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darkblurbg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只要我决定受理这个案子,摆在面前的就只有一个日程——打赢这个官司。
    我将全力以赴,用一切合理合法的手段把委托人解救出来,不管这样做会产生什么后果。
  • darkblurbg
    团队讨论
    全部刑案—律师团队—集体讨论
  • darkblurbg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姜某某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以从轻处罚。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公诉机关台前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姜某某,女,1968年7月7日出生,汉族。
 
台前县人民检察院以台检刑诉(2014)2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姜某某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于2015年3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台前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姜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6月份以来,被告人姜某某在台前县夹河乡某庙口附近,违反国家食品卫生管理法规,在加工油条的过程中滥用含有明矾的“专用快速发酵粉”,并进行销售。
 
经黎明化工新材料检测中心检测,姜某某处提取的油条中铝的残留量为420mg/kg,不符合GB2760-2011《食品安全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中规定的残留量≤100mg/kg规定。
 
为证实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等证据。
 
认为被告人姜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之规定,应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姜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事实一致。
 
上述事实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姜某某的供述;鉴定意见等证据予以证实。
 
经庭审质证,证据间相互印证、相互吻合,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某某违反国家食品卫生管理法规,在制作油条过程中为达到油条蓬松的目的,在面粉中添加含有明矾的“专用快速发酵粉”,并进行销售。
 
食用后足以造成严重的食物中毒或食源性疾患,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罪名成立。
 
被告人姜某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以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七十二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姜某某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清)。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禁止被告人姜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确保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均由律师专业团队集体讨论,共同制定团队辩护代理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
免责声明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版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智豪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处理。

关闭