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舞刑初字第167号
公诉机关舞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秦某某,男,1958年12月8日出生于河南省某某县,汉族,硕士研究生,中共党员,2008年7月份任河南省某某市某某税务局党组书记、局长,2012年3月份至案发任河南省某某税务局国际税务处处长,住河南省郑州市某某路38号院河南省地税局家属院4号楼东单元西户。因涉嫌
受贿于2014年3月3日被舞阳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刑事拘留,同日被舞阳县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因涉嫌受贿犯罪于2014年3月18日被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决定
逮捕,次日被漯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在押于舞阳县
看守所。
辩护人赫某泉,河南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舞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漯舞检诉刑诉(2014)1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秦某某犯
受贿罪,于2014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舞阳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指派郭东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秦某某及其辩护人赫大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舞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1、2009年至2012年,被告人秦某某在自己办公室3次共收受某某市某某税务局直属分局副局长李一某102000元,在秦某某的帮助下,李一某于2010年5月27日提拔为某某市某某税务局离退休干部工作科科长。
2、2009年至2010年间,被告人秦某某分别在自己办公室、某某市环保局家属院门口收受某某市某某税务局宣传教育科副科长付一某2张建设银行卡各50000元,在秦某某的帮助下,付一某于2010年5月27日提拔为某某市某某税务局宣传教育科科长。
3、2009年至2010年间,被告人秦某某在自己办公室3次共收受新华区某某税务局副局长的崔一某95000元。在秦某某的帮助下,崔一某于2010年5月27日提拔为某某市某某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主任科员。
4、2009年至2012年,被告人秦某某分别在自己办公室、郑州市某某路省某某税务局家属院的家中、某某市环保局家属院内的住处,5次共收受汝州市某某税务局副局长陈一某92000元。在秦某某的帮助下,陈一某于2010年5月27日提拔为某某市某某税务局稽查局副局长。
5、2009年至2010年,被告人秦某某在自己办公室3次共收受某某市某某税务局后勤服务中心主任高一某56000元。在秦某某的帮助下,高一某于2010年5月27日提拔为某某市某某税务局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
6、2009年10月,被告人秦某某在自己办公室2次共收受湛河区某某税务局副局长的董一某2000元的购物卡一张及50000元,在秦某某的帮助下,董一某的儿子(董二某)于2010年3月21日被安排到某某市某某税务局系统工作。
7、2009年3月的一天,被告人秦某某在自己办公室收受某某市卫东区某地税所副所长郑一某50000元。在秦某某的帮助下,郑一某于2009年5月6日提拔为某某市某某税务局副主任科员。
8、2009年5月,被告人秦某某在自己办公室收受舞钢市某某税务局某税务所所长李二某50000元,秦某某承诺为李二某调动工作。
9、2009年至2012年,被告人秦某某分别在郑州市某某路省某某税务局家属院的家中、自己办公室7次共收受某某市某某税务局稽查局副局长赵二某感谢其提拔的丹尼斯购物卡30000元、现金15000元。
10、2009年3月,被告人秦某某在自己办公室收受某某市石龙区地税局科员郑三某20000元。在秦某某的帮助下,郑三某于2010年5月27日提拔为石龙区地税局稽查局局长。
11、2010年初的一天,被告人秦某某在自己的办公室收受某某市某某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局长温一某150000元,在秦某某的帮助下,温一某于2010年5月24日提拔为某某市某某税务局党组成员、总会计师。
12、2010年5月的一天,被告人秦某某在自己办公室收受某某市某某税务局政策法规科副科长朱一某100000元。在秦某某的帮助下,朱一某于2010年5月27日提拔为某某某某税务局纳税服务科科长。
13、2010年5月,被告人秦某某分别在郑州市某某路省某某税务局家属院家中、郑州市一家饭店内,2次共收受汝州市地税务局征管分局综合股股长何一某70000元,在秦某某的帮助下,何一某于2010年5月27日提拔为汝州市某某税务局夏店中心税务所所长。
14、2010年4月的一天,被告人秦某某在某某市环保局家属院内的住处收受湛河区某某税务局稽查局局长的银一某60000元。在秦某某的帮助下,银一某于2010年5月27日提拔为叶县某某税务局党组成员、纪检组组长。
15、2010年5月的一天,被告人秦某某在自己办公室收受某某市某某税务局监察审计室副主任周一某50000元。在秦某某的帮助下,周一某于2010年5月27日提拔为某某市某某税务局计划财务科科长。
16、2010年5月的一天,被告人秦某某在自己办公室收受某某市卫东区某某税务局建设路所所长吕一某50000元。在秦某某的帮助下,吕一某于2010年5月27日提拔为某某市石龙区某某税务局副局长、党组成员。
17、2010年5月的一天,被告人秦某某在自己办公室收受某某市某某税务局税政科科员李四某50000元的工商银行卡一张,在秦某某的帮助下,李四某于2010年5月27日提拔为舞钢市某某税务局稽查局局长。
18、2010年3月的一天,被告人秦某某在自己办公室收受汝州市某某税务局稽查分局局长杜一某50000元。在秦某某的帮助下,杜一某于2010年5月27日提拔为汝州市某某税务局副局长、党组成员。
19、2010年3月,被告人秦某某在自己办公室收受汝州市某某税务局小屯所所长李五某50000元。在秦某某的帮助下,李五某于2010年5月27日提拔为汝州市某某税务局纪检组组长、党组成员。
20、2010年6月,被告人秦某某在自己办公室收受某某市某某税务局直属局办公室主任李六某50000元。在秦某某的帮助下,李六某于2010年5月27日提拔为叶县某某税务局稽查局局长。
21、2010年5月,被告人秦某某在某某市环保局家属院住处收受某某市某某税务局稽查局科员宋一某100000元,在秦某某的帮助下,宋一某于2010年5月27日提拔为鲁山县某某税务局张良中心税务所所长。
22、2010年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秦某某在自己办公室收受某某市卫东区某某税务局稽查局局长苏一某30000元,苏一某于2010年5月27日任宝丰县某某税务局纪检组长、党组成员。
23、2010年5月份的一天,被告人秦某某在自己办公室收受某某市某某税务局流转税科科员崔三某30000元,崔三某于2010年5月27日提拔为鲁山县某某税务局稽查分局局长。
24、2010年2月至2010年5月,被告人秦某某在自己办公室2次共收受某某市地税局系统工作人员张三某22000元。在秦某某的帮助下,张三某于2010年5月27日提拔为某某市某某税务局政策法规科副科长。
25、2010年春节左右的一天,被告人秦某某在自己办公室收受鲁山县某某税务局稽查局局长冯一某20000元。在秦某某的帮助下,冯一某于2010年5月27日提拔为某某市某某税务局稽查局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分局局长。
26、2010年4月的一天,被告人秦某某在鲁山县下汤镇“皇姑浴”温泉假日酒店收受鲁山县下汤地税所所长杜三某20000元。在秦某某的帮助下,杜三某于2010年5月27日提拔为某某市石龙区某某税务局纪检组组长、党组成员。
27、2010年3月的一天,被告人秦某某在自己办公室收受某某市某某税务局流转税财产行为税科副科长马一某20000元,在秦某某的帮助下,马一某于2010年5月27日提拔为某某市某某税务局电子税务管理中心主任。
28、2010年至2011年,被告人秦某某在自己办公室2次收受某某市新华区某某税务局焦店中心税务所所长荆一某感谢提拔的15000元。
29、2010年5月初的一天,被告人秦某某在自己办公室收受叶县某某税务局纪检组组长孙一某10000元,在秦某某的帮助下,孙一某于2010年5月27日提拔为叶县某某税务局副局长、党组成员。
30、2010年5月,被告人秦某某在自己办公室收受某某市某某市宝丰县某某税务局办公室副主任俞一某50000元。在秦某某的帮助下,俞一某于2010年5月27日提拔为宝丰县某某税务局办税服务厅主任。
31、2011年至2012年,被告人秦某某在自己办公室、河南省人民医院4次共收受某某市某某税务局培训中心主任张六某感谢其提拔的20000元。
32、2011年底,被告人秦某某在自己办公室收受关一某30000元,在秦某某的帮助下,关一某的儿子关二某于2012年2月13日到某某地税系统工作。
33、2012年春节前,被告人秦某某在自己办公室收受某某市卫东区某某税务局局长杨二某50000元。在秦某某的帮助下,杨二某于2012年4月提拔为某某市新区某某税务局局长、党组书记。
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书证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秦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多次收受他人财物共计1789000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建议对其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被告人秦某某对其构成受贿罪没有异议,但认为起诉书查明的事实与实际情况有一定出入,省纪委对其双规期间其有自首和立功情节。
被告人秦某某的辩护人赫大泉的辩护意见为:1、对被告人秦某某犯受贿罪无异议,但起诉书指控的总体数额应为175.9万元;2、被告人秦某某系自首,有重大立功情节,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被告人秦某某及其家属积极主动退赃,建议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
一、2009年至2012年,被告人秦某某在自己办公室三次共收受某某市某某税务局直属分局副局长李一某102000元,在秦某某的帮助下,李一某于2010年5月27日提拔为某某市某某税务局离退休干部工作科科长。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秦某某供述,证明2009年至2012年,时任某某市某某税务局直属分局副局长的李一某为谋求提拔正科级,分三次在某某市某某税务局其办公室送给其102000元,在其安排下,李一某被提拔为正科级,担任某某市地税局离退休干部科科长。
2、证人李一某证言,证明为了在工作提拔中得到秦某某的帮助,其三次送给秦某某人民币102000元。这100000元现金是其从本人和爱人何二某的存折上取出的,当时取出110000元,把其中的100000元送给了秦某某。2010年5月份,其被提拔为某某市地税局离退休干部科科长(正科级)。2011年和2012年春节前夕其又分别送给秦某某1000元。
3、银行取款凭证,证明李一某于2009年6月30日从建设银行244004998013006****账号取出60000元现金,2009年1月30日从244049015113010****的定期账号取出50000元现金。
4、李一某任职文件,证明李一某于2009年3月24日任某某市某某税务局直属分局副局长,2010年5月27日被任命为某某市某某税务局离退休干部科科长。
上述证据,经法庭举证、质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二、2009年至2010年间,被告人秦某某分别在自己办公室、某某市环保局家属院门口收受某某市某某税务局宣传教育科副科长付一某2张建设银行卡各50000元,在秦某某的帮助下,付一某于2010年5月27日提拔为某某市某某税务局宣传教育科科长。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秦某某供述,证明2009年中秋节前的一天、2010年2月份春节前的一天,付一某送其两张建设银行卡,每张卡内存有5万元人民币。这两张银行卡其拿回家后交给了爱人庞一某并对庞一某说把卡内的钱取出来。
2、证人付一某证言,证明2009年中秋节前夕和2010年春节前夕,其曾经分两次给时任某某市某某税务局局长秦某某送了两张建设银行卡,每张5万元,卡号分别为:622700244049004****,622700244049005****。
3、银行取款凭证,证明卡号为622700244049005****的银行卡于2010年8月22日取出50056元。
4、付一某任职文件,证明付一某于2010年5月27日被任命为某某某某税务局宣传教育科科长。
上述证据,经法庭举证、质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三、2009年至2010年间,被告人秦某某在自己办公室三次共收受新华区某某税务局副局长崔一某95000元。在秦某某的帮助下,崔一某于2010年5月27日提拔为某某市某某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主任科员。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秦某某供述,证明2009年中秋节前和2010年春节前崔一某到其办公室往办公桌上放一个信封就走了,里面分别装的是5000元和10000元现金。2010年4、5月的一天,在公开竞聘正科级干部期间,崔一某又去其办公室把一个档案袋放在办公桌上,里面是装着80000元现金。2009年3月份其把崔一某从新华区地税局纪检组长调整到高新区某某税务局副局长、党组成员,位置排前了。2010年5月份在干部调整党组研究时,其又提议崔一某任某某市某某税务局直属分局主任科员,正科级。
2、证人崔一某证言,证明为了在升迁中得到秦某某支持,其三次在秦某某办公室给秦某某送了95000元人民币。第一次送的5000元和第二次送的10000元钱,都是其个人平时积攒的钱,第三次送的80000元钱,其中60000元是父亲崔三某去世后存折上的钱,另外10000多元是自己工资卡上的钱,剩下的是平时放家里的现金。
3、银行取款凭证,证明卡号为244004998013001****的银行卡2010年3月31至5月20日取出9万元人民币。
4、崔一某任职文件,证明崔一某于2010年5月27日任某某某某税务局直属分局主任科员。
上述证据,经法庭举证、质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四、2009年至2012年,被告人秦某某分别在自己办公室、郑州市某某路省某某税务局家属院家中、某某市环保局家属院内住处,五次收受汝州市某某税务局副局长陈一某共92000元。在秦某某帮助下,陈一某于2010年5月27日提拔为某某市某某税务局稽查局副局长。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秦某某供述,证明2009年春节前一天,时任汝州市某某税务局副局长陈一某来到其办公室将一个普通牛皮纸信封放办公桌上就走了,信封内装有现金2000元。2010年4、5月份的一天,在其家楼下陈一某把一提茶叶放在其车后排座上,里面装有50000元现金。又过了几天,陈一某来到其在某某市环保局家属院租住的房子里面将一个装有20000元现金的档案袋放在了客厅的茶几上。2011年和2012年春节前一天,陈一某来到其租房处两次将一个装有10000元手提纸袋子放在茶几上。2010年5月份在研究人事调整时其提议把陈一某从汝州市地税副局长提拔到某某市某某税务局稽查局任副局长,由副科级提拔成了正科级。
2、证人陈一某证言,证明从2009年春节至2012年春节前期间,其分五次给时任某某市某某税务局局长的秦某某送9.2万元现金。2010年5月份其被任命为某某市某某税务局稽查局副局长,正科级。
3、陈一某任职文件,证明陈一某于2010年5月27日被任命为某某市某某税务局稽查局副局长。
上述证据,经法庭举证、质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五、2009年至2010年,被告人秦某某在自己办公室共收受某某市某某税务局后勤服务中心主任高一某56000元。在秦某某帮助下,高一某于2010年5月27日提拔为某某市某某税务局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秦某某供述,证明2009年年初的一天,时任某某市某某税务局办公室副主任高一某到其办公室把一个信封放在办公桌上,里面装有5万元现金。高一某是否还给其送过现金或物品记不住了。2010年5月份其提议任高一某为某某市某某税务局机关党委任副书记。
2、证人高一某证言,证明2009年1月份,在秦某某的办公室其把装着5万元现金的档案袋放办公桌上了。2009年春节和2010年春节前,其又分别给秦某某送了3000元钱。这些钱都是家里平时的积蓄。
3、高一某任职文件,证明高一某于2010年5月27日被任命为某某市某某税务局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
上述证据,经法庭举证、质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六、2009年10月,被告人秦某某在自己办公室两次共收受湛河区某某税务局副局长的董一某2000元的购物卡一张及现金50000元,在秦某某帮助下,董一某的儿子董二某于2010年3月21日被安排到某某市某某税务局系统工作。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秦某某供述,证明2009年10月份的一天,某某市湛河区某某税务局主任科员董一某到其办公室,说他儿子董二某从部队复员了,河南省某某税务局给某某地税系统2名退伍兵安置指标,请其照顾。董一某从身上掏出一个牛皮纸信封放到办公桌上就走了,里面装有2000元的丹尼斯的购物卡。又过了几天,董一某又来到其办公室把一个档案袋放到其办公桌上,里面装有50000元现金。
2、证人董一某证言,证明2008年12月份其儿子董二某从部队复员,2009年省某某税务局给某某地税系统2名退伍兵安置指标,只对准地税系统子弟招录。为了被录用,2009年10月的一天,其把一张价值2千元的丹尼斯购物卡装进一个牛皮纸信封里去到秦某某办公室放办公桌上。几天后其在银行取了50000元钱装到一个大档案袋里面,去到秦某某的办公室里放到他的办公桌上,他也没推辞就收下了。2010年3月份董二某被分配到某某市新华区某某税务局工作。
3、证人薛一某证言,证明2009年10月份其儿子参加招录考试,其丈夫董一某为给儿子安排工作给市地税局局长秦某某送了2000元丹尼斯购物卡。过了几天,董一某说还需要给秦某某送50000元现金,其就同意了。
4、取款凭证,证明帐号为24405199801302****户名为董一某的建行卡于2009年9月14日取出现金50000万元。
5、董二某就业证明,证明董二某于2010年3月2日分到某某市某某税务局工作。
上述证据,经法庭举证、质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七、2009年3月的一天,被告人秦某某在某某山脚下的竹泉农家院收受某某市卫东区某地税所副所长郑一某50000元。在秦某某的帮助下,郑一某于2009年5月6日提拔为某某市某某税务局副主任科员。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秦某某供述,证明2009年3月份的一天,郑一某和卫东区某某税务局的领导在某某山脚下的竹泉农家院陪其一起吃晚饭。晚饭结束后郑一某送其一袋茶叶,打开茶叶袋见有50000元现金。在其安排下郑一某被提拔为副主任科员。
2、证人郑一某证言,证明2009年3月份的一天,秦某某到其任职的卫东区某某税务局检查工作,吃饭结束后趁其他同志不注意,其把预先准备好装有50000元现金的一提茶叶放到秦某某的车后座上,请秦某某对其多关照。2009年5、6月份其被任命卫东区某某税务局某税所所长、副主任科员。
3、郑一某任职文件,证明郑一某于2010年5月27日被任命为某某卫东区某某税务局副主任科员。
上述证据,经法庭举证、质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八、2009年5月,被告人秦某某在自己办公室收受舞钢市某某税务局铁山中心税务所所长李二某50000元,秦某某承诺为李二某调动工作。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秦某某供述,证明2009年5月份,李二某到其办公室将一个普通牛皮纸档案袋放在其办公桌上,打开档案袋发现里面装有50000元现金。李二某提出想到舞钢市地税局城关局担任局长,最后也没有给李二某办成。
2、证人李二某证言,证明2009年5月份,某某地税系统要进行人事调动,其把装有50000元现金的牛皮纸档案袋放到秦某某的办公桌上,提出想到舞钢市地税局城关分局当局长的想法。
3、李二某任职文件,证明李二某于2010年5月27日被任命为舞钢市某某税务局铁山中心税务所所长。
上述证据,经法庭举证、质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九、2009年至2012年,被告人秦某某分别在郑州市某某路省某某税务局家属院家中、其办公室七次共收受某某市某某税务局稽查局副局长赵一某感谢其提拔的丹尼斯购物卡30000元、现金1500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秦某某供述,证明2009年至2012年中秋节和春节前,赵一某七次给其送人民币15000万元、丹尼斯购物卡30000元,2010年5月份其帮助赵一某从副科级干部提拔为正科级干部,担任某某市某某税务局稽查局副局长。
2、证人赵一某证言,证明其曾七次给秦某某送人民币15000元和30000元丹尼斯购物卡,希望秦某某多关照。
3、赵一某任职文件,证明赵一某于2010年5月27日被任命为某某市某某税务局稽查局副局长。
上述证据,经法庭举证、质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十、2009年3月,被告人秦某某在自己办公室收受某某市石龙区地税局科员郑三某20000元。在秦某某的帮助下,郑三某于2010年5月27日提拔为石龙区地税局稽查局局长。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秦某某供述,证明2009年3月份郑三某为提拔副科级干部到其办公室给其送去20000元现金,后在其帮助下,郑三某被提拔为副科级干部,担任舞钢市地税局杨庄中心税务所所长。
2、证人郑三某证言,证明2009年3月份全市地税系统选拔副科级干部,在面试通过后其把20000元人民币装到一个牛皮纸信封里去到秦某某的办公室放到他的办公桌上。2009年3月份秦某某提拔其为舞钢市税务局某税务所所长,实职副科,2010年5月份又把其调整至石龙区某某税务局任稽查局局长。
3、郑三某任职文件,证明郑三某于2010年5月27日被任命为石龙区地税局稽查局局长。
上述证据,经法庭举证、质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十一、2010年初的一天,被告人秦某某在自己办公室收受某某市某某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局长温一某150000元,在秦某某帮助下,温一某于2010年5月24日被提拔为某某市某某税务局党组成员、总会计师。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秦某某供述,证明2010年春节前一天,某某市某某税务局直属分局局长温一某到其办公室,将一个大牛皮纸档案袋放在其办公桌上,打开档案袋发现装有百元票面的人民币十五叠共150000元现金。温一某是想在省局即将进行的人事调整中解决副处级,让其在省局主要领导面前推荐她,副处级干部任命是省局党委的事,省局党委首先要征求地市某某税务局一把手的意见,在这次副处级干部调整中其向省局党委推荐了温一某。2010年6、7月份省局进行干部调整,温一某被任命为某某市某某税务局总会计师、党组成员。
2、证人温一某证言,证明为竞争副处级职位,2010年初其借张甲某、韩甲某15万元钱,用一个茶叶袋子装好去到某某市某某税务局秦某某的办公室放到办公桌上。2010年6月其被任命为某某某某税务局党组成员、总会计师(副处级)。
3、证人王甲某、韩甲某证言,2010年春节前一天温一某借70000元钱的事实。
4、温一某任职文件,证明温一某2009年3月5日任某某市某某税务局直属分局局长,某某市某某税务局于2010年4月15日研究通过温一某为副处级考察对象,2010年5月24日温一某被河南省某某税务局任命为某某市某某税务局总会计师、党组成员。
上述证据,经法庭举证、质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十二、2010年5月的一天,被告人秦某某在自己办公室收受某某市某某税务局政策法规科副科长朱一某100000元。在秦某某帮助下,朱一某于2010年5月27日提拔为某某某某税务局纳税服务科科长。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秦某某供述,证明2010年5月份某某某某税务局正在进行干部调整,朱一某到其办公室把一个大档案袋往办公桌上一放就走了,里面装有100000元现金。2010年5月份人事调整进入党组会研究时,其提议朱一某为某某市某某税务局纳税服务科科长,实职正科。
2、证人朱一某证言,证明2010年5月份其到某某某某税务局局长秦某某办公室把装有100000万元现金的牛皮纸档案袋放到其办公桌上。2010年6月份其被提拔为某某市某某税务局纳税服务科科长,实职正科。
3、朱一某任职文件,证明朱一某于2010年5月27日被任命为某某某某税务局纳税服务科科长。
上述证据,经法庭举证、质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十三、2010年5月,被告人秦某某分别在郑州市某某路省某某税务局家属院家中、郑州市一家饭店内,两次共收受汝州市地税务局征管分局综合股股长何一某70000元,在秦某某帮助下,何一某于2010年5月27日提拔为汝州市某某税务局夏店中心税务所所长。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秦某某供述,证明2010年5月份的一天,何一某去到郑州市某某路其家里把一个大的档案袋放在沙发上,说他是汝州市某某税务局征管分局的,这次竞聘副科级干部请多关照。后来打开袋子发现装有50000元现金。又过了几天,何一某又找到其送了20000元现金。2010年5月份在任命干部时,其在党组会上提名何一某为汝州市某某税务局夏店(庙下)中心税务所所长、副科级。
2、证人何一某证言,证明其分两次去到郑州给秦某某送了70000元现金。第二次送钱后一个月左右其被任命为汝州市某某税务局夏店中心税务所所长、副科级。
3、何一某任职文件,证明何一某于2010年5月27日被任命为汝州市某某税务局夏店中心税务所所长。
上述证据,经法庭举证、质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十四、2010年4月的一天,被告人秦某某在某某市环保局家属院内的住处收受湛河区某某税务局稽查局局长的银一某60000元。在秦某某的帮助下,银一某于2010年5月27日提拔为叶县某某税务局党组成员、纪检组组长。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秦某某供述,证明2010年4月份的一天,银一某到其在某某市环保局家属院的住处,提了一提山西老陈醋和一个手提袋,打开手提袋见里面装有60000元现金。2010年5月份某某市地税系统人事调整时,其提名让银一某去叶县某某税务局任纪检组长、党组成员。
2、证人银一某证言,证明2010年4月份其把60000元现金装在一个档案袋里,又买了几瓶山西老陈醋,一并装在一个手提袋里,去到局长秦某某在某某市环保局家属院的住处。其事先把准备好的装有60000元现金的手提袋放在茶几边上,寒暄几句就离开了。给秦某某送钱之后不到一个月的时间,局党组就任命其为叶县某某税务局纪检组长、党组成员。
3、银一某任职文件,证明银一某2009年3月24日任湛河区某某税务局稽查分局局长,2010年5月27日被任命为叶县某某税务局纪检组组长、党组成员。
上述证据,经法庭举证、质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十五、2010年5月的一天,被告人秦某某在自己办公室收受某某市某某税务局监察审计室副主任周一某50000元。在秦某某帮助下,周一某于2010年5月27日提拔为某某市某某税务局计划财务科科长。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秦某某供述,证明2010年5月份的一天,周一某去到其办公室说他在副科级职务上工作八九年了,这次干部调整符合条件想进步,并把一个档案袋放到其办公桌上,打开档案袋里面装有50000元现金。2010年5月份在召开党组会上,其提名周一某任某某市某某税务局计财科科长,实职正科级。
2、证人周一某证言,证明2010年5月份的一天,其到某某市某某税务局秦某某办公室,把装有50000元的档案袋放在秦某某的办公桌上,并对秦某某说干部调整自己也想进步,请其支持照顾。
3、周一某任职文件,证明周一某2010年5月27日被任命为某某市某某税务局计划财务科科长。
上述证据,经法庭举证、质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十六、2010年5月的一天,被告人秦某某在自己办公室收受某某市卫东区某某税务局建设路所所长吕一某50000元。在秦某某帮助下,吕一某于2010年5月27日提拔为某某市石龙区某某税务局副局长、党组成员。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秦某某供述,证明2010年5月份,某某市某某税务局卫东区分局建设路所所长吕一某到其办公室把一个档案袋放到办公室,表明了想被提拔的意愿。她走后打开档案袋发现里面有50000元现金。2010年5月份吕一某被调整到某某市某某税务局石龙区分局任党组成员、副局长。
2、证人吕一某证言,证明2010年5月份的一天,其到市地税局秦某某办公室把装有50000元现金的档案袋放到他的办公桌上,希望在调整干部时给予照顾。2010年6月份其被调整到某某市某某税务局石龙区分局任党组成员、副局长。
3、吕一某任职文件,证明吕一某于2010年5月27日被任命为某某市石龙区某某税务局副局长、党组成员。
上述证据,经法庭举证、质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十七、2010年5月的一天,被告人秦某某在自己办公室收受某某市某某税务局税政科科员李四某50000元的工商银行卡一张,在秦某某的帮助下,李四某于2010年5月27日提拔为舞钢市某某税务局稽查局局长。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秦某某供述,证明2010年5月的一天,李四某到其某某某某税务局的办公室,向其表达了他想进步的意思,临走时把一个信封放在办公桌上就离开了。打开信封里面装有一张工商银行的银行卡,附有一张纸条上面写着金额50000元和密码。2010年5月某某地税系统干部调整中,其提议李四某任舞钢市某某税务局稽查局局长,2010年5月底李四某被任命为舞钢市某某税务局稽查局局长。2010年下半年其妹妹耿甲某到郑州市其家里看望,对其说看病没有钱,其就把李四某送的银行卡给妹妹耿甲某了。
2、证人李四某证言,证明2010年5月的一天,为了在副科级干部竞聘中得到关照,其在秦某某办公室向他表达了自己想进步的意思,希望他多关照,临走的时候把事先准备好装有50000元银行卡和密码纸的信封放在了他的办公桌上。送钱后不到一个月,其就被任命为舞钢市某某税务局稽查局局长,副科级。送给秦某某的5万元银行卡是其在某某市工商银行开元路支行办理的银行卡,卡号为:622202170700026****,户名为李四某。
3、李四某任职文件,证明李四某2010年5月27日被任命为某某市舞钢市某某税务局稽查局局长。
上述证据,经法庭举证、质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十八、2010年3月的一天,被告人秦某某在自己办公室收受汝州市某某税务局稽查分局局长杜一某50000元。在秦某某帮助下,杜一某于2010年5月27日提拔为汝州市某某税务局副局长、党组成员。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秦某某供述,证明2010年干部调整前,原汝州市地税稽查局局长杜一某到其办公室说他在基层工作多年了,2001年以来就是副科,2006年任稽查局局长,一直想进班子,想回市区工作,说完把一个档案袋里放到办公桌上就离开了。后打开档案袋里面是50000元现金。其提议杜一某由汝州市地税稽查局局长提拔为汝州市某某税务局党组成员、副局长,2010年5月份,某某市某某税务局下文任命杜一某为汝州市某某税务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2、证人杜一某证言,证明2010年5月份的一天,其到某某市某某税务局秦某某的办公室,把装有50000元钱的档案袋放到他的办公桌上,表示了自己想进步和回市区的想法,秦某某没有推辞就收下了。2010年5月份其从稽查分局局长提拔任命为副局长、党组成员。
3、杜一某任职文件,证明杜一某2010年5月27日被任命为某某汝州市某某税务局副局长、党组成员。
上述证据,经法庭举证、质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十九、2010年3月,被告人秦某某在自己办公室收受汝州市某某税务局小屯所所长李五某50000元。在秦某某帮助下,李五某于2010年5月27日提拔为汝州市某某税务局纪检组组长、党组成员。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秦某某供述,证明2010年2、3月份,李五某去到其办公室,说马上要人事调整了,想进班子,请对其多帮助,并把一个普通牛皮纸档案袋放在其办公桌或沙发上就走了,后打开档案袋发现里边装有一条玉溪牌香烟和50000元现金。在2010年5月份的干部调整中,其提议李五某担任汝州市某某税务局党组成员、纪检组长。
2、证人李五某证言,证明2010年春节后2、3月份,其到市地税局秦某某的办公室把装有50000元现金和一条玉溪烟的档案袋放到沙发上,秦某某没推辞,其就走了。
3、李五某任职文件,证明李五某于2010年5月27日被任命为某某汝州市某某税务局纪检组组长、党组成员。
上述证据,经法庭举证、质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二十、2010年6月,被告人秦某某在自己办公室收受某某市某某税务局直属局办公室主任李六某50000元。在秦某某的帮助下,李六某于2010年5月27日提拔为叶县某某税务局稽查局局长。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秦某某供述,证明2010年5月初,正值副科级领导干部任用公示期间,时任直属局办公室主任的李六某到其办公室说想调到离家近的某某,并把一个档案袋放在其办公桌上。后来看档案袋里面是50000元现金。2010年5月份,在开党组会时其提出让李六某到叶县某某税务局任稽查局局长。
2、证人李六某证言,证明2010年5月份某某某某税务局调整干部公示期间,其被公示将担任领导职务,但担心被弄到偏远某某去,就去到秦某某的办公室把装着50000元现金的档案袋放到办公桌上。秦某某没有表态,其就迅速离开了。
3、李六某任职文件,证明李六某于2010年5月27日被任命为叶县某某税务局稽查局局长。
上述证据,经法庭举证、质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二十一、2010年5月,被告人秦某某在某某市环保局家属院住处收受某某市某某税务局稽查局科员宋一某100000元,在秦某某帮助下,宋一某于2010年5月27日提拔为鲁山县某某税务局张良中心税务所所长。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秦某某供述,证明2010年5月,其在某某市环保局家属院住处收受库甲某100000元,库甲某是否提及宋一某提拔的事,因为时间长没印象了。其于2010年5月27日同意宋一某提拔为鲁山县某某税务局张良中心税务所所长。
2、证人宋一某、库乙某、库甲某、刘乙某证言、被告人宋一某银行卡存取款信息,证明2010年4、5月份的时候,宋一某为得到提拔任用,通过同事库乙某找到库乙某的哥哥即时任某某市卫东区某某税务局局长的库甲某,由库甲某把100000元现金送给时任某某市某某税务局局长的秦某某,经秦某某同意后召开党组会决定宋一某到鲁山县地税局张良税务所任所长。送给秦某某的100000元现金中50000元是宋一某的家庭积蓄,另外50000元是父母给的。
3、宋一某任职文件,证明宋一某于2010年5月27日被任命为鲁山县某某税务局张良中心税务所所长。
上述证据,经法庭举证、质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二十二、2010年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秦某某在自己办公室收受某某市卫东区某某税务局稽查局局长苏一某30000元,苏一某于2010年5月27日任宝丰县某某税务局纪检组长、党组成员。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秦某某供述,证明2010年临近春节的一天,苏一某到其办公室把一个大袋子信封放在其办公桌上就走了。后打开手提袋发现是30000元现金。苏一某原是某某市某某税务局直属分局征管科科长,2009年3月份干部调整时,其提拔他为卫东区稽查分局局长,解决了他的副科级,他来是表示感谢的。2010年5月份其又提议苏一某调整为宝丰县某某税务局纪检组长。
2、证人苏一某证言,证明其2009年4月份任卫东区稽查局长,2010年6月任宝丰县某某税务局纪检组长,现任某某市新华区某某税务局纪检组长。2009年3月份其被提拔任命为卫东区某某税务局稽查局长,听说过完年还要调整干部,就于2010年春节前后到某某某某税务局局长秦某某办公室,把事先准备好装有30000元现金的手提袋放在秦某某的办公桌上。2010年5月市局调整干部时,其被任命为宝丰县某某税务局纪检组长。这30000元现金一部分是其从建设银行卡取出来可能有20000元,剩下的10000元是平时放到家里面的现金。其银行账号为:622700244059003****,客户名称为“苏一某”。
3、银行取款凭证,证明账号为:622700244059003****客户名称为苏一某银行卡于2009年12月24日至2010年2月25日分七次取出来20000元。
4、苏一某任职文件,证明苏一某于2009年3月24日任卫东区某某税务局稽查局局长,2010年5月27日被任命为宝丰县某某税务局纪检组长、党组成员。
上述证据,经法庭举证、质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二十三、2010年5月份的一天,被告人秦某某在自己办公室收受某某市某某税务局流转税科科员崔三某30000元,崔三某于2010年5月27日提拔为鲁山县某某税务局稽查分局局长。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秦某某供述,证明2010年5月份的一天,时任鲁山县某某税务局任稽查局局长的崔三某,为感谢其帮助,到其办公室送了30000元人民币。
2、证人崔三某证言,证明2010年上半年,其到某某市某某税务局秦某某办公室,先是对领导提拔重用表示感谢,后表达了想留在市区工作的意思,临走时把事先准备好装有30000元现金的信封放在了秦某某的办公桌上。后在秦某某的帮助下其顺利担任鲁山县地税稽查局局长。
3、崔三某任职文件,证明崔三某于2010年5月27日被任命为某某市鲁山县某某税务局任稽查局局长。
上述证据,经法庭举证、质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二十四、2010年2月至2010年5月,被告人秦某某在自己办公室两次共收受某某市地税局系统工作人员张三某现金22000元。在秦某某帮助下,张三某于2010年5月27日提拔为某某市某某税务局政策法规科副科长。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秦某某供述,证明2010年2月份春节前一天,张三某到其办公室将一个普通牛皮纸信封放在办公桌上就离开了,打开信封发现里面有2000元现金;2010年5月份的一天,张三某又来到其办公室说她家小孩年龄小,不愿去县里任职,想进市局担任副科长,随后从身上掏出一个普通牛皮纸信封放在办公桌上,后打开信封见是两叠共计20000元现金。2010年5月份的干部调整中,张三某从稽查局调整到市局政策法规科担任副科长。
2、证人张三某证言,证明2010年春节前,其到某某市某某税务局秦某某办公室把装有2000元现金的信封放在秦某某办公桌上,秦某某推辞后就收下了。2010年的5月份,系统机构改革,其再次到秦某某的办公室表明不想去县区的想法,把装着20000元现金的信封放到了秦某某的办公桌上。送给秦某某的2000元和20000元是其家庭收入。事后其被任命为某某市某某税务局政策法规科副科长。
3、证人丁乙某证言,证明2010年5月份的一天,其妻子张三某说想留市区有一定难度,需要见见领导,其把做生意的钱给了张三某20000元。
4、张三某任职文件,证明张三某于2009年3月24日被任命为某某市某某税务局政策法规科副科长。
上述证据,经法庭举证、质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二十五、2010年春节左右的一天,被告人秦某某在自己办公室收受鲁山县某某税务局稽查局局长冯一某20000元。在秦某某帮助下,冯一某于2010年5月27日提拔为某某市某某税务局稽查局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分局局长。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秦某某供述,证明2010年春节过后,某某市地税系统进行人事调整,时任鲁山县某某税务局稽查分局局长冯一某到其办公室说人事调整时想回市里工作,拿出一个普通牛皮纸信封放在办公桌上就走了。打开信封见里面是20000元现金。2010年5月在研究任职问题时,其提意让冯一某任某某市某某税务局高新区某某税务局稽查分局局长。
2、证人冯一某证言,证明2010年春节过后,其到秦某某办公室说在人事调整中想回市里工作,并把装着20000元现金的信封放在了秦某某办公桌上。2010年6月份,其由鲁山县某某税务局调到了某某市某某税务局高新区稽查局任局长。
3、冯一某任职文件,证明冯一某于2010年5月27日被任命为某某市某某税务局稽查局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分局局长。
上述证据,经法庭举证、质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二十六、2010年4月的一天,被告人秦某某在鲁山县下汤镇“皇姑浴”温泉假日酒店收受鲁山县某地税所所长杜三某20000元。在秦某某帮助下,杜三某于2010年5月27日提拔为某某市石龙区某某税务局纪检组组长、党组成员。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秦某某供述,证明大概2010年4月份,其带人去鲁山县下汤洗温泉,时任鲁山县某某税务局某税务所所长的杜三某安排接待。当时其在皇姑浴二楼的一个单间休息,杜三某进去说调整干部有机会的话想进步一下,并拿出一个信封塞到其包里面或是衣服的口袋里面。打开档案袋发现内装有现金20000元。2010年5月地税系统调整干部时,杜三某被提拔到石龙区某某税务局任纪检组长、党组成员。
2、证人杜三某证言,证明2010年大概4月份,其当时在鲁山县地税局某所当所长,秦某某带人到鲁山下汤洗温泉,其把他们安排到下汤镇比较有名的皇姑浴温泉假日酒店。在皇姑浴二楼的一个单间其见了秦某某局长,说想再进步进步,然后把用信封装好的20000元现金塞到秦某某的手提袋里。大概过了两个月,其被提拔到石龙区某某税务局当纪检组长。
3、杜三某任职文件,证明杜三某于2010年5月27日被任命为某某石龙区某某税务局任纪检组组长、党组成员。
上述证据,经法庭举证、质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二十七、2010年3月的一天,被告人秦某某在自己办公室收受某某市某某税务局流转税财产行为税科副科长马一某20000元,在秦某某帮助下,马一某于2010年5月27日提拔为某某市某某税务局电子税务管理中心主任。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秦某某供述,证明2010年3月的一天,因为市局要进行干部调整,为在人事调整中得到提拔,马一某到其办公室表达了想进步的愿望,希望多关照,临走的时候把一个普通牛皮纸信封放在办公桌上,后打开信封看里面装有20000元现金。2010年5月份在研究干部时,其提议马一某担任某某市某某税务局电子税务管理中心主任。
2、证人马一某证言,证明2010年3月份,其到某某市某某税务局秦某某办公室,汇报了要参与竞争的想法,还对他说希望给予关照。其就从衣兜里掏出装有20000元人民币的信封放到了秦某某的办公桌上,秦某某没推辞就收下了。2010年6月,其被提拔为市局电子税务管理中心主任,实职正科级。
3、马一某任职文件,证明马一某于2010年5月27日被任命为某某某某税务局电子税务管理中心主任。
上述证据,经法庭举证、质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二十八、2010年至2011年,被告人秦某某在自己办公室两次收受某某市新华区某某税务局焦店中心税务所所长荆一某感谢提拔的15000元现金。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秦某某供述,证明2010年5月某某地税系统进行人事调整,利用这次机会其同意荆一某从鲁山调回新华区焦店税务所任所长。2010年中秋节前,荆一某到其办公室感谢对他的关心,拿出一个牛皮纸信封放到办公桌上,后打开信封里面装有5000元现金。2011年春节前,荆一某到其某某市的住处把一个牛皮纸信封正放在茶几上,后打开信封发现有10000元现金。
2、证人荆一某证言,证明2010年人事调整时秦某某把其调到了新华区地税局,大概是2010年中秋节前一天,其出于对秦某某的感谢,拿了5000元钱现金用牛皮纸信封装着,在某某市某某税务局秦某某办公室里放在他的办公桌上。2011年春节前,其到秦某某位于某某市环保局家属院的住处,把1万元钱放在茶几上就赶紧走了。
3、荆一某任职文件,证明荆一某于2010年5月27日被任命为某某新华区某某税务局某税务所所长。
上述证据,经法庭举证、质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二十九、2010年5月初的一天,被告人秦某某在自己办公室收受叶县某某税务局纪检组组长孙一某10000元,在秦某某帮助下,孙一某于2010年5月27日提拔为叶县某某税务局副局长、党组成员。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秦某某供述,证明2010年5月初的一天,叶县某某税务局纪检组长孙一某到其办公室,说他工作的某某叶县某某税务局离家太远,家里无人照顾,很想调回市区任职,说完后把一个牛皮纸信封放在办公桌上,他走后其打开信封看里面装有10000元钱。
2、证人孙一某证言,证明2010年5月份的一天,其到秦某某在市某某税务局的办公室把装有10000元的信封放在他的办公桌上,说家里老人重病,孩子上学,工作的某某太远,照顾家不便,想趁干部调整调回市区任职。送的10000元钱是其平时积蓄,都是工资收入。
3、孙一某任职文件,证明孙一某于2010年5月27日被任命为某某叶县某某税务局副局长、党组成员。
上述证据,经法庭举证、质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三十、2010年5月,被告人秦某某在自己办公室收受某某市宝丰县某某税务局办公室副主任俞一某50000元。在秦某某帮助下,俞一某于2010年5月27日提拔为宝丰县某某税务局办税服务厅主任。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秦某某供述,证明2010年5月份,其在办公室收受某某市宝丰县某某税务局办公室副主任俞一某人民币50000元。俞一某提拔为宝丰县办税服务厅主任(副科级)。
2、证人俞一某证言,证明2010年5月份之前,其曾经到某某市某某税务局秦某某办公室对秦某某说有机会进步。2010年6月份左右其被提拔为副科级,任宝丰县地税局办税服务厅主任(副科级),其又来到市地税局秦某某办公室把随身带的手提包放到了秦某某的办公桌上,这个手提包里面装了50000元钱。2010年5月份其被提拔为副科级干部并担任宝丰县地税局办税服务大厅主任,这与秦某某帮助有关系。
3、俞一某任职文件,证明俞一某于2010年5月27日被任命为宝丰县某某税务局办税服务厅主任。
上述证据,经法庭举证、质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三十一、2011年至2012年,被告人秦某某在自己办公室、河南省人民医院四次共收受某某市某某税务局培训中心主任张六某感谢其提拔的2000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秦某某供述,证明张六某原任某某市某某税务局直属局副局长,在2010年干部调整中其提拔他担任某某市某某税务局培训中心主任,为表示感谢,张六某于2011年春节前、2012年春节前、2011年其出国时、2011年其生病期间分四次共送其20000元现金。
2、证人张六某证言,证明为感谢秦某某在2010年干部调整中把其提拔为正科级干部,其分四次送给秦某某人民币20000元。
3、张六某任职文件,证明张六某于2010年5月27日被任命为某某市某某税务局培训中心主任。
上述证据,经法庭举证、质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三十二、2011年底,被告人秦某某在自己办公室收受关一某现金30000元,在秦某某帮助下,关一某的儿子关二某于2012年2月13日到某某地税系统工作。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秦某某供述,证明2011年12月份的一天,舞钢市某某税务局副局长关一某到其办公室,说她儿子已经公示为某某地税系统拟招录人选,希望把他儿子分配到舞钢市地税系统工作,说完将一个普通牛皮纸档案袋压在办公桌的报纸下面就离开了,后来打开档案袋发现里面装有30000元现金。2012年3月份在开会研究的时候,其提议将关一某的儿子分配到舞钢市某某税务局工作。
2、证人关一某证言,证明其2010年6月以来任舞钢市某某税务局副局长。2011年12月份的一天,其到秦某某办公室说儿子关二某已经公示为某某地税系统拟招录人选,希望把儿子分配到舞钢市地税系统工作。临走时把装有30000元钱的档案袋放在秦某某办公桌上的报纸下面。2012年3月中旬关二某被分配到舞钢市某某税务局工作。
3、关于关二某的工作安排文件,证明关二某2012年2月13日进入某某地税系统工作。
上述证据,经法庭举证、质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三十三、2012年春节前,被告人秦某某在自己办公室收受某某市卫东区某某税务局局长杨二某50000元。在秦某某帮助下,杨二某于2012年4月提拔为某某市新区某某税务局局长、党组书记。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秦某某供述,证明2012年春节前一天,杨二某到其办公室把一个档案袋放到办公桌上,请在各方面给予支持照顾。后其打开档案袋看见有50000元现金。2012年3月份省某某税务局拟提拔一批副处级干部,经市局党组会研究沈增旺、杨二某被推荐为人选,在这个会议上其没有提出反对意见,如果其坚决反对,杨二某也就解决不了副处级干部。其从某某某某税务局调到省局后不久,省局就宣布了杨二某为副处级干部,任某某新区某某税务局局长。
2、证人杨二某证言,证明2012年春节前的一天,其到某某市某某税务局秦某某的办公室,把装有50000元人民币的大档案袋放到办公桌上,对秦某某说在各方面给予支持照顾。2012年4月份省某某税务局对副处级干部进行调整,程序是先推荐人选后进行考核,当时其被推荐为考核对象,省局进行了考核后,其被提拔为副处级干部,任某某新区某某税务局局长,副处级实职。
3、杨二某任职文件、公务员考核表及研究决定,证明杨二某2010年5月27日任某某市卫东区某某税务局局长,2012年3月13日经某某市某某税务局班子研究决定为副处级干部推荐人选,2012年4月被任命为某某市新区某某税务局局长、党组书记。
上述证据,经法庭举证、质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另查明,被告人秦某某2008年7月份任河南省某某市某某税务局党组书记、局长,2012年3月份至案发任河南省某某税务局国际税务处处长。2013年12月25日河南省纪委对秦某某受贿一案立案调查,2014年1月20日河南省纪委找秦某某谈话时,秦某某如实供述了其受贿的犯罪事实。2014年2月26日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指定漯河市人民检察院管辖该案,同日漯河市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并将案件交舞阳县人民检察院办理。被告人家属分别于2014年6月11日和9月1日退出赃款人民币500000元。
该事实有下列综合证据证实:
1、被告人秦某某的户籍及无前科证明、任职文件,证明被告人秦某某犯罪时已达刑事责任年龄,犯罪主体适格,无前科,2008年7月份任河南省某某市某某税务局党组书记、局长,2012年3月份至案发任河南省某某税务局国际税务处处长。
2、中共河南省纪律检查委员会2014年8月25日出具的对舞阳县人民检察院的回函、中共河南省纪律检查委员会2014年1月20日询问秦某某笔录、舞阳县人民检察院出具的收据两份,证明被告人在纪委找其谈话期间如实供述了纪检部门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实,其家属在司法机关侦查环节退赃50万元。
3、被告人秦某某供述、证人庞一某证言、购房合同、取款凭证、税务发票,证明秦某某受贿赃款的去向。
4、视听资料,证明对被告人秦某某进行讯问的情况。
5、案件侦破经过,证明本案案发及中共河南省和漯河市纪律委员会指定舞阳县人民检察院管辖的情况。
上述证据,经法庭举证、质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贿赂并为他人谋取利益,受贿数额共计人民币17590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舞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被告人的受贿总额,公诉机关认定为1789000元,经本院审查后其受贿数额应为1759000元。被告人秦某某在纪检部门尚未掌握其受贿事实的情况下,主动交代犯罪事实,可认定为自首,其在庭审过程中认罪悔罪,且归案后其家属主动退出部分赃款,辩护人建议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关于被告人辩称公诉机关指控的第一起犯罪事实102000元中的2000元属于礼尚往来,第五起、第六起,第十起、第二十五起中的犯罪事实是基于正常提拔和任命,没有违背组织原则,不构成受贿罪的辩护意见,经查,证人李一某、高一某、董一某、郑三某、冯一某证言均证实给秦某某送钱的目的是因为秦某某在其提拔或任命过程中给予帮助,能印证秦某某系利用职务之便收受财物,故秦某某的该项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秦某某及其辩护人主张其立功的情节,仅有河南省纪委出具的回函,无其他证据证明,本院不予支持。根据被告人秦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秦某某犯
受贿罪,判处
有期徒刑十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3月3日起至2024年3月2日止)。
二、退缴赃款人民币500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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