市监察局当内勤,为了让我帮他解决合同制和聘任制问题,从2006年开始到2011年每年春节他都会以过年看望我的名义给我送钱,每年5000元,一共30000元。莫宝琨给我送钱是想让我帮忙把他的编制问题解决了。
(六)被告人阳某某利用担任洛阳高新区组织人事和社会保障局局长的职务便利,在2006年2月收受洛阳高新区管委会工作人员徐彩霞所送现金10000元,为徐彩霞在安排其子马鹏的工作上提供帮助。
上述事实,有以下经过当庭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书证:干部任免审批表、介绍信。
2.证人徐彩霞的证言:2005年下半年,高新区要解决一批工作人员子弟的就业问题,我儿子马鹏当时没有工作,我就找到阳某某帮忙,阳某某同意帮忙。2006年初我儿子的工作问题解决了,被安排到高新区招商局工作。在2006年元宵节前后,我到阳某某办公室感谢他的帮忙给了他10000元钱。
3.被告人阳某某的供述:2006年上半年高新区计划为一批内部工作人员的子弟解决工作,徐彩霞的儿子马鹏符合条件,就找我帮忙,后来主任会研究通过后,马鹏到招商局工作。2006年2月的一天,徐彩霞到我办公室说了一番感谢的话,临走时将一个装有10000块钱的信封放在我的桌子上。
(七)被告人阳某某利用担任洛阳高新区组织人事和社会保障局局长的职务便利,在2006年年底收受原高新区管委会统计局局长孟全社所送现金10000元,为孟全社在其子孟庆璞挂职锻炼事情上提供帮助,在2008年收受孟全社所送现金20000元,为孟全社在提拔副县级干部上提供帮助。
上述事实,有以下经过当庭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书证:洛阳高新区中层正职领导干部竞聘上岗的实施方案、干部任免表、干部任免审批表、孟庆璞同志挂职锻炼工作鉴定意见、通知。
2.证人孟全社的证言:2006年底,我儿子孟庆璞到高新区科技部挂职锻炼一年,我找到当时的人事局局长阳某某希望他能尽快帮我儿子办理科技部挂职手续,分到洛阳高新区驻北京办事处,解决住房问题,阳某某答应尽快帮忙,我将一个装有10000元钱的信封放在阳某某桌子上,后来阳某某很快办理了我儿子的相关手续,并分到北京办事处。2008年高新区升格成副地级,当时我想趁这个机会解决副县级待遇,我到阳某某办公室说了这件事,阳某某说有机会一定帮忙,我就将一个装有20000元钱的信封给了阳某某,后来我的待遇问题也没有解决。
3.被告人阳某某的供述:2006年和2008年,我分两次收受孟全社30000元钱。2006年年底,孟全社的儿子孟庆璞到科技部挂职锻炼一年,孟全社到我办公室找到我,希望我尽快办理其儿子挂职锻炼手续,并将一个装有10000元钱的信封放到我办公桌上。2008年孟全社想解决副县级待遇,到我办公室将一个装有20000元钱的信封给了我。
(八)被告人阳某某利用担任洛阳高新区组织人事和社会保障局局长的职务便利,在2011年春节前收受百克特摩擦材料有限公司董事长张文斌所送现金20000元,为洛阳百克特摩擦材料有限公司在解决劳资纠纷事情上提供帮助。
上述事实,有以下经过当庭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书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文本、关于百克特厂房项目部的案件的情况说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协议书。
2.证人张文斌的证言:阳某某是高新区组织人事和社会保障局的局长,管着社会保障和农民工工资的事情。2010年国庆节前,百克特公司因为建厂房跟承建方发生工程款纠纷,公司的大门被堵了,当时阳某某出面协调,顺利的把事情解决了,为了感谢他的帮忙,2011年春节前我用信封装了20000元钱送给了阳某某。
3.被告人阳某某的供述:百科特公司因厂房工程款结算与承建方发生纠纷,承建方将百克特公司大门围堵,在我的调解下当天问题就得到了解决。2011年春节前,张文斌为表示感谢,到我办公室送给我20000元钱。
(九)被告人阳某某利用担任洛阳高新区组织人事和社会保障局局长的职务便利,在2007年春节前、2008年春节前分两次收受河南地久置业有限公司董事长穆宏伟所送现金共计100000元,为地久置业有限公司在解决承建高新区项目时发生村民、农民工阻工问题上提供帮助。
上述事实,有以下经过当庭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书证:联合购房(团房)协议书、房地产开发项目转让合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证人穆宏伟的证言:阳某某担任高新区组织人事和社会保障局局长,管着高新区劳动保障的事情,工地跟农民工发生纠纷都需要劳动保障处出面协调,我经常找他协调这些事情。2007年地久公司和当地村民发生纠纷,发生阻工事件,后来通过阳某某的协调帮助事情解决了,为了感谢他的帮忙,在2007年春节前和2008年春节前,我到阳某某的办公室以过节的名义分别给他送50000元钱,总共100000元钱。
3.被告人阳某某的供述:穆宏伟是洛阳地久地产开发公司的董事长,地久公司在高新区开发过程中,村民经常围堵工地,影响工程进度,穆宏伟多次找我帮忙处理问题,在我的协调下每次都能很快的解决村民围堵工地的事情,为了向我表示感谢,穆宏伟在2007年春节前到我办公室给我送了50000元钱,2008年春节前到我办公室给我送了50000元钱。
(十)被告人阳某某利用担任洛阳高新区组织人事和社会保障局局长的职务便利,2008年春节前收受洛阳富地辉煌置业有限公司董事长胡长路所送现金50000元,为富地辉煌置业有限公司在解决村民阻工问题上提供帮助。
上述事实,有以下经过当庭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书证:房地产开发合同、补充协议、联合开发协议、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关于山水富地的案件的情况说明。
2.证人胡长路的证言:2007年左右,富地辉煌公司在洛阳高新区开发过程中,和当地村民发生过几次打架、阻工事件,阳某某是劳动人事局局长,他们局里面有一个部门负责劳动保障工作,我找到阳某某帮忙协调,由于阳某某的协调工程能顺利进行开发,在2008年春节前,我送给阳某某50000元钱。
3.被告人阳某某的供述:胡长路是洛阳富地辉煌置业有限公司的董事长。大约在2007年,胡长路在洛阳高新区开发了山水富地小区,和当地村民发生纠纷,发生农民工围堵工地事件,胡长路找我帮忙协调,我帮他协调解决了农民阻工问题。在2008年春节前的一天,胡长路到我办公室说感谢我帮忙协调问题,临走时把一个装有50000元的档案袋放到我办公室的茶几上。
(十一)被告人阳某某利用担任洛阳高新区公安分局副局长的职务便利,在2002年收受洛阳市牡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温双抓所送现金20000元,为温双抓在其偷税漏税案件上提供帮助。
上述事实,有以下经过当庭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书证:案情说明表、受理经济犯罪案件登记表、经济犯罪案件立案报告表、洛阳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拘留证、
取保候审决定书、释放通知书、呈请撤销案件、侦查终结等报告书。
2.证人温双抓的证言:2002年10月份的时候,我成立的洛阳市牡丹房地产开发公司因为涉税问题被高新区公安分局经侦科立案侦查,阳某某是主管经侦科的副局长,我找到阳某某希望他帮忙给予照顾,阳某某说尽量帮忙从轻处理,我就把20000元钱放到了他桌子上。
3.被告人阳某某的供述:温双抓是洛阳牡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老板,2002年10月因偷税被高新区公安分局立案侦查,当时我是高新区公安分局主管经侦案件的副局长,温双抓希望处理他们公司问题的时候我能照顾,送给我20000元钱。
综上,2005年至2011年期间,被告人阳某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多次向王某道行贿,共计人民币240000元;2002年至2011年期间,阳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530000元。案发后,赃款已追退。
另查明,被告人阳某某到案后,主动交代检察机关未掌握的受贿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以下经过当庭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汤阴县人民检察院反贪局出具的证明:阳某某到案后,主动交代检察机关未掌握的受贿犯罪事实。
2.汤阴县人民检察院移送查封扣押冻结财物清单、收据:阳某某退赃530000元。
综合证据:
1.证人高宏节的证言:2009年高新区对社会公开招聘了一批高层次人才,这次招录活动由当时的局长阳某某负责,孟庆璞被安排到驻京办事处工作。2011年初高新区管委会以实业公司的名义招聘了一批人员,当时是由阳某某负责这件事,大部分是高新区的合同制工作人员和子弟。陆秋波多次找阳某某和我,想解决副县级待遇的事情,阳某某也安排我问过市委组织部的人,因为副县级干部属于市管干部,高新区没有权限,这件事一直没有办。陆韬是2009年政府购买招聘人员到高新区工作,被分到高新区招商局,有一次,阳某某说陆韬想往市委督查室调,让我帮着看一下陆韬的档案是否符合公务员的要求。孟全社以前是高新区统计局的局长,2012年退二线,因为超过规定的年龄,没有解决副县级问题。
2.中国共产党洛阳市委员会关于张和儒等六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河南省委组织部关于张政、王某道职级的通知:1994年9月21日王某道被任命为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主任、中共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工作委员会书记。2006年2月25日王某道为副厅级干部。
3.王某道、阳某某干部任免审批表及视听资料。
4.洛阳高新开发区管委会文件关于阳某某、王宪政职务聘任的通知、中共洛阳市委组织部关于周东柯等11名同志任职的通知、洛阳市人民政府任免通知关于周东柯等10名工作人员任职的通知、中共洛阳市委组织部关于贺敏等15名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2005年1月8日聘任阳某某为区劳动人事局局长;2008年6月5日阳某某任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组织人事和社会保障局局长;2011年5月29日阳某某任中共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工委委员,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法制和信访局局长。
5.阳某某的户籍证明。
本院认为,被告人阳某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240000元,情节严重,核其行为已构成行贿罪;杨
瑞丰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530000元,为他人谋取利益,核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均成立。阳某某以行贿罪被采取强制措施后,主动供述了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其受贿犯罪事实,系自首,可减轻处罚;案发后,赃款已追退,可酌定从轻处罚。故关于辩护人称阳某某有自首情节、退还全部赃款应减轻处罚的理由,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辩护人辩称阳某某以为王某道女婿跑工作为名送给王某道100000元现金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应认定的理由,经查,有被告人阳某某的供述、证人王某道的证言均能证实阳某某行贿的事实存在,故对辩护人的辩称,本院不予采纳;关于辩护人辩称在王某道女儿结婚、父亲住院和去世时,阳某某共送给王某道30000元和收受莫宝琨30000元属正常的人情往来,不应认定为行贿和受贿的理由,经查,有被告人阳某某的供述、证人王某道、莫宝琨的证言等证据均证实,阳某某送钱给王某道是为了取得王某道以后在其职务升迁上的帮助,莫宝琨送钱给阳某某是为了在安排工作、解决聘任制编制等事情上取得阳某某的帮助,故对辩护人的辩称本院不予采纳。阳某某一人犯数罪,应数罪并罚。阳某某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期间,应折抵刑期,每二日折抵有期徒刑一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阳某某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2月8日起至2024年8月4日止。)
二、被告人阳某某违法所得530000元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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