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某,男,1965年出生,浙江人,重庆某蔬菜有限公司技术部负责人。2014年8月18日因涉嫌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罪刑事拘留。
管理被抓,公司停产,案涉数百万
2014年8月20日晚,重庆某蔬菜公司十余员工及家属到智豪所来咨询,反映他们公司因生产所谓“毒豆芽”被立案侦查,包括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在内多人被抓。目前公司已经被查封,无法进行生产。根据其每天的销售量推算,可能涉及到犯罪金额多达几百万。
智豪律师接受委托后,及时会见了陈某某。其由于是技术部的负责人,因此对公司在生产豆芽中使用无根剂一事很清楚。承认确实有使用的情况。只是其中所含成分并不清楚。而且陈某某还提供了一个情况,那就是在2013年,由于听说国家相关规定改了,不能再使用无根剂生产豆芽,公司就停止使用。但是今年初,又听说可以使用,于是就又开始用,直到案发。
团队讨论,认定法无明定不为罪
智豪律师及时与承办人进行了沟通,了解到部分情况,结合陈某某所述,认为本案中使用无根剂这一事实没有争议,那么是否构成本案的罪名呢?
考虑到陈某某所说的情况,智豪律师仔细检索了关于在豆芽生产中能否添加6-苄基腺嘌呤和4-氯苯氧乙酸钠(两者包含在俗称的无根剂中)。发现目前这些物质不能在食品加工中使用,但是可以在蔬菜种植中使用。本案中,豆芽生产究竟是食品加工过程,还蔬菜种植过程,但不同的规定说法并不一致。豆芽协会和豆芽生产厂家均认为豆芽生产就是一个蔬菜种植过程。但有的部门规定,也可以说豆芽生产是食品加工过程。
经过检索全部的规定,弄清真正产生矛盾的原因在于各方面的规定不一致,甚至有冲突存在。
智豪律师又通过网络查找“毒豆芽”方面的案例,发现关于豆芽生产中添加6-苄基腺嘌呤和4-氯苯氧乙酸钠,有的地方立案,并有判决,有的地方虽然立案,但有的并没有直诉。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各地的做法也不一致。
智豪律师还进一步检索出,对于豆芽生产中,能否使用6-苄基腺嘌呤和4-氯苯氧乙酸钠,由于国家的标准并不一致。因此部分地方出台有地方标准,有的地方明确禁止,但也有地方明确说明可以合用。
对于以上情况,智豪所在充分了解以上情况后,进行了团队讨论。认为:本案的症结在于规定方面的冲突与模糊,对豆芽生产是不是食品加工认识不一致;①法律法规对规定禁止用于食品,但可用于农作物生长;②豆芽一般认为是农作物中的蔬菜而不是食品,不适用对食品类的规定③各地的做法不一,而重庆没有相关规定,让经营者无所适从。根据法无明定不为罪,因此本案不宜认定为犯罪行为。
及时沟通,推动研讨出新规
智豪律师及时与办案单位沟通,提出
取保候审的申请。在取保成功后,又及时将以上情况写成书面意见,建议本案不作为犯罪处理。
智豪律师的意见得到检察院方面的重视,承办该案的检察院领导认真听取了智豪律师对本案的辩护意见。
后该案移送审查起诉后中,又两次退侦,延长时间。在些过程中,智豪律师向律师协会写出书面报告,提议并积极推动召开公检法等各方面的研讨会。希望积极推动这方面明确的规定出台。市检察院检察长专门就豆芽生产问题向全国人大提提案。
办理结果:后该案没有起诉。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确保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均由律师专业团队集体讨论,共同制定团队辩护代理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